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稽核緣起:
財團法人○○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利用○○機關辦理「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國營事業98年度保全(警衛勤務)集中採購」下訂之「保全警衛勤務」,據告履約過程廠商就保全員應付薪資與契約規定有落差,爰辦理稽核監督,以瞭解廠商有無不當剝削派遣勞工薪資,或廠商究否依規定為其僱用派遣員投保勞、健保等情事。
貳、稽核監督結果:
履約過程廠商就保全員應付薪資與契約規定有落差乙節:
(一)○○中心利用○○機關辦理之前開共同供應契約案與立約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全)下訂第5級定期性警衛勤務,履約期限自98年1月1日起為期1年,警衛人數3名;依前開共同供應契約三、(四)規定,廠商支付第5級定期性警衛勤務警衛人員每月薪資金額(含警衛人員自負之勞、健保費)不得低於新台幣30,000元(南區)。
(二)經洽○○中心提供○○保全之3位保全員每月薪津條;依該薪資條所列保全員每人每月薪資為新台幣30,000元,實發數為新台幣27,400元,其中扣款包含「福利金」141元、「勞保費」414元、「健保費」377元、「三節獎金」提列750元、「教育訓練」340元、「制服」316元及「團保」262元,扣款數合計2,600元(詳附件)。
(三)制服及教育訓練費用:有關前開廠商於每月薪資中課扣保全員薪資名目,經函詢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該會100年8月5日勞動2字第1000132069號函,略以:「…有關制服及教育訓練費用,如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之必要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不妥當」。
(四)三節獎金: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8月17日勞動2字第1000083291號函,略以「查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惟查案內所稱『三節獎金』,實務上殆屬雇主單方面意思之給與,責由勞工自提,難得妥適,其未經勞工同意者,並涉前開規定之違反」。有關○○保全就3位保全員每月薪資課扣制服費、教育訓練費用及三節獎金等涉違反勞動相關法令情形,○○中心允應就前開情形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五)健保費用:有關前開廠商於每月薪資中課扣保全員建保費是否合乎規定乙節,經中央健康保險100年8月23日健保高字第1006015954號函,略以:「…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受雇者以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另依行政院衛生署84年6月27日衛署健保字第84031134號函釋,受雇者之薪資所得參照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予均屬之」。「○○保全所提供之保全員薪津條,每人每月薪資為新台幣30,000元,實發數為新台幣27,400元。依前項規定,渠等人員之月投保金額應為30,300元,員工每人每月自付建保費為414元」,該公司疑有高薪低報或未依規定扣收健保費情形,○○中心允應就前開情形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六)勞保費:有關前開廠商於每月薪資中課扣保全員勞保費是否合乎規定乙節,經勞工保險局100年8月18日保承行字第10012035890號函提供說明顯示,○○保全就保全員每月勞保費用疑有以薪資為27,400元為員工加保勞工保險,非採勞工時計薪資加保,情形類同二、(二)、5說明,致有高薪低報或未依規定扣收勞保費用之疑慮,○○中心允應就前開情形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