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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勞工育樂中心聯外道路災修工程測設委託監造、工程等三件採購

3.2.(5) 勞工育樂中心聯外道路災修工程測設委託監造、工程等三件採購
一、 受監督機關:○○縣政府
二、 案件名稱: 「勞工育樂中心聯外道路災修工程﹙0K+850~2K+650﹚測設」勞務採購﹙以下簡稱「測設案」﹚ 「勞工育樂中心聯外道路災修工程﹙0K+850~2K+650﹚委託監造」勞務採購﹙以下簡稱「監造案」) 「勞工育樂中心聯外道路災修工程﹙0K+850~2K+650﹚」工程採購﹙以下簡稱「工程案」﹚
三、 時間:九十年六月廿八日
四、 地點:略
五、 出席人員:略
六、 稽核監督事項:
(一) 本案辦理過程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暨相關法令之規定?
(二) 本案由規劃設計迄施工階段之辦理情形是否妥適?
七、 稽核監督結果: 招標及決標部分:
(一) 測設案及監造案
1. 該二項採購均未達公告金額(測設及監造採購金額分別以工程費三、五○○萬元之2.8%及2.55%估計,各為九十八萬及八十九萬元),而○○縣政府業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就未達公告金額採購訂定「○○縣各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是以該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應依上開辦法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2. 該二項採購均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依前開辦法第二條規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其採限制性招標之核定權責在招標機關,該二項採購採限制性招標乙節,雖業經機關首長簽准,惟簽辦過程對於法令依據、適用條款、邀標對象及其獲邀緣由等均未加以敘明,逕依機關首長指定之對象邀請比(議)價,程序有欠週延。另辦理測設案時,亦未將災修工程之工作內容、範圍、設計標準及工程預期目標等工作要項預於招標文件內載明,亦有未妥。
3. 另查○○縣政府辦理該二項採購,其底價呈核表中缺乏相關分析資料,核與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二條「底價應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之規定有間。
(二) 工程案
1. 招 標作業係依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惟查簽辦時,僅於定型簽稿勾選依政府採購法第一○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及行政院工程會八十九年三月三日 ﹙八九﹚工程企字第號八九○○五六○六號函之方式,並未依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五條之規定,先行確認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且確 有緊急處置之必要,即簽請機關首長核准,且簽辦過程對於邀標對象及其獲邀緣由等均未加以敘明,逕依機關首長指定之對象邀請比(議)價,程序有欠週延。
2. 於函邀廠商比價時,將受邀對象同時列名於受文者欄,核與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之規定有間,且易遭不肖人士掌握受邀廠商名單進行圍標。
履約管理及驗收部分
(一) 測設案
1. 依測設案合約,測設作業於八十九年三月八日開工,工期二十工作天,○○縣政府展延工期十工作天,合計合約期限卅工作天。依該府簡報資料所載係因八十九年二月、三月、四月、五月、六月大雨坍方影響,測設案承攬廠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設計成果延至八十九年六月八日始完成初稿,該府於八十九六月十日完成審核,○○公司八十九年七月六日將預算書圖送○○縣 府辦理發包。因此,測設合約自八十九年三月八日開工至八十九年七月六日完成,實際歷時一百廿三天,期間核准停工時間為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至八十九五月廿六 日共四十四天,然該府簡報資料並未敘明該府有無檢討佐昂公司是否依限完成。(經查氣象局埔里地區凌霄及大肚城兩測站資料及氣象局大雨標準,降雨強度達每小 時十五釐米以上及日累積雨量達五十釐米以上者方稱為大雨,則可能符合此一條件者僅二月廿一日、二月廿三日、四月一日、四月廿八日、五月廿六日、六月十二 日、六月十三日等七天)
