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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共同供應契約推動小組第29次會議紀錄

壹、開會時間:民國95年7月19日上午9時30分
貳、開會地點: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第1會議室
參、主席:蘇明通副處長代         記錄:謝基政
肆、出(列)席單位及人員:詳簽到表
伍、主席報告:(略)
陸、會議結論:

一、國產毛巾共同供應契約部分,仍請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局)基於訂約機關職責確實掌握訂約廠商之生產流程,避免廠商以非我國生產之毛巾混充交貨之情形。至於訂約廠商係提供節能、省水標章之相關產品者,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電信)配合中信局於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加註相關標章圖示,並增加遴選提供該等標章產品廠商之功能,俾利訂購機關上網搜尋選購該等標章產品,以落實行政院推動之「加強推動政府機關節約用電、用油與用水具體作法」。
二、關於行政院主計處於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督導小組第14次會議建議中信局簽訂之影印機租賃共同供應契約,採階梯式分級距訂定不同價格乙節,經中信局邀集影印機租賃案各廠牌在臺總經銷廠商代表,已擬具2項優惠方案:(一)第2組實際影印張數未達契約規定之基本張數部分,其減量在原基本張數20%範圍內依比例減收,減收額度最高不超過原租費20%;(二)各組實際影印張數超過基本張數部分,其增量如於基本用紙量50%以下者,以原租費85折計價,增量超過基本用紙量50%者,新增級距以原租費75折計價。經中信局就上開優惠方案向229家訂約廠商發出徵詢問卷,已有33家廠商願意提供並完成採購契約變更,並將該等廠商名單公開於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提供機關更多優惠選擇,避免實際用紙量未達基本用紙量時,機關仍須支付廠商基本用紙量之金額。中信局並表示透過市場競爭機制,預期提供優惠方案之廠商家數將陸續增加。96年度之影印機租賃共同供應契約,中信局同意於招標文件再增列不同用紙量及其金額級距,以提供機關多種需求選擇。
三、中信局統計94年度各機關以正當理由通知不利用其辦理之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之件數共計1,294件,佔全年總訂購筆數之比率為0.36%,其中以公立大學提出之比率最高,達總件數90%以上。正當理由經中信局彙整後,主要有3類:(一)規格功能不符需求,佔總件數79.21%,(二)緊急需用,佔總件數12.75%,(三)價格較低,佔總件數5.72%。關於規格功能不符機關需求部分,請中信局將機關反映之意見併入下次採購案檢討考量;緊急需用部分,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已有與廠商另行商定更短之交貨期限功能,請中信局及中華電信就上開系統功能適時向機關宣導說明;至於價格較低部分,基於中信局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之成效已達一定規模,請中信局建立查價機制,調查市場價格變動較大之商品行情,以適時調整決標價格,該調查結果亦得作為未來辦理採購之參考,避免機關採購高於市價之產品。另請中華電信於上開系統研發可標示廠商願提供之促銷期間及其促銷價等功能,俾利機關可瀏覽促銷期間之優惠產品。上開機制之建立及功能之開發情形,請於本小組第31次會議中提出報告。
四、中央機關共通需求特性品項經中信局調查彙整結果,新增納入共同供應契約品項計有除濕機、電扇、乾衣機、脫水機、桌上型檯燈、膠管裝訂機、碎紙機、護貝機、個人數位助理PDA、3.5吋硬碟、記憶體模組、光學滑鼠、鋰電池、雨傘套、電腦延長線、電動血壓計、檔案卷盒(字典盒)、打孔機、電動訂書機,計19項商品;其他教學用體育器材、樂器用品、紙品印刷設備及其耗材、傳真機環保碳粉匣等24項商品,待中信局與相關機關及業者討論後再議。
五、行政院衛生署署立醫院第11屆藥品聯標,臺北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及南投縣政府已主動要求納為適用機關,預定於95年底或96年初辦理之第12屆藥品聯標,主辦之署立豐原醫院已函詢各縣市政府衛生局列為第12屆藥品聯標共同供應契約適用機關之意願,至於縣市政府是否納入,基於地方自治精神,從其意願。第3屆署立醫院衛材聯標已於日前開標,目前刻正辦理審標程序中,臺北縣政府亦已主動要求納為適用機關,未來署立醫院衛材聯標建議比照藥品聯標,於辦理採購前先徵詢縣市政府列為適用機關之意願。現行之署立醫院藥品及衛材聯標共同供應契約,均允許非適用機關於徵得訂約廠商同意後,得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爰未納入適用機關之其他縣市政府衛生局,仍得依上開契約規定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私人診所部份,基於私人診所辦理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將其納為藥品聯標共同供應契約之適用機關,有不適宜之處,且改善藥價差之問題,似應由健保給付及核價作業著手,無法由藥品聯合招標採購完全解決,惟藥品聯標之決標價格得作為健保給付參考之一。

柒、提案討論

案由:關於中信局辦理之相關電腦軟、硬體共同供應契約,將後續數年之維護服務之價格,納入採購標的一併招標之可行性,提請 討論。

結論:請中信局於招標文件載明廠商報價須分別包含設備費用及其後續數年之維護費用,並以上開費用之和在底價以內者,作為決標之對象。至於維護費用係屬選擇項目,由機關自行決定是否採購,並得選擇與設備訂約廠商不同之維護廠商。請中華電信協助系統之開發並於本小組第31次會議提出報告。

捌、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