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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印製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紀事案曆」等六十三件採購案

3.2.(6) 「印製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紀事案曆」等六十三件採購案

壹、受稽核監督機關:○○院○○局

貳、案件名稱:「印製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紀事案曆」等六十三件採購案

參、日期:91.12.18

肆、稽核監督事項:

一、待稽核案件之標的名稱相近,有無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意圖分批辦理規避政府採購法適用之情形。

二、待稽核案件有集中特定廠商之情形,該局公開取得方式擇符合要者時有無獨厚特定廠商之不當行為。

三、待稽核案件之其它採購程序有無違法或不當之情形。

伍、稽核監督結果:

一、查受稽核監督之「印製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紀事案曆」等六十三件採購案(以下簡稱受稽核監督案,詳如清冊),係經由政府採購資訊查核系統勾稽篩選發現○○ 辦理之印刷品相關採購,決標有集中於「○○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之異常情形,經再篩選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至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該公司得標案件,發現該公司八十九年間得標二十九件(累計金額二八、○六一、八○○元),九十年間得標二十四件(累計金額二四、六二七、九五九元),九十一年一月至十月底止得標十件(累計金額一四、五九一、八○○元),且其標比(決標金額占底價金額)有明顯偏高之異常情形。據查本會前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六二五號函請該局說明就採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方式,不採公告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理由,經該局函復皆依政府採購法令辦理,惟查似仍有集中於○○公司得標之異常情形,爰派組專案小組予以稽核監督,合先敘明。

二、查受稽核監督案之採購性質均為印刷品採購,部分採購案於同一日或相近日期決標,例如序號第六十一案至第六十三案、第五十六案至五十八案、第四十案至第四十三案、第十九案至第二十一案、第十四案至十六案及第十八案,且各案預算金額雖未達公告金額,惟予併計後不乏有達公告金額以上者。上述採購案之需求單位雖分屬該局不同部門,惟是否屬本法第十四條或其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得分別辦理之情形,簽辦過程均乏有相關檢討及說明,相關採購有未盡週延之處,該局允宜檢討改進。

三、查受稽核案件之序號第三十案、第三十五案、第三十七案、第四十案、第四十二案、第四十四、第四十六案、第四十七案、第五十案、第五十三案、第五十五、第五十七案於簽辦單(該局之招標審查表)中僅敘明其據以辦理限制性招標之法令條款及擬邀請比價或議價之對象,惟並未具體明確說明不採公開招標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理由,實有未洽。爾後應確實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辦理。

四、查受稽核監督案採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僅有二件,採限制性招標方式(經公開評選)辦理者有二件,其餘五十九件均採未經公開評選之限制性招標方式(未經公開評選)辦理,合計總決標金額高達六千七百二十八萬一千五百五十九元以上(決標金額誤登載為零之案件,其實際決標金額未予計入),占該局類案採購三十七%以上,且均決標於裕華公司,該局似有「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序號五、(四)「圖特定廠商利益而以議價或比價方式辦理」之情形。

五、查該局現行使用之制式「開標單」核有下列缺失:

(一)第1點有關「…如有規格變更或追加、減項目要求,投標廠商依本局決定『無異議』遵守」之規定,實有欠公平,若嗣後如遇規格變更或追加、減項目等之需要,該局允宜依「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辦理。

(二)第2點有關「…決標後得標廠商需繳交押標金(投標金額百分之五)…」之規定,與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不符,按上述「押標金」應係「履約保證金」之誤繕,爾後應予改正。

(三)第四點有關「本印件所有網陽片得標廠商應妥善保存,不得外流…」之規定,實有未洽,查該局後續辦理追加印製採購,其採限制性招標理由多因網陽片存放於○○公司,該局似已無法另覓其他廠商,亦造成得標廠商集中於○○公司,上開作法似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該局允宜檢討改進。 

六、受稽核監督案於決標後大多未與廠商簽訂契約,據稽核監督時該局承辦人員表示,相關規定皆已列入開標單中。惟查開標單僅列舉十項投標規定,對於招標機關與廠商間之權利及義務多未詳予載明,爾後允宜參考本會函頒之採購契約要項及採購契約範本製訂契約,並與廠商簽約,以杜爭議。

七、該局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於減價時,由廠商逕於「廠商報價單」上由廠商書寫減價後之金額,再由該局人員於該報價單上簽名,此一作法似與一般實務有別且過於草率,為使作業趨於周延,爾後允宜另行製作減價表供廠商減價之用。

八、該局對於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案多以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法後改列為第十六款)為辦理之依據,如序號第十案、第十四案、第十八案、第二十一案…等。按修法前該條第十三款者係指經工程會認定之情形,該局顯然誤解該款之意涵。其若符合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之採購案,即應依據上述招標辦法辦理。

九、序號第三十七案至第六十三案,其決標公告或定期彙送之「預算金額」或「底價金額」或「決標金額」欄登載為「零」,核與事實不符,應行更正。

十、序號第八案、第十案、第十一案、第二十一案、第二十二案及第二十三案之「底價金額」高於「預算金額」;而「決標金額」又與「預算金額」相同,該局應補充說明或為必要之更正。

十一、該局每年皆辦理數千萬元之印刷品採購,為兼顧品質及採購時程,除依公開招標、公開取得或限制性招標辦理外,建議若有符合本法第二十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採選擇性招標(譬如:個案或經常性採購)方式辦理,惟應予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平等受邀之機會。

十二、序號第三十四案之預算編列為九九九、九九九元,似有意圖規避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之情形,該局允宜補充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