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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 「九十年度『開發與應用整合性植物疫病蟲害管理技術』計畫案」等三十件採購案

3.2.(11) 「九十年度『開發與應用整合性植物疫病蟲害管理技術』計畫案」等三十件採購案

壹、受監督機關:○○院○○委員會○○局

貳、案件名稱:「九十年度『開發與應用整合性植物疫病蟲害管理技術』計畫案」等三十件採購案

參、稽核監督結果:

一、查受稽核監督之「九十年度『開發與應用整合性植物疫病蟲害管理技術』計畫案」等三十件採購案(以下簡稱受稽核監督案,明細詳如附表),係○○院○○委員會 ○○局於九十年四月至六月期間決標之採購案,因均未經公告程序而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且據該局決標公告及定期彙送決標資料顯示,其採限制性招標所依據之法條,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者計有二十二件,依本法同條項第五款辦理者計有七件,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辦理者一件。上揭採購除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辦理者係屬未達公告金額採購外,其餘均係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案。

二、按本法規定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辦理者,須符合該款所定「以公開招標...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之要件,惟經自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過濾結果,查無該等採購案件之招標公告,是以其採限制性招標之適法性堪虞;另據查其決標公告所載,受稽核監督案依本法同條項第五款採限制性招標之七件採購案,皆採獨家議價方式辦理,是否已依本會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七八三六號函「機關..應先針對個案調查、評估具備履行契約能力之廠商家數。如屬獨家供應或承做者,得以議價方式辦理;如有二家以上廠商可供應或承做,得就具備履約能力之廠商經評比程序擇最優廠商以議價方式辦理。該評比程序應審慎辦理並作成紀錄。同一期間內接受各機關委託研究發展在二案以上者,尤應審慎衡酌考量」辦理,有待釐清。上述情形,因屬異常,爰予稽核監督,合先敘明。

三、惟經稽核監督結果發現,前述之二十二件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辦理之採購,實際係依同條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辦理,其依第四款辦理者計有十九件,依第五款規定辦理者計有三件(連同前述依第五款辦理之七件,受稽核監督案依第五款辦理者共計有十件),並無任一案係依同條項第一款辦理者,該局前述決標公告內容核與事實不符,應即行更正(按該局於稽核監督會議後已行更正,明細詳如附表)。

四、據查前揭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辦理之十九件採購案,於簽辦過程對於個別採購案件是否確有「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之理由未盡充分及翔實,且是否確屬「『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之情形,未詳加檢討敘明,故上揭採購是否合於該款所定「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之要件,不無疑義,因屬通案情形,該局有進一步提出說明及澄清之必要。另上揭案件,於稽核監督時據該局相關人員表示,部分係有洽原分包廠商辦理之必要者,依本會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三五一二一號函,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原供應廠商」,雖固已包括原分包廠商,惟仍應符合「『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之規定,其可供應之廠商非屬獨家者,請依本會九十年三月一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七二二二號函釋以公告程序徵求供應廠商,或依政府採購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招標程序辦理,於本會九十年六月十四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二一○八四號函並著有釋例。惟查該局對於該等案件究有無符合上揭規定,於簽辦過程亦乏有相關分析,允宜檢討後補充說明之。

五、據查前揭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辦理之十件採購案,於簽辦過程僅敘明係屬首次製造供應,兼具研究發展、實驗與開發性質,並未依前述本會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七八三六號函規定「先針對個案調查、評估具備履行契約能力之廠商家數」,於確認確屬獨家供應或承做者後,始以議價方式辦理,核有未恰,應即檢討改進。

六、另查受稽核監督案均屬該局之科技研究計畫,並依據「九十年度農委會所屬試驗研究機關科技計畫研提及審查作業程序」及「九十年度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科技計畫委託學校、法人或團體辦理程序」之規定辦理,按上揭程序規定,各項科技計畫均係透過學校、法人或團體之學者或研究人員提出,由該局依該程序規定審查,並就其審查通過者,依其性質分別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或第九款之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後續採購。由於受稽核監督案中依第同條項第四款辦理者計有十九件,比例明顯高於依其他款次辦理者(依第五款辦理者十件,依第九款辦理者零件;另查該局九十年度所辦理之七十餘件科技研究計畫案中,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辦理者,即佔四十餘件),且其提案人即得標者或其分包廠商,不免令人質疑,得標廠商或其分包廠商,是否有藉提出與原採構案具「相容性或互通性」之計畫,以圖擴充原採購規模或得持續辦理該局後續採購之目的。

七、另查該局於辦理前述之評審,部分評審會議(限制性招標之前置作業)僅留存評審委員就個別子題之評分紀錄,而有未就該次評審結果(評分統計及序位排序)製作紀錄,並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之情形,且於評審會議後逕行辦理限制性招標,過程似嫌草率,允宜改進。複查該局九十年二月六日召開之九十年度動植物防疫檢疫領域動物檢疫分組科技計畫審查會,由財團法人台灣○○所楊副所長受推選擔任會議主席及審查委員,由於該研究所之董事長林○○曾任該局上級機關首長,而楊副所長除擔任該次會議主席外,並審查由其負責統籌之「建立動物及其產品風險分析系統」研究計畫,未顧及利益迴避,實有未恰,應即檢討改進,並應避免再度發生類似情形。

八、另查受稽核監督案尚有下列缺失:(一)底價分析過簡,核與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不相一致;(二)部分廠商投標文件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第九項,與踐行本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有關之各該廠商員工總人數之欄位,並未填列。

九、按機關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者,依本法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第十三款規定得採限制招標,本會並依該條第二項規定以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工程企字第○九一○○三○七九四○號令發佈「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該局爾後辦理相關採購遇有符合上述情形者,得依該款採限制性招標並確實依上揭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