2. 依勘查現場與○○公司代表陳進隆技師詢談結果,本案道路所有駁坎設計圖未經任何計算、土壤亦無任何實測參數、無檢定分析、無鋼筋計算,設計圖推斷係參考標準斷面、再依地形調整其高度即算完事。
(二) 工程案
1. 施工期間,將路面修復工程改為駁坎施作,因涉及原有項目減作及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雖經簽報機關首長核准,惟查未依本會八十九年二月三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三○八二號函頒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規定檢討辦理,程序核與上揭規定有間。
2. 第一次工程變更: 本案○○縣政府於八十九年七月六日取得設計圖辦理發包,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完成發包,八十九年七月廿一日開工,第一次變更設計於八十九年七月廿六日由該府○○局簽辦,距開工日約僅五天,其理由為豪雨造成缺口需增作駁坎(注意:七月份僅七月廿六日當天雨量可能符合大雨標準),增作路段為1K+050~1K+240。○○縣政府於八十九年八月一日決行同意變更,八十九年八月二日以投府工土89118665號函發文工程案承攬廠商○○公司﹙以下簡稱信仲公司﹚,要求依變更設計圖施工,其變更數依結算驗收證明書所載增加四、○四一、八一四元,減少二、五九九、五三一元,惟實際增減項目不明。
3. 第二次工程變更: 本次變更係為應民眾陳情減作級配及瀝青混凝土路面,增作駁坎;但增作地點不詳、設計不詳。該陳情函由○○縣政府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廿二日收文交辦,工務局八十九年十一月廿四日簽辦同意減作級配及瀝青混凝土路面並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以(八九)投府工土字第89182438號函知陳情人、○○公司以及信仲公司,減作級配及瀝青混凝土路面,改施作擋土牆。○○公司依此理由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申請展延工期卅天,該府於八十九年一月八日發函同意展延工期,但所稱增作之105M駁坎並無詳細設計圖、位置及數量。依結算驗收證明書所載,第二次變更減少金額四六、八七四元與級配、瀝青混凝土路面等項加總之一、八八九、四二八元不符,變更設計待檢討數量如附表一。依工地現場勘察,級配及瀝青混凝土路面施作並不影響駁坎工程。
4. 九十年六月廿八日下午現場步行勘察工程實況,○○公司所報里程及數據如附表二。由表二統計,高度為10.8M之駁坎共336M,高度3.5M至20M駁坎共95M,高度8.5M之駁坎共46M,合計共約478M,與○○縣政府簡報資料所列實做工程內容前五項﹙即高度3.5M以上之駁坎﹚合計564M,兩者相差87M。至於高度2M駁坎、L型側溝及紐澤西護欄,因步行勘察時監造廠商未報樁號里程,有無類似上述之差異情形,併請檢討。
5. 步行勘察時○○公司所報0K+579~0K+625,高8.5M,長46M之駁坎已在本案工程範圍0K+850~2K+650之外,本段列入係樁號有誤或工程主辦單位逕行加入原因不明,○○縣政府簡報資料並未說明本段列入工程範圍原因。
6. 現場勘察施工品質,混凝土完成面多冷縫,部份牆面線型未依原設計圖形成折線,排水孔背濾袋可能脫落或未裝致部份孔口堵塞,紐澤西護欄線型歪曲、排水不良,邊溝堵塞、生草,道路路面土方堆積,裂縫或突起亦未整平,L型側溝無集水井、跌水工,水亦無去路。
(三) 監造案
1. 依據○○縣政府與○○公司所簽監造合約,監造經費為工程費之2.4%,依結算工程總價推算監造費約七三三、七五七元,本案工期自八十九年七月廿一日至九十年一月卅一日止約六個月,平均每月監造費約十二萬二千元。依據監造合約第二條履約標的(一)至(五)項廠商應辦事項稽核結果如附表三
2. 廢方運棄結算數量為16,656M3,共五六六、三○四元,然並無棄土管制記錄,不知土方去向及裝載數量、車次。
(四) 綜前所述,履約管理及驗收之缺失計有:
1. ○○縣政府辦理本災修工程,於測設契約相關文件中,自始並未提出任何需求標準,致○○公司辦理測設之內容是否確符實需無以規範,亦無從驗證。
2. ○○公司似未經任何調查、試驗分析、計算,即參照標準圖,以直接套用方式提出設計,至於該設計是否能針對致災原因有效處理,並未適予探討。
3. ○○公司似未落實監造責任。
4. 施工品質不良且實作數量與結算數量有差異。
5. 變更設計之理由及程序可議,且數量、設計均不詳,所列金額無法相互對應。
6. ○○縣府似未依相關法規執行應辦事項,亦未依合約要求承攬之廠商履行義務。
八、 其他建議事項
(一) 對本災修工程所稱「道路」之功能先予認定,俾建立災修復建標準。
(二) 對道路下邊坡居民有直接安全影響之邊坡,建議以大地工程觀點即行辦理「邊坡穩定分析」,確實掌握邊坡相關之土壤(岩石)參數、土壓力、水壓力、安全係數等相關數據,俾據以分析設計適當有效之檔土設施。
(三) 道路沿線地表水之排除應予有效規劃及控流,切忌任由地表水從地表面或舖面裂縫下滲為地下水導致邊坡不穩定,形成土石流,造成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