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受監督機關:○○市政府○○局○○處 | ||
二、 | 案件名稱:○○立體停車場及三民公園地下停車場案 | ||
三、 | 時間: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 ||
四、 | 地點:略 | ||
五、 | 出席人員:略 | ||
六、 | 稽核監督事項: | ||
(一) | 本案原截止投標時間依招標公告規定分別為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區立體停車場)及八十八年十月十八日(三民公園地下停車場),惟均於八十八年十月七日延長截止投標時間至八十八年十一月四日及十一月一日,其原因為何? | ||
(二) | 據報載市議員曾向○○市長檢舉評選委員名單有外洩情事,從而市長指示副市長主導評選委員會,此事是否屬實(如名單有所洩漏則已違反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等)?又評審委員會之成立時機及組成人員是否均符合「採購評選委員組織準則」第三條,第四條等相關規定? | ||
(三) | 依招標公告所示「徵選公告前一年內未受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通函停權者」始得參予投標,此一內容是否屬實,若屬實者,應已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 ||
(四) | 本案甄選廠商資格是否符合「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及「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 | ||
(五) | 評選委員會之評選作業程序是否符合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及招標文件之規定?另據廠商表示○○市○○行政中心北側立體停車場新建工程規劃設計監造服務案之評選優勝廠商○○○建築師與評選委員○○市政府○○局○○處○處長○○具有兄弟關係是否屬實?有無依法迴避? | ||
(六) | 本二採購案最優勝廠商所提出甄選文件及其內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及政府採購法令規定? | ||
(七) | 據廠商及報載,本二案採購最優勝廠商之機電編內容完全一模一樣,是否屬實?若屬實是否合理?有無借牌或抄襲等違反招標文件規定之情事? | ||
七、 | 稽核監督結果: | ||
(一) | 本二採購案原訂截標時程依招標公告規定分別為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區立體停車場)及八十八年十月十八日(三民公園地下停車場),惟均於八十八年十月七日延長截止投標時間至八十八年十一月四日及十一月一日,經查係○○市建築師公會八十八年十月二日八高建師學字第三0七號函表示略以:「自九二一全台大地震發生近百年大地震,………,又內政部營建署……徵召建築師赴各縣市對危險建築物評估工作……………建請酌於延後一個月交圖」,是以招標機關即將此一情形簽奉其上級機關(○○市政府○○局)核定延長投標截止時間,並於十月七日上網更正,十月八日公告延長。惟八十八年十月七日招標機關奉○○市府副市長口喻,將本二採購案辦理情形簽呈鑑核,○○市市長則於十月十八日批示:「截止日期順延,評選委員應重新圈選,以防弊端,而杜流言」,經詢問招標機關表示,市長所以如此批示,乃基於接到檢舉函稱「評選委員名單已外洩」情事,惟此部分業經○○市政府政風處處長於本稽核小組查核時當場表示,經查證招標機關原所選之評審委員名單並無外洩情形。 | ||
(二) | 本 二採購案之招標公告及徵選須知均於應徵資格中規定「徵選公告日前一年內未受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通函停權者」方得參與本二採購案之應徵,此一規定顯與政府 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及本會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二一七三號函釋不符。另於採購案評選作業資格審查時,○○○建築師曾對於前揭應徵資格規定提出異議,雖招標機關亦當場應允改正前揭規定,然卻對受限此項規定而不能參加應徵之其他廠商造成不公平之競爭,故應予改正。另招標文件僅限於至○○市政府○○局○○處政風室領取,並無郵寄方式領標之規定,與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不符,亦應併予改正。 | ||
(三) | 關於評選作業部分: | ||
1. | 委員會成立時機:本二採購案委員名單原於招標公告前經○○處處長圈選確定,惟後經市長以有外洩之嫌,令副市長負責招集並重新圈選;據○○處○處長表示,公務員依法行政,依行政倫理,自應遵照市長指示辦理。惟此舉已與「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本委員會應於招標前成立」及第四條「委員名單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規定有間。 | ||
2. | 委員會組成:本二採購案委員名單依新工處提供會議紀錄顯示,府外人員比例占三分之一,尚與規定無間。又廠商檢舉○○處○處長○○與○○○建築師具兄弟關係,據會議紀錄顯示,○處長並未出席○○○建築師獲評優勝案之評選。 | ||
3. | 評選作業程序:依徵選須知顯示,關於評選方式(參考須知第六點)及評選項目(參考須知第八點)規定,雖有規定惟尚非明確,而關於評選標準規定則付之闕如。又依○○處說明其徵選須知並未於招標前由評選委員會審定,與「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一款「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審標準」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四條「應於招標文件載明評選項目及評選標準」規定明顯有間。 | ||
(四) | 本二採購案之最優勝廠商原為○○○建築師事務所及○○○建 築師事務所,經查該二採購案建築師所提出「標示導引系統設施規範(引導標示設計說明)」、「相關設備設施規範(相關系統說明)」、「造型意象設計規範(造 型意象說明)」、「安全防護設施規範(安全防護設計說明)」、「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計」等多張設計圖說,除標題名稱不同外,所附之照片及說明均相同, 是以招標機關表示已據此取消該二建築師第一名之資格。惟此部分仍請招標機關續予查明有無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各款之情形,及應否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 條及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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