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受監督機關:○○股份有限公司 | |||
二、 | 案件名稱:「○○再造策勵營勞務採購」、「○○站、○○站、○○站等三車站整修案規劃設計勞務採購」、「○○公司強化客運本業行銷企劃勞務採購」等採購案 | |||
三、 | 時間: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上午九時卅分 | |||
四、 | 地點:略 | |||
五、 | 出席人員:略 | |||
六、 | 稽核監督事項: | |||
(一) | ○○公司「○○再造策勵營」採購案,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將該項 設計規劃講習之採購案,以九萬九千元交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而依所附發票 卻為「○○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違法轉包之情形? | |||
(二) | ○○站、○○站、○○站等三車站整修案其工程費經交通部核定補助費用為二、O六七萬一 、O三五元,而將設計監造工作依○○站、○○站、○○站分別辦理採購,其辦理程序有無 意圖規避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之情形?其選商程序有無圖利特定廠商之嫌(該公司通知○○ ○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事務所報價之理由為何?)另該等採 購案間之建築師間,有無可疑其有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罪之情形(例如估價單筆 跡相同,或格式相同)? | |||
(三) | ○○公司辦理「○○公司強化客運本業行銷企劃」勞務採購案,係以低於底價之九 十八萬元決標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無意圖規避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之情形?本 案採購程序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另本案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之理由為 何(有無必要之關連性,如該公司曾辦理類似案件,或具有足夠之履約能力等)? | |||
(四) | 本案各該採購案履約及驗收情形有無異常之處? | |||
七、 | 稽核監督結果: | |||
(一) | ○○再造策勵營勞務採購案 | |||
1. | 本 案採購過程摘要:本案係○○公司為加強該公司競爭力,期以各階層主管帶起新共識、新行動,發揮行銷功能並提昇服務品質,提高營運績效,辦理「○○再造策勵 營」勞務採購,於員工訓練費用項下分別按租用場地、住宿、設計規劃服務及聘任講師等項,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五條規定「公告金額十分 之一以下之採購,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及該公司小額採購(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之採購)審核作業規定「新台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 以下者,備註二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限制性條件者,免取三家估價單」逕洽廠商辦理。設計規劃服務部分,於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與○○公司辦理議價,以九 五、OOO元決標,全案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至二月二十四日在○○縣○○鄉○○營辦理該項策勵營講習(計有七十人參加)。本案○○公司業於活動完成後依 規定分別付款予○○公司、○○公司及課程講師辦理結案。 | |||
2. | 按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採購金額之認定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本法第十四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不同標 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台汽公司自行辦理該策勵營所需各項採購,依預估經費於員工訓練費用項下就 場地租用、住宿、設計規劃服務及聘任講師等項分別辦理,尚無違反上揭規定。關於檢舉人指稱○○公司將再造策勵營切成小塊規避招標與○○公 司形式上議價乙節,依○○公司承辦人之說明,本案係新董事長上任後,基於公司經營困難、財務艱困,為給予公司必要急切之財務挹注,要求短期(半個月左右) 辦理相關訓練講習,遂於平日所接獲之宣導資料中洽請○○、○○、○○公司就課程之設計規劃報價,以○○公司(九九、七九二元)報價最低,並依「中央機關未 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五條規定「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及該公司小額採購(新台幣十萬元 以下之採購)審核作業規定「新台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者,備註二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限制性條件者,免取三家估價單」,簽奉與該公司議價辦理。其過 程尚無違反本法相關規定。惟本案前揭三家公司之報價單之格式相同,且查○○工程顧問公司及○○顧問公司之營業項目主要部分為交通工程有關之規劃設計,實難 發現該等公司與本案之標的有何關連,此部分有無本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犯罪之情形實不無疑問。 | |||
