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受稽核監督機關:○○院○○會○○局所屬○○、○○及○○中心
貳、案件名稱:「九十二年度輔助非自願離職勞工參加提升數位能力研習計畫委託訓練工作」等五件採購案
參、日期:92.08.29
肆、稽核監督結果:
一、查受稽核監督之「九十二年度輔助非自願離職勞工參加提升數位能力研習計畫委託訓練工作」等五件採購案,係本會經由政府採購資訊查核系統,篩選十二個部會署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範圍以外之中央機關於本(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期間所辦理之採購,其中「九十二年度輔助非自願離職勞工參加提升數位能力研習計畫委託訓練工作」、「九十二年度職前訓練新增職類訓練計畫委託訓練工作」及「行政院科技人才培訓及運用方案-資訊軟體人才培訓-中南區訓練工作」等三案,決標金額占底價金額之標比分別為55.56%、25.58%及70.67%,似有偏低情事,另「行政院科技人才培訓及運用方案-資訊軟體人才培訓-北東區訓練工作」及「委外執行九十二年度新興重點發展產業科技人才培訓-培訓單位」為一億以上之巨額採購,其採購評選過程有無不當缺失,宜主動進行瞭解,爰派組專案小組予以稽核監督,合先敘明。
二、序號一「九十二年度輔助非自願離職勞工參加提升數位能力研習計畫委託訓練工作」一案(○○中心):
(一)查該中心為辦理九十二年度委外職業訓練有關採購評選委員會聘任相關事宜,於九十二年初自本會會同○○/、○○及其他相關機關所建立之建議名單通案遴(聘)派四位外聘委員及三位機關內部委員,聘任期限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遇有相關採購時,即邀上述委員辦理評選。按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新修正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四條之一已增訂「機關辦理不同之採購案,應避免遴聘相同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但無其他更合適者,不在此限」之規定,自該組織準則修正發佈日起,上述通案遴聘方式究否屬上揭規定但書之情形,該中心應確實檢討,並應儘量避免遴聘相同委員,以免委員聘期長達一年,即使機關已剋遵保密規定,廠商仍能輕易掌握委員名單而有影響採購公正之虞。
(二)經檢視各委員對於個別投標廠商之評選項目表,其中孫OO委員並未逐項評分,核有漏未評比之不當情事,據稽核監督時該中心人員表示,上情僅屬個案,該委員於後續評選已改善,為避免類案缺失再度發生,建議爾後辦理涉及評選之採購,預先於評分表明顯處載明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六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並於召開評選會議時重申之,俾提醒評選委員確實依規定評分或評比,另於依規定彙整製作總表時,再宜詳加確認。另上開個別廠商之評選項目表備註欄載明:「滿分為100分,60分(含)以上為合格」,其中某委員對於某電腦公司之評分為50分,並勾選「不合格」,惟查評選委員會議紀錄決議其總平均分數仍達六十分而列為合格廠商,二者顯有矛盾,為杜爭議,允宜為必要之調整。
(三)本案投標須知第八點規定「所有訓練業務皆不得轉包及分包」,按本法第六十七條訂有「得標廠商得將採購分包予其他廠商」、第六十五條訂有「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前項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七條訂有「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稱主要部分,指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或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等規定。惟查招標文件並未規定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部分或其主要部分,為避免造成認定上的困難致引發相關爭議,允宜視採購性質及需要依上揭本法規定、採購契約要項及本會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五一七八○號及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六四○四號函規定妥慎訂定。
(四)投標須知第十四、(二)點有關「資格審查合格廠商之環境條件、建築物安全、消防安全等設施須符合規定(有異議當場提出)」之規定,與本法第七十五條之意旨有悖。
(五)投標須知第十四、(三)、6點「未參加評選會議者,以棄權論」,似有違反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十條第三項「投標廠商未出席簡報及現場詢答者,不影響其投標文件之有效性」,之規定,爾後應檢討改正。
(六)有關投標須知第十四、(四)、2點「廠商於得標後,應依評選委員建議修正事項,於議價完成三日內,後將研習計畫建議書修正為研習計畫書,並將研習計畫書送經本中心核定…」之規定,該中心依上述規定洽得標廠商調整研習計畫書時,應注意不得更改原招標文件之規定,或降低廠商投標文件所承諾之內容,亦應注意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公平合理之原則,避免廠商承諾過多致生相關爭議,並應於委員提出修正建議時,併請留意上述事宜。
