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 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委託研究計畫「建築能總量委託」等十七項
一、受監督機關:○○部○○所(以下簡稱○○所)
二、案件名稱: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委託研究計畫「建築粍能總量委託」等十七項
三、時間: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至十一時三十分
四、地點:略
五、出席人員:略
六、稽核監督事項:
(一)○○所依本法規定辦理採購之作業情形。
(二)○○所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委託研究計畫均以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情形為由採限制性招標之適當性及部分決標廠商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之檢討。
七、稽核監督經過:
(一)○○所簡報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委託研究計畫及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採購案件辦理情形。
(二)工作小組就○○所書面資料及招標公告資料所發現違失及不當情形提出問題並由○○所說明。
(三)○○所提出辦理採購作業所遭遇之問題及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由工作小組說明。
(四)稽核監督結果:如後附查核結果一覽表。
八、依「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本報告經核定後函送○○所採行改正措施,並副知其上級機關○○部,並予追蹤管制。
十二月二十二日查核○○部○○所採購作業結果一覽表
序號 |
採購案件 |
採購機關違失或不當情形 |
查核結果 |
採購機關擬採行之改正措施 |
一、 |
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委託研究計畫「建築耗能總量委託」等十七項。 |
目前已決標之十七項公告金額以上委託研究計畫是否以通案方式報准,以符合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情形為理由採限制性招標。 |
一、依○○ 所本(八十八)年六月簽報內政部之公文,係以通案處理原則方式簽報,並經○部長六月二十九日批示「如擬」(附件一),惟○○部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行文 ○○所,囑該所應就委託研究計畫適用本法之作業方式,就個案性質逐案嚴予認定,並報部核准後辦理(附件二),○○所復於九月初檢附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 年度擬委託研究計畫一覽表(含委託對象、理由,如附件三)再簽報○○部(黃部長於九月十六日批准,如附件四)。 二、○○所委託研究計畫之作業程序:課題研擬→辦理原則簽報○○部→委託對象選定→簽報○○部→議價及簽約,有關委託對象之選定,係由該所所長邀集各組室主管研商擬定各主題之委託單位,提所務會議討論決定,公告金額以上之十七項研究計畫均已於十月底前完成議價程序及決標。 三、本案○○所委辦計畫辦理方式,業經補正程序(依○○部要求提出個案適用法條依據及委託對象),故與本法規定尚無不符之處,但委託對象之選定,其公平性與公開性值得檢討。 |
委託研究計畫自九十年度起除延續性計畫外,擬參考工程會辦理委託研究案之模式,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辦理,以公開評選方式選定委託對象。 |
二、 |
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委託研究計畫「建築耗能總量委託」、「建築工程自動化」等二項。 |
未依本法第六十一條及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規定於決標後三十日內將決標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
「建築耗能總量委託」於十月四日決標、「建築工程自動化」九月三十日決標,均至十一月十五日始辦理決標公告。 |
因誤以限制性招標案免辦理決標公告,經工程會通知後於十一月十五日辦理十七項委託研究計畫決標公告,爾後依規定於決標日起三十日內辦理決標公告。 |
三、 |
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委託研究計畫「建築耗能總量委託」、「綠建築敷地生態科技」、「大空間火害結構修補技術」、「性能防火法規及設計法」研究、「山坡地建築施工災害防制」等五項。 |
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委託研究計畫承辦廠商「財團法人中華建築中心」負責人與○○所所長有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之情形,應不得參與該項採購。 |
依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財團法人之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所○所長○○擔任「○○中心」常務董事,依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中心」不得參與○○所之採購。 |
○○所○所長及○○主任○○○均將辭去「○○中心」常務董事及監察人職務。 |
四、 |
「一年份文件繕打,影印,裝訂」(案號:51137) |
未辦理決標公告、不當規定投標廠商財力特定資格、招標文件領取方式不符規定。 |
一、本採購案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已於八月三日決標,未依本法第六十一條及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規定於決標後三十日內將決標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二、依招標公告資料,本採購案規定投標廠商之資本額需達新台幣壹百萬元以上,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規定,本項廠商資格為財力特定資格,惟本採購案預算金額為一百四十萬元,並非巨額或特殊採購,不得訂定廠商特定資格。 三、招標公告載明之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僅有親自領取,未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包括郵遞方式領取招標文件。 |
一、立即辦理決標公告(已於十二月二十二日辦理公告)。 二、爾後採購案有關廠商資格之規定將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 三、自本項採購案之後各項公開招標案之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均已列入郵遞方式。 |
五、 |
「室內逸散物質採樣及成分分析儀器各乙套」(案號:51687) |
不當規定投標廠商財力特定資格 |
依 招標公告資料,本採購案規定投標廠商之資本額需達新台幣壹百萬元以上,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規定,本項廠商資格為財力特定資格, 惟本採購案(財物採購)預算金額為二百五十萬元,並非巨額採購,如非屬特殊採購不得訂定廠商特定資格。有關財力資格,依前開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規定實收資本額者為不低於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 |
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 |
六、 |
以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之「印製集集大地震建築物震害調查初步報告壹仟冊」等十三項採購案 |
不當規定投標廠商財力特定資格 |
依公告資料,各案均規定廠商需具有相當財力(資本額達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該項規定因屬廠商特定資格,各採購案如非特殊採購不得訂定廠商特定資格。 |
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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