3. | 檢舉人指稱與○○公司議價後再找○○公司分批、分項、分次付款給同一廠商等節,經查○○公 司係負責本案課程設計規劃,○○公司人員於策勵營辦理期間亦全程參與,請領服務費款項(九五、OOO元)之發票人亦確為○○公司無誤,至於參加人員住宿於 ○○營會議渡假中心,該會議中心以○○股份有限公司所檢附之統一發票請款(九六、OOO元),其名目係為住宿費,二者係○○公司依採購標的之不同分別辦 理,因此尚難據以認定○○公司有違反轉包之不法情事。 | |||
4. | 前揭指稱雖與本案事實不符,但○○公司於辦理本次採購仍有若干違失或不妥之處如下,併請檢討改進: | |||
(1) | 本案議價紀錄之案號、招標標的之數量摘要、決標原則、決標過程等事項,未依本法 施行細則第六十八條規定確實記載。 | |||
(2) | 本案委託辦理再造策勵營服務契約書內容過簡,付款方式以於「辦理完成」後即憑發 票付款,驗收過程似嫌草率。 | |||
(二) | ○○站、○○站、○○站等三車站整修案規劃設計勞務採購 | |||
1. | 本案招標過程摘要:本案係○○公司依據○○部於八十九年五月一日函同意補助該公 司車站整修工程計畫經費三、三一四萬一、二四六元,其設計監造工作經該公司依○ ○站、○○站及○○站分別辦理如次: | |||
(1) | ○○站站房亮麗整修工程設計及監造:設計監造費用經洽○○○、○○○、○○○建 築師事務所估價分別為依工程結算總價六.五%、六.八%、七%計價,以○○○建 築師事務所為首廉及爭時效為由,簽請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二條第二款簽辦委託○○○建築師事務所採限制性招標,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以依 工程總價五百萬元以下五.九%、五百萬元以上五.五%決標,於七月十四日辦理簽 約,並於七月二十四日於○○公司召開設計圖說明會。 | |||
(2) | ○○站站房亮麗整修工程設計及監造:設計監造費用經洽○○○、○○○、○○○建 築師事務所估價分別為依工程結算總價六.五%、六.八%、七%計價,以張國傑建 築師事務所為首廉及爭時效為由,簽請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二條第二款簽辦委託○○○建築師事務所採限制性招標,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以依 工程總價五百萬元以下五.九五%、五百萬元以上五.八五%決標,於七月十四日辦 理簽約,並於七月二十四日於○○公司召開設計圖說明會。 | |||
(3) | ○○車站責任服務中心所屬(○○舊站)站房整修工程:依○○公司人員之說明,設 計部分係由該公司退休員義務規劃,未收取任何服務費用,是以整修工程即依上揭設 計辦理公開招標,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計有○○營造公司等八家投標,以○○公司報 價二百一十六萬八千元最低且在底價以內得標,已辦理簽約,刻正履約中。 | |||
2. | 按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採購金額之認定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本法 第十四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 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公司於整修工程補助 款項下就○○站、○○站及○○站分別辦理,如有符合上揭條件之理由,尚難認定有 規避本法適用之意圖,惟相關公文均未就上揭三站分別辦理認定屬個別採購,似有未 臻。 | |||
3. | 選商程序之疑義:○○站及○○站設計及監造服務費用均未達公告金額,如未符合本 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似以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方式辦理為宜,而○○公司於洽商報價過 程,不論工程設計監造之地點何在,二案(○○站、○○站)均通知○○○建築師事 務所參與並於同一天決標予該建築師,是以本案將兩案予以分別辦理,在未見合理說 明之情形下,實可疑其有利用分割辦理而圖利特定廠商之嫌。另查二案所洽建築師事 務所提出之估價資料,除○○○建築師事務所外,○○站○○○及○○○建築師事務 所之報價單分別與○○站○○及○○建築師事務所之報價單繕打格式雷同,○○ 公司人員亦未能及時警覺,二案是否有本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罪之嫌,不無疑義。 | |||
4. | 其他違失或不妥之處如下,併請檢討改進: | |||
(1) | 查○○站與○○站站房亮麗整修工程設計及監造合約書第二十條規定「本契約條款如 有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所頒有關法令或甲方指示處理」,與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之 意旨不符。 | |||
