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共同供應契約推動小組」第九次會議紀錄
院長致詞 報告事項 討論事項


壹、開會時間: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
貳、開會地點: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第一會議室
參、主席:楊處長錫安 記錄:陳尤佳
肆、出(列)席單位及人員:詳簽到簿
伍、主席報告:(略)
陸、報告及討論事項:(略)
柒、結論:
一、 奉行政院核定之「加速中央機關集中採購電子化推動方案」明定中央機關至九十二年十二月底止,應達成電子訂購金額100%,電子支付金額70%之目標。根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下稱中華電信)統計各機關目前執行情形,部分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下稱電子系統)採電子下訂及電子付款比率偏低,請責成所屬機關確實依該方案辦理,並請中華電信持續辦理教育訓練,以達成報院核定之目標。各機關對於該系統有任何問題,得洽請中華電信協助解決。
二、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五院及院屬各一級機關為辦理採購無上級機關者,請中華電信未來統計中央各機關電子訂購及電子支付比率之資料,依該規定辦理。另財團法人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或委託代辦採購,其利用共同供應契約之情形,請分別(代碼)處理另行統計。
三、 關於國防部所屬單位基於國防安全考量無法上網利用電子下訂乙節,請國防部研議替代可行方案,提本小組下次會議報告;另教育部所屬學校系所反映無代碼及密碼可供上網利用電子下訂乙節,請教育部轉請所屬各大專院校採購專責單位協助建置代碼及密碼。
四、 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局)辦理共同供應契約,雖於招標文件載明向廠商收取手續費,惟該手續費可能轉嫁於報價成本,最終仍由各機關吸收。建議中信局依採購標的、異質性及廠商行業等特性檢討手續費之收費原則及基準,並予公開,以符公開透明精神。
五、 最近審計部糾正部分機關未利用共同供應契約之情形日益增多,請中央各機關確實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如無特殊正當理由,應利用共同供應契約。
六、 為滿足各機關不同需求,並提升共同供應契約產品品質,請中信局擴大試辦項目採允許不同決標價之複數決標;或採最有利標方式決標;或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以加價或減價後之標價決定最低標,以兼顧產品品質差異及價格合理性。
七、 中信局辦理非核家園省能源設備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案,有關各項省能源設備之規範訂定,請中信局正式行文經濟部能源委員會協助確認,並助益採購時效。
八、 有關電子支付貨款方式,有別於傳統之實際付款作業,會計作業上是否得以完成電子支付手續之時點即視為已完成預算執行,請行政院主計處研議。
捌、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