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受監督機關:○○銀行
貳、案件名稱:「委託○○院辦理三期稽核人員研習班採購案」、「○○徵求租賃○○市地區可供金融機構營業使用行捨房地」、「○○徵求租賃台北縣○○市地區可供金融機構營業使用行捨房地」、「○○徵求租賃○○鄉可供金融機構營業使用行捨房地」等四件採購案
參、稽核監督結果:
一、查「委託台灣○○徵求租賃○○市地區可供金融機構營業使用行捨房地」、「○○徵求租賃台北縣○○市地區可供金融機構營業使用行捨房地」、「○○徵求租賃○○鄉可供金融機構營業使用行捨房地」等四件採購案,係臺灣○○於92年1、2月期間辦理決標之採購案,四案均採限制性招標,查其決標公告有登載限制性招標之法令依據疑有未合或預算金額欄漏未填列等異常情形,爰派組專案小組前往稽核監督,合先敘明。
二、有關「委託台灣○○院辦理三期稽核人員研習班採購案」採購:
(一)查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訂有「銀行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規定,據此,○○部業依據上開銀行法之規定訂定「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銀行內控及稽核辦法」),查上揭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訂有「銀行營業單位襄理級以上人員之遴派,應以具有稽核單位經驗者為優先,若未具有稽核經驗或未曾參加稽核人員訓練者,應於一年內參加台灣金融研訓院舉辦之稽核人員研習班或電腦稽核研習班,並應經前述訓練機構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規定。
(二)查臺灣○○於簽辦本採購案時,逕簽請首長或其授權人,擬依據「銀行內控及稽核辦法」第十八條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惟卻未敘明並檢討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得採限制性招標之情形,譬如本法第22條第1項各款或第105條第一項各款,於奉核後逕洽台灣○○院議價,相關作業,實有欠周妥。
(三)據查其決標公告所載,本案採購採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為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按該款係指「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之情形,查本會並未就本案予個案或通案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是以本案依該款採限制性招標,自難謂適法。
(四) 據稽核監督時該行人員表示,本案實際應係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辦理,並已於稽核監督會議後更正決標公告。按開辦研習班本非專屬權利,卻因「銀行內控及稽核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造成有「獨家製造或供應」而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情形,是以該行如係基於上揭規定已明定訓練單位且無其他替代標的,其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採限制性招標辦理者,雖有不宜,惟尚難謂無據。另該行所屬人員依「銀行內控及稽核辦法」有參訓必要,其經機關補助而以個人名義自行參訓者,則無本法之適用,併予敘明。
三、有關「○○徵求租賃○○市地區可供金融機構營業使用行捨房地」及「○○徵求租賃台北縣○○市地區可供金融機構營業使用行捨房地」(案號:091-2-2-1-187)二案採購:
(一)查本二案採購係依據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
(二) 查該行擬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雖經敘明指定地區之理由及必要性,連同其經濟效益分析等層報常務董事會核定。惟查該行於層報董事會核定時,似未確實依據「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參照政府公定或評定價格及附買賣實例或其他徵信資料,詳估其採購金額,應予改進;至於該行於稽核時提具其分行所製作之應徵標的物鄰近地區辦公廳行捨租金行情訪價報告,因係於計畫奉核後始提出,且其目的係作為底價核參之用,縱使其內容翔實,仍難謂符合上揭辦法之規定。
(三)依決標公告所載,本二案採購採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為本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查與事實不符,應予更正。據查該行於稽核監督會議後,即已刊登更正公告予補正,併此敘明。
四、有關「臺灣銀行徵求租賃大雅鄉可供金融機構營業使用行捨房地」(案號:091-2-2-1-090)採購:
(一)查本案係依據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
(二)同三(二)。
(三)據查本案預算金額為27,000,000元,惟決標公告卻登載為「0」,與事實不符,應行更正。
五、據查前揭三件房地產採購案之招標文件,未列載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受理地址、電話,且本小組之聯絡電話亦刊載有誤。為利廠商申訴及檢舉,請於招標文件增列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受理地址、電話(地址:110台北市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另本小組電話,請更正為02-8789-7548。
©202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