(2) | 查○○車站站房整修工程契約第五條有「契約保證」之規定,惟本法施行後,除依「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者外,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機關不得於契約條文中增列履約保證人之規定,應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上揭辦法 之規定辦理。 | |||
(3) | 查○○車站站房整修工程投標須知第十六點「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 壹日止」之規定,如開標當日有無法決標且未能於開標後壹日內完成決標之情形,投 標文件之效期即失效,似有不妥之處,建請爾後斟酌放寬,以保障機關之權益。 | |||
(4) | 查前項投標須知第二十一點僅敘明資格與規格合併一段投標,至於價格標部分遞送之 時點及方式未列明。 | |||
(5) | 查前項投標須知第二十二點「押標金有效期:開標當日」、第二十五點「履約保證金 有效期:工程完成驗收後壹日」及第二十七點「保固保證金有效期:保固期限內」均 過短,為保障機關之權益,建請參酌「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十條、 第十七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合理有效期。 | |||
(三) | ○○公司強化客運本業行銷企劃勞務採購 | |||
1. | 本案採購過程摘要:本案係○○公司為振興該公司運輸業務,加強行銷並提昇經營效 率與服務品質,委託技術顧問機構以具體的營運實作提供專業技術輔導,經○○公司 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提報○○客運強化本業行銷企劃計劃書,並經台汽公司成立評 審小組審查評估屬可行,依○○公司所提預估費用九八三、六六三元,簽辦於管理費 用-專業服務費項下支應,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 「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者,指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得採限 制性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及主管機關認定」洽○○公司議價,於八十九年四 月七日與○○公司完成議價,並於八十九年五月六日依合約書第六條支付第一期款三 九二、OOO元(合約總價百分之四十),本案業於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於○○公司辦 理期中報告審議會議並將審議結果簽核後傳真○○公司辦理,○○公司已擇定八十九 年八月四日辦理期末審議。 | |||
2. | 指定廠商承作過程之疑義:按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 購招標辦法」第二條所列三款情形之一辦理,依○○公司承辦人之說明,本案係前曾 舉辦策勵營與會學員就爾後經營方針須強化課題提報討論,經公司內部高層數次開會 並擇請對交通客運業頗具專長之○○公司辦理規劃經成立審查委員會進行審議結果屬 可行,遂依上揭辦法同條第二款簽辦洽○○公司採限制性招標,惟前案策勵營之服務 內容與本案標的「強化客運本業示範性行銷」有無必要之關聯性,且該公司是否曾辦 理類似案件或具有足夠之履約能力,未見合理性說明,○○公司逕依同條第二款簽辦 採限制性招標,其理由似嫌不足,且有限制廠商參與競爭之虞。依本法第十九條之規 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辦理者外,應公開 招標。」本案之採購金額僅依鼎華公司企劃書所列預估費用九八三、六六三元認定未 達公告金額,是否有意圖規避上開規定之適用公開招標,不無疑義。 | |||
3. | 檢舉人指稱本案承辦人於八十九年四月七日九時半就簽定半小時後才開會審查的結果 及先通知應更正事項才開會審查等節,查本案係於四月六日上午十時召開審查會,由 承辦人於四月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簽辦審議結果,該公文簽辦單說明二所載日期業經 修改為四月六日,查原係誤繕為四月七日,而檢舉函所附證據亦同為四月七日,似於 奉核後塗改,惟查應屬正確之日期,是以檢舉函之該項指稱與本案事實不符。 | |||
4. | 底價訂定之疑義:本案於八十九年四月六日上午十時召開審議委員會,其審議結果包 括企劃內容有應修正部分,且簽辦單敘明須就企劃內容補充辦理事項更正後進行議價 程序,惟查議價前似未就修正部分予以審查確認即行議價,似有鬆散之嫌。而稽核單 位於四月七日上午十二時五十分始簽陳底價表,底價於開標前半小時始經核定,且底 價表初擬底價九八O、OOO元係「經參審委員共同審議,並參考政府機關委託技術 顧問機關提供專業技術服務,人事費編列標準表」訂定,惟查僅附人事費編列標準表 乙份,未附有參審委員合理性之分析資料,似有底價訂定不確實之虞,允宜檢討。 | |||
5. | 其他違失或不妥之處如下,併請檢討改進: | |||
(1) | 本案議價紀錄之案號、招標標的之數量摘要、決標過程等事項,未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六十八條規定確實記載。 | |||
(2) | 查本案合約書內容過簡,未包括投標文件(如廠商之資格文件、投標廠商聲明書等) 及漏列本法規定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之事項,如本法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建請參照本會訂頒之「採購契約要項」及各類採購契約範本之內容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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