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受監督機關:○○股份有限公司○○廠 | |||
二、 | 案件名稱:「自動化豬隻濕餵系統工程甄選技術顧問機構」、「自動化豬隻濕餵系統工程」採購案 | |||
三、 | 時間: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 | |||
四、 | 地點:略 | |||
五、 | 出席人員:略 | |||
六、 | 稽核監督事項: | |||
(一) | 「自動化豬隻濕餵系統工程甄選技術顧問機構」經依現有資料顯示,其招標方式係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及「機關委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規定辦理,請查明其是否依法經上級機關之核准? | |||
(二) | 有關「自動化豬隻濕餵系統工程甄選技術顧問機構」案,其第一次評選依資料顯示投標之三家廠商之資格均不合格,而第二次卻將廠商資格由規劃設計監造「技術顧問機構」變更為「技術服務廠商」,其變更程序是否合法?原因為何? | |||
(三) | 「自動化豬隻濕餵系統工程甄選技術顧問機構」案,經依現有資料顯示其第二次招標似未依法公告,卻逕行通知第一次招標三家廠商之二家廠商,其原因為何?程序有無違法之處? | |||
(四) | 「自動化豬隻濕餵系統工程甄選技術顧問機構」案,其評選委員之選派及評選程序是否符合「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及招標文件之規定? | |||
(五) | 另本案之廠商資格是否符合「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及「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 | |||
(六) | 「自動化豬隻濕餵系統工程」案之招標程序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 |||
七、 | 稽核監督結果: | |||
(一) | 「自動化豬隻濕餵系統工程甄選技術顧問機構」採購案部分: | |||
1. | 招標方式: | |||
(1) | 審諸本案招標公告所顯示之招標方式,係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辦理公開評選,且業經招標機關提出之上級機關○○部 八十九年四月八日以(八九)國營字第八九三二四六八七號函授權該公司自行核定。嗣本案經招標機關上網公告後,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辦理公開評選之開標作 業,開標結果計有三家廠商投標,惟該等廠商之資格文件均不符合招標文件所訂之資格要件,是以無法決標。查其原因乃係本案限制投標廠商需為「經政府登記並具 有畜產養殖設備器械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監造業務之技術顧問機構」,而投標廠商均無法提出該等證明文件,故本案不予決標,應屬適法。 | |||
(2) | 本 案於無法決標後,招標機關乃以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蒜畜二字第八九三七一○一○二四號函,以本案「經公告投標,資格審查均不符規定,造成流標」之原因,請 該總公司同意將原廠商資格由「技術顧問機構」改為「技術服務廠商」,並經總公司於八十九年七月六日以畜產字第八九三七一○四○○五號函復同意在案。此時, 招標機關自仍應依法辦理公告,進行公開評選,始為合法。然招標機關卻未予公告,反自行認定本案第一次投標廠商中之二家廠商為合格廠商,發函通知該二廠商於 八十九年八月四日至招標機關參加口頭簡報及評選,並決標予其中一家廠商,顯見本案招標機關辦理此一招標及決標之程序及方式,業已違法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第九款及「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或「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 | |||
2. | 評選方式: | |||
(1) | 綜觀本案投標須知及「甄選技術顧問機構甄選作業須知」規定,本案招標機關採取之招標方式應為「公開評選」,故其辦理本案評選應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等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 |||
(2) | 本 案經查評選委員共七人,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二人,均非自工程會建立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遴選,且未敘明另行遴選之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不符 合「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且本案評選委員中,該公司五人,而外聘專家及學者僅二人,故其外聘部分未達總數之三分之一,是以,該評選 委員會之組成亦不符「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 |||
(3) | 本案評選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係於八十九年八月四日始召開,並為評選工作,其成立時機不符「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本委員會應於招標前成立」之規定,另本案之評審項目及評審標準亦未事先送請評選委員審定,與同準則第三條規定亦有不符。 | |||
(4) | 關於評選委員遴選之文書及開會通知單等,未以密件處理,不符合「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六條「本委員會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之規定。 | |||
(5) | 本 案依前揭甄選須知第八點規定「參加甄選技術顧問機構(後改為技術服務廠商)須具有專業之畜產、電器或電機等技師資格之專業人員﹂,惟查本案得標廠商於「電 器或電機等技師」證明部分,僅提出高雄市政府建設局核發之「電匠考驗合格證明書」,非前述相關之技師證明文件,故本案得標廠商之投標資格即不符合招標文件 之規定,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招標機關自不得決標予該等廠商。然本案招標機關不察,卻決標予該廠商,因此,招標機關之審標難謂符合政府採購法 第五十一條規定,故招標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予以改正。 | |||
(6) | 另本案甄選須知第八點第五款復規定「應徵者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本廠得拒絕其參加應徵…」等規定,除第四目外其餘三目之規定與政府採購法規定不符,應予刪除。 | |||
(二) | 自動化豬隻濕餵系統工程﹂採購案部分: | |||
1. | 本 案之投標廠商資格限制「曾在國內有建造、安裝自動化豬隻濕餵系統工程,並能正常運作者」之實績,雖名為實績,然實質上又未提及所需完成金額,故實質上應屬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一款「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證明」中有關「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 故本案資格限制稱之為「實績」,未與同標準第五條規定之「實績」予以區別,亦應改正。 | |||
2. | 本案投標須知第八點第三款規定廠商不得參與投標之情形,除第六目之規定外,其餘各目規定均不符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應予以改正。 |
©202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