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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N1778大艙區管路試壓沖洗工程」等二九四件採購案

3.3.(5) 「N1778大艙區管路試壓沖洗工程」等二九四件採購案

壹、受監督機關:○○公司○○廠(○○廠)

貳、案件名稱:「N1778大艙區管路試壓沖洗工程」等二九四件採購案

參、稽核監督結果:

一、查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專案小組曾於九十年五月間,就○○公司○○廠(○○廠) 於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至九十年三月十六日期間決標之四一一件採購案(以下簡稱原辦理之四一一件採購案)進行抽樣稽核監督,核有若干缺失略以:(一)該廠有規避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嫌;(二)該廠有「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五、(六)所定長期獨厚特定廠商之情形;(三)受稽核監督案件決標價近底價或超底價情形頻仍,相關作業有檢討之必要等缺失。稽核監督報告本會業以九十年八月十日(九十)工程稽字第九○○三○四一六號函送招標機關(以下簡稱原稽核監督報告),並副知其上級機關及審計機關;嗣經○○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以九十年九月十二日(九○)船企三六九四號函提出改正措施,並經本會予以錄案備查在案,合先敘明。

二、查受稽核監督案係該廠於九十年七月至十二月間辦理之採購案,其中預算規模在公告金額以上者三十九件,屬未達公告金額者二五五件,占受稽核監督案件比率各為百分之十三.二七及百分之八六.七三。上揭公告金額以上採購,其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者三十七件,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者二件。上揭未達公告金額採購,其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者十件,以公開取得企劃書或報價單方式辦理者二○七件,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者三十八件。上述採購,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者共計四十件,占受稽核監督案件數之百分之十三.六,併予敘明。

三、本次受稽核監督之二九四件採購案與原辦理之四一一件採購案相較,原稽核監督報告所揭缺失部分已略有改進,譬如受稽核監督之二九四件採購案查無超底價決標者,且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不含原有採購追加議價案二十四件)者為十六件,已有減少,且其採限制性招標辦理之法令依據、理由、邀標對像等亦已於簽辦過程中予以敘明。

四、惟查該廠長期以分月預算方式,將該廠勞務委外工作切割為零星、瑣碎且為數可觀之採購項目,以該廠原辦理之四一一件採購案為例,各採購案預算金額綜計一六三、八七一、六五五元,平均每案預算金額為三九八、七一四元;以受稽核監督之二九四件採購案為例,各採購案預算金額綜計二一三、一七八、○二七元,平均每案預算金額為七二五、○九五元。本次受稽核監督之二九四件採購案,其個案平均預算金額雖有提升,惟仍不足一百萬元(按即公告金額),即令招標前已併項採購,譬如序號二○至二二、一二七及二六二等五案(案號:AFOM81/M82、AFOM85/M86、 AFEM09/M10、AFOM75/M77、AFPL51/L52),惟仍不乏有性質相同(近)、決標日及得標廠商相同之情形,譬如序號七一及七二、一三二及一三三、一五一及一五三、二○一及二○七、二二○及二二一、二五四及二六五、二七二及二八一(案號:AFLK01及AFLK02、AFMK07及 AFMK06、AFMK77及AFMK73、AFMJ23及AFMJ24、AFML86及AFML94、AFEK67及AFEK66、AFMK51及 AFMK74)...等案件,未予併項辦理,案經需求單位於稽核監督時當場提出必須分別辦理之說明結果,仍乏有具體適法之理由,是以該廠難謂無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之嫌。另可顯見○○公司前揭改正措施之「同類系同工程或性質相近之勞務採購,應儘量併為一個購案申請發包,並以公開招或選擇性招標作業為宜」,並未能落實,應即檢討改進。另上揭分月預算作業方式,將絕大部分之勞務委外工作,編列為一百萬元以內之工作項次,不無造成上述缺失之虞,是以該分月預算作業方式允宜檢討改進。另由於各工作項目零星、瑣碎,致其勞務工作委外招標次數頻仍且密集,以該廠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辦理之採購案為例,其單日決標件數甚至高達十四次之多,僅由一、二位採購人員負責辦理相關採購作業,實有增加其工作負荷,且有降低採購效益之虞,宜併檢討改進。

五、另查受稽核監督案中屬未達公告金額者,要求廠商繳納履約保證金外,另要求同時提具履約保證人,核與「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不符。按「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業已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令修正,如有要求廠商提具履約保證人之需要,請依該辦法規定辦理。

六、受稽核監督案中涉及契約變更(追加)者,該廠逕以「中○○公司○○廠○○工廠以轉售為目的之勞務採購追加、減工程(作)勞務協議文書」簽辦,惟查該協議文書內容所載明之法令依據,係依「○○公司以轉售為目的之工程暨勞務採購作業管理要點」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核與本會訂頒「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規定不盡一致,且亦未就該一覽表擇適當項次檢討辦理,允宜檢討改進。

七、序號:三、一一五、一八四(案號:AFLK42、AFML02、AFMK72)採購,其底價分別為740,000、1,750,000、1,700,000,惟查招標公告登載為7,400,000、175,000、170,000,與事實不符,應即更正。

八、序號一一五(案號: AFML02)採購,最低標廠商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查其開決標紀錄蓋「因低於底價80%以下;為確能誠信履約並保證工程品質,該廠商同意依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提出切結書及繳交差額保證金為擔保」之戳章,按本法第五十八條及本會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三六七三七號函頒「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查無廠商應行提出切結書之規定,是以上述遇最低標廠商標價偏低時之處置自難謂妥適,如屬通案性質,應併行改正。

九、序號一五「N729 貨艙保溫工程」及序號四九「N730貨艙保溫工程」二案採購,查係該廠原有「N1729F8-003P冷凍設備及保溫材料」外購採購案(按係於本法施行前決標)中,得標之外國廠商在台僱用本地勞工之人力派遣工作,該艤裝廠嗣將上揭工作自原有採購契約中減項,另立新案並以限制性招標洽「○○社」議價,其妥適性本應由招標機關及其上級機關本於權責自行核處。查上揭人力派遣工作預算在公告金額以上,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應有該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且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始得採行限制性招標。複查該廠業以九十年十月九日(九○)船基艤一八三七號函敘明理由函請○○公司同意採限制性招標,經○○公司以九十年十月十九日(九○)船企四三一九號函復「請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以原約追加方式,依權責及公司勞務採購辦法審慎處理」。惟查該第六款係指「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之情形,按「○○社」並非原訂約廠商,自非屬該款所定情形而得依該款採行限制性招標;另該廠上級機關為○○部而非○○公司,○○公司未將該廠上揭函核轉○○部,即逕自核准該廠得採行限制性招標,其適法性堪虞,是上揭二案採購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相關程序核與本法之規定不符,應即檢討改正。

十、查該廠採購申請單,有多案採購請購獲准日期至預計開工日期間,為期僅六至七日,譬如序號五五、五七、一○六(案號:AFOM51、AFOM50、AFOK85),似未能充分預留採購作業需時,顯見○○公司前揭改正措施之「施工單位應革除舊習提早規劃檢討,並預留相當作業時間提報申請辦理」並未能落實,允宜檢討改進。

十一、受稽核監督之二九四件採購案,其採購標的分類屬性均屬「勞務採購」,惟個別採購標的名稱大多含有「工程」,例如「N1778大艙區管路試壓沖洗工程」,易引人誤解該採購係工程採購,併請改進,建議可將標的名稱中之「工程」調整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