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受監督機關:○○院○○署
貳、案件名稱:「樣品委託檢測工作」等20件採購案
參、日期:92.09.03
肆、稽核監督結果:
一、查「樣品委託檢測工作」等20件受稽核監督之採購案(以下簡稱受稽核監督案,清冊詳如附件),係○○院○○署於本(92)年1月1日至6月30日半年期間所辦理之採購案件,據查決標公告,其底價與預算金額之比率有明顯偏低之異常情形,爰派組專案小組前往稽核監督,合先敘明。
二、序號1「樣品委託檢測工作」(案號:92C010)採購:
(一)查本案招標文件—投標須知補充規定陸、(二)訂有「符合投標資格之廠商應依本須知檢附檢測類別及項目表,列出檢驗項目之單價折數(單一折數),折數寫法至小數點第一位(如7.1折)參與投標」之規定,按上述檢測類別及項目表所列單價係依照「中華民國○○會」所訂定之單價。
(二)據查本案底價定為前述單價之3.5折,開標時最低標價廠商報價為前述單價之1.5折而低於底價80%(3.5折*80%=2.8折),惟據查其開決標紀錄,對於遇上述情形時之處置程序乏有相關紀錄,查其採購文件中雖附有廠商說明書「因反映市場價格,故此次以低價承接此案件,本公司保證可以符合環保署要求,達成本標案之執行內容」,上述說明究否合理、尚非完全合理或不合理,該署乏有相關檢討及認定,是以究否確實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8條及「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之規定辦理,不無疑義。
(三)按本案預算為160萬元,依前揭招標文件之規定,有關底價及投標價縱使係按照「中華民國○○會」所訂定單價之一定之折數訂定及計算,惟仍應預估其金額,並刊登於決標公告,查本案決標公告所載底價及決標金額欄位俱為「0」,與事實不符,應即予更正。
(四)另本案之底價及投標價雖係依據「中華民國○○會」所訂定單價之一定折數訂定及計算,惟查底價及實際決標價之折幅,均遠較該公會所定單價為低,顯見該公會單價有高估或不實之情形,爾後類案採購,宜避免用以作為底價或投標價訂定及計算之依據;如係基於採購需要,確有參考該公會單價之必要者,建議宜洽該公會酌予調降,以符市場行情。
三、依決標公告所載,序號2至20之受稽核監督案,其底價與預算金額之比率有偏低之異常情形(均未達50%),據查該等採購均係該署保有後續擴充權利之採購,該署將後續擴充金額併計入預算金額,致決標金額或底價,有遠低於預算金額之異常情形,按本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3款規定,其需將後續擴充金額併計者,乃「採購金額」,尚非「預算金額」,該署應為必要之更正。
四、序號3「九十二年度各級環保報案中心公害陳情系統功能提昇暨維護管理工作計畫」(案號:92A032)採購:
(一)據查本案係屬專業服務,依據本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經公開評選後,再洽優勝廠商議價。惟查其招標文件,對於公開評選優勝廠商作業,究係採總評分法或序位法,並未預予載明,易滋生爭議,允宜改進,以免造成評選不公之質疑。
(二)另查本案招標文件未將價格納為評選項目,核屬「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一、(七)「評選優勝者...之評審項目,除非是固定費率或公佈決標價格者外,未將價格納入...」之情形。另本案究否經綜合考量廠商之總評分(或評比)及價格後,始評定優勝廠商,不無疑義。
(三)評分表所載有關評選時遇序位相同時之處置規定「...總得點數最低者優先議價,若有二家以上總得點數相同且並列最低點時,須由評選委員針對該等廠商重新評選,以選出第一名,如仍相同時,則依『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規定,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與評選須知參、三、(二)所定「優勝廠商...。但有二家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不一致。
(四)查本案評分表附註、8訂有「本表如有爭議,由召集人當場開會決定」,按上述爭議之解決,其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規定者,因屬本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依該條規定,應不予開標決標,尚非能透過評選委員會當場議決決定,是以上述規定允宜調整之。
(五)評選須知參、一有關「本計畫如因九十二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刪除未通過而致辦理契約終止時,得標廠商所提服務建議書概不退還,並不給予任何經費賠償...」乙節,似有欠公平合理而有違反本法第6條第1項之虞,建請參考本法第64條訂定;或暫予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再行決標。
五、序號第6案「執行機車新車型審驗、新車抽驗相關排氣管制措施及使用中機車召回改正調查測試」(案號:92A009)採購:
(一)同四(一)至(四)。
(二)查本案議價紀錄監辦人員之「會計室」欄位漏未簽名,按本案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有「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五條所定之特殊情形及無第六條所定之情形,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不派員監辦外,依該辦法第4條及第7條之規定,應實地監視或書面審核監辦,並於紀錄簽名。其屬上述得不派員監辦之特殊情形者,依該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應於紀錄載明之;其屬書面審核監辦者,依該條第4項規定,應於紀錄上載明「書面審核監辦」字樣。
