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受監督機關:○○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局 | ||
二、 | 案件名稱:GSM行動電話交換網路子系統升版及擴充(案號:GF2-890126(B)) | ||
三、 | 時間:九十年三月二十日 | ||
四、 | 地點:略 | ||
五、 | 出席人員:略 | ||
六、 | 稽核監督結果: | ||
(一) | 本件係○○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簡稱○○分公司)洽請○○局代辦之採購,是以○○分公司為洽辦機關,○○局為招標機關。本案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業經洽辦機關確認係屬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因相容性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之情形,並經上級機關交通部多次召開會議,就本案洽原供應廠 商採購之必要性審慎研議後,始以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交郵八十九字第○三二二一○號函原則同意,並責成該公司為因應未來電信市場環境需要,應預予考量未來 產品之接軌,核准過程堪稱嚴謹,其程序亦合於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 ||
(二) | 至本案底價之訂定,按交通部前揭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函說明二略以「本案擴充採購之價格不得高於原採購之單價」,洽辦機關於編列底價時,已一併參考原廠商報價及歷次購案契約之單價且未超過原採購單價,尚未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及上揭交通部函關於單價之規定。 | ||
(三) | 至本案監辦程序經查核如次: | ||
1. | 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監辦本採購案之上級機關為洽辦機關之上級機關(交通部)。查交通部業以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交會八十八字第八八○○五一五三∣一號函,就本法所定須陳報上級機關之事項,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授權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專責單位依本法及其相關子法負責辦理,是以本案上級機關應行監辦事項,由○○公司代為辦理。查本案之開標、議價及決標,○○公司業派有代表參與監辦,其程序並未違反上揭規定。 | ||
2. | 依該細則同條項第二款規定,監辦本採購案之主(會)計及有關單位,為洽辦機關之單位。但洽辦機關有類似單位者,洽辦機關得一併洽請代辦。查招標機關主(會)計單位雖已參與本案監辦,惟洽辦機關洽請招標機關辦理採購之採購委託書中,並未敘明得由代辦機關之主(會)計及有關單位代理監辦,是以其程序與上揭規定略有出入。 | ||
(四) | 按本案係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經邀請○○商Nortel Networks Limited一家廠商議價而決標。惟查招標機關將本案及「GSM900/1800基地台系統第四次擴充案(第二期)乙批」(案號:GF2-890126 (A))採購等二案,以相同之採購標的名稱(「GSM行動電話交換網路子系統升版及擴充」)刊登決標公告,且公告刊載之招標方式、依據法條、投標廠商家數及得標廠商國別等欄位,分別誤刊為公開評選公開徵求、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零及法國,核與事實不符,應予更正。按招標機關已於九十年二月二日予補正,併此敘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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