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共同供應契約推動分組第33次會議紀錄

壹、開會時間:民國96年2月6日上午9時30分
貳、開會地點: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第3會議室
參、主席:楊處長立奇(蘇副處長明通代)  記錄:謝基政
肆、出(列)席單位及人員:詳簽到表
伍、主席報告:(略)
陸、會議結論:
一、機關辦理藥品、衛材聯標或其他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應於刊登招標公告時,覈實勾選為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決標後,應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13條規定事項登載決標公告,並將相關決標資訊傳輸至工程會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以下簡稱電子採購系統)。
二、為減省機關重複登錄得標廠商資料作業,依本會93年4月12日會議紀錄結論,採複數決標之採購,機關應依上開辦法第13條第3項分別刊登決標公告,但如得標廠商家數超過10家,於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時,得僅列10家得標廠商,並於公報註明其餘廠商已公開於決標公告網頁;或由機關自行製作符合上開辦法規定之得標廠商資料,洽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電信)協助公開連結於決標公告網頁,請中華電信研議辦理,惟不得影響系統蒐尋及統計等功能,並於下次會議報告研議結果。前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共同供應契約推動小組第30次會議紀錄結論四「工程會……配合辦理。」文字,配合更正如上。
三、基於藥品衛材聯標採購之特殊性,且行政院衛生署署立醫院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醫療院所,已分別投入甚多預算自行開發藥品衛材管理系統,提供等同於本會現行電子採購系統所公開揭露之資訊,因已近似現有電子採購系統功能,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工程會可指定該等管理系統亦得公開共同供應契約之資訊網站。該等已開發管理系統之聯標體系所簽訂之契約,如未允許其他機關利用者,得不將相關資訊另行傳輸至電子採購系統,惟仍應提供連結至衛生署全球資訊網站,供各界瀏覽藥品衛材聯標決標資訊。
四、中華電信報告電子採購系統相關功能開發情形,洽悉。
(一)關於由電子採購系統每月主動發出電子郵件通知之功能,請中華電信與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局)於96年2月6日下班前將通知內容定稿,於次日下班前向所有訂約廠商及機關寄發電子郵件通知,並在電子採購系統首頁公告本項訊息。
(二)關於促銷功能辦理情形乙節,第1階段之價格促銷機制,囿於促銷訊息僅公開於電子採購系統,請中信局研議於傳真訂單範本適當位置註記相關注意事項,以提醒採人工下訂之地方機關,其他細節請中華電信與中信局於會後研處;第2階段之非價格促銷機制仍繼續運作,提供廠商另一種促銷管道;第3階段之促銷限量機制,基於價格及非價格促銷機制已上線運作,達到主要提供廠商公開促銷目的,本機制實務運作倘仍有疑義,請中信局及中華電信再檢討評估。
(三)關於填入擇定訂購對象理由之功能乙節,各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10萬以下之採購,屬小額採購,無須填入擇定廠商之理由;另請中信局及中華電信共同研擬若干適當合理之理由,包括廠商自願提供優惠、單一項次金額10萬元以下及其他等選項,並提供可複選之下拉式選單功能,供機關選填擇訂廠商之理由。同一請購單如有不同項次商品,應由機關分別選填擇定理由,並供該項次之所有複數得標廠商查閱相關訂購資料,另為避免影響電子採購系統效能,查閱期間暫定為1個月。請中華電信速依上開原則開發,並與中信局研議廠商之查詢條件功能。
五、中信局報告後續數年維護服務價格,納入電腦軟硬體共同供應契約一併招標之研議辦理情形,洽悉。請中信局研議於現行電腦軟硬體共同供應契約,列出保固期限屆滿後之數年常用維護服務項目,由得標廠商報價後,依附於電腦軟硬體契約中;另機關對電腦軟硬體維修服務如有共通需求特性,亦得研議辦理該維修服務共同供應契約。由機關自行選用上開依附契約或維修服務契約辦理採購。請中信局洽相關廠商再議。
六、關於中信局就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第16次會議紀錄之第3案決議1及3辦理情形,摘要如下:
(一)業辦理國產毛巾訂購之查廠,視訂購數量,已將行政院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建議之產能及存量評估納入訪談查檢項目。
(二)有關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建議單槍投影機之燈泡納入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乙節,業於96年1月30日投影機廠商座談會提出討論,會中廠商咸認為投影機燈泡之技術及生產成本高,一般非專業廠商生產之燈泡用於投影機發生「爆燈」情形時,損害投影機,易生責任歸屬及費用負擔之爭議,共同供應契約公開招標方式,難以排除此類廠商以低價得標,故不贊成納入燈泡採購。
(三)政府採購公務車輛因機關需求之車輛種類、規格有差異,個別項目之訂購數量就車輛市場而論,尚不具大量採購之規模,且囿於機關預算金額限制,以價格低廉之車款較具競爭力,其他廠牌難以跟進,故共同供應契約難以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意見,納入國內市場上全數廠牌。
(四)本年度辦理影印機租賃共同供應契約,計分為基本張數型及月租費加影印張數型2類,底價之訂定已納入設備費用分攤、耗材成本、人力服務成本等主計處建議之財務分析方法。
柒、討論事項:關於主計處函請工程會指定辦理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員工國內出差住宿費及交通費共同供應契約之訂約機關乙節,提請 討論。
結論:主計處建議辦理之國內公務差旅服務共同供應契約,工程會得指定中信局為辦理該契約之訂約機關,惟中信局質疑辦理上開契約,是否能發揮主計處原預期之整體採購經濟效益以節省公帑。爰請中信局在不增加機關負擔、不降低公務執行效率等前提下,再行研議上開契約之執行方式,及實施後是否影響機關人員差旅實務作業之流程,亦得先就金額大、效益大之交通住宿部分試辦,並於下次會議報告研議進度。
捌、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