六、序號第7案「○○廠焚化灰渣中重金屬及戴奧辛成分分析計畫」(案號:92A120)、序號第8案「甲基第三丁基醚暴露風險評析」(案號:92A171)、序號第9案「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團體(廢潤滑油類)計畫」(案號:92A091)及序號第12案「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技術支援體系建置計畫–○○區毒災應變諮詢中心」(案號:92A191)等四件採購案:其缺失同四(一)至(四)。
七、序號第10案「規劃建立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管理技術」(案號:92B004):
(一)同四(一)至(四)。
(二)按評分表附註2訂有「...低於70分為不及格,且須有半數以上委員給予及格分數時才屬『及格』」之規定,惟查評選委員於評分表上並未逐項評分或評定序位,而僅逕予評定為第1名或第2名,除有在未確定投標廠商是否及格之情形下逕行評定序位之缺失外,尚有漏未評比之不當情事。爾後辦理類案採購,應確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之1第1項「委員辦理評選,應於機關備具之評分(比)表逐項載明各受評廠商之評分或序位,並簽名或蓋章」及招標文件之規定辦理。
(三)查本案議價紀錄監辦人員之「政風室」欄位漏未簽名,按本案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有「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五條所定之特殊情形及無第六條所定之情形,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不派員監辦外,依該辦法第4條及第7條之規定,應實地監視或書面審核監辦,並於紀錄簽名。其屬上述得不派員監辦之特殊情形者,依該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應於紀錄載明之;其屬書面審核監辦者,依該條第4項規定,應於紀錄上載明「書面審核監辦」字樣。
八、序號第15「事業廢棄物源頭管理及末端處理管制計畫」(案號:92A159):
(一)同四(一)至(四)。
(二)查本案簽請機關首長核定採購評選委員人選時,其候選名單所列委員多屬該署自行建立之專家學者名單,或經標示為特定計畫案之評選委員或審查委員,並未檢討究否屬本會會同○○部、○○部及其他相關機關所建立之建議名單之人選,是以其評選委員遴選作業,難謂與「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外聘專家、學者,應自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所建立之建議名單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未能自該名單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之規定相符。
九、序號第20案「○○公約相關資訊蒐集分析與行政協助事宜及專家小組(第三、四年)計畫」(案號:92A136):
(一)據查其簽辦單,本案因有前例且援用該署制式評分標準表及評分方式,爰未於招標前而改於開標前始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第3條第2項之規定,本無不可。惟查本案有二位評選委員分別針對評選須知及評分標準有修正意見,經該署以傳真方式徵詢其他委員意見時,卻仍有不同意見,惟該署並未邀集各評選委員透過會議方式討論,逕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定。按修正後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究否仍屬「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3條第2項所定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之情形,不無疑義,簽辦時亦未加以檢討,且涉及評選須知及評分標準修正者,未經評選委員開會議決,亦與該準則第3條第1項第1款之意旨有間。
(二)同八(二)。
(三)查92年5月26日召開之評選會議,主席並非委員。按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業以92年6月25日本會工程企字第09200254200號令修正,依修正條文第7條第2項之規定,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為委員,故爾後辦理類案採購,應確實依上揭規定辦理。
十、查各受稽核監案件,其採購文件排放稍嫌零亂無序,允宜改進;另各案招標文件所載受理廠商申訴之本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電話,及受理廠商檢舉之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均有誤:請分別調整為02-8789-7500及02-8789-7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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