(七)查本案截止投標日為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故投標須知第二十一、5點「最近一年內無銀行退票紀錄證明(票據退票資料查詢簡覆單查詢截止日期為九十一年十二月以前票據交換所開具之證明文件為憑)」,與「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不符。
(八)投標須知第二十三、(三)點「所須資格審查文件(影本者須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廠商圖記及負責人印章)…並於封口處加蓋騎縫章…」,與「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不符,亦屬本會函頒「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第一、(五)「不當增列法規所無之規定,例如:規定標封封口蓋騎縫章…」之情形。
三、序號二「九十二年度職前訓練新增職類訓練計畫委託訓練工作」一案(○○中心):
(一)有關評選委員之遴聘事宜,同上述二、(一)。
(二)查本案係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辦理之專業服務採購,評選須知第十三、(五)點「若遇總序位相同者,則依評選委員對廠商所給序位第一名數較多者為優勝,如第一名數相同者,則依評選委員對廠商所給序位第二名數較多者優勝,餘依此類推」,上述遇序位相同時之處置規定,與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八條第二款「…但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規定不符,其屬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者,亦應依上開評選辦法第七條第二項「準用最有利標」及本會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O三六O二六號函補充規定辦理,爾後併請確實依九十二年五月七日修正之「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三)評選須知第十五點「獲選最優勝廠商之單位應依評選委員建議修正事項,於議價完成日起七天內,將訓練計畫建議書修正為訓練計畫書,並將工作計畫書及契約書,送經本中心核定後始正式簽約…」,同前二、(六)。
(四)查本案招標文件附件對於評選項目及子項分別訂有權重,惟機關製作之個別委員評分表,雖同時載有評選項目及子項權重,惟並未備有子項評分欄位納入,委員僅得就評選項目評分,致仍不免有漏未評比之情事,爾後請確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十九條「評選委員會評選最有利標,應依招標文件載明之評選項目、子項及其配分或權重辦理,不得變更」規定辦理。
四、序號三「行政院科技人才培訓及運用方案-資訊軟體人才培訓-中南區訓練工作」及序號四「行政院科技人才培訓及運用方案-資訊軟體人才培訓-北東區訓練工作」等二案(○○中心):
(一)查招標文件所附本二案「培訓單位評分項目表」分別訂有評選項目及子項之權重,惟委員之評分表僅列載評選項目而無各子項及其權重,致委員僅能就評選項目評分,無法依各子項逐項評分,該中心不無有疏漏之處。另查某委員並未依評選項目逐項評分,核有漏未評比之不當情事。
(二)查本案以評選委員評分之加總平均五十分(含)以上為評選合格,而其通知評選結果僅載明各投標廠商係屬「正取」或「備取」,與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二十條之規定不盡相符。
(三)投標須知第十五、(三)、2、(3)點,遇有序位相同時之處置,其缺失同上述三、(二)。
(四)投標須知第二十四、(三)點「所需資格審查文件(影本者須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廠商圖記及負責人印章)...並於封口處加蓋騎縫章...」,同上述二、(八)。
五、序號五「委外執行九十二年度新興重點發展產業科技人才培訓-培訓單位」一案(○○中心):
(一)本案係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採限制性招標辦理公開評選,第一次招標前,原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由教務課簽辦其評選項目、評選標準及評定方式參照九十一年度「新興重點發展產業科技人才培訓計畫」案擬訂,免於招標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惟經批示依會辦意見「委任契約書內容仍有諸多不完備之處,擬請先召開審查會研議」辦理,爰再簽請由四位內部人員及三位外部人員組成委員會審查招標文件,並另於第一次開標前依上開組織準則第四條簽(聘)派評選委員(內部委員六人、外聘委員三人)組成採購評選小組,上開方式本法雖未禁止,惟上開簽辦組成招標文件審查委員會之程序未以密件方式處理,故似未踐行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規定,爾後應予檢討改進。
(二)本案預定錄取班數為八十班,第一次公開評選優勝班數並決標六十八班(剩餘十二班),第二次公開評選優勝班數並決標八班(剩餘四班),因招生不足取消開班五班,於第三次公開評選優勝班數並決標三班,共計不足六班,刻正另案續辦理公開評選中。據稽核監督時該中心人員表示,本案委託契約書第八條第二點規定每班開班最高三十人,惟招生未達二十五人即認定招生不足需取消開班,又招生之相關費用均由得標之訓練機構負擔,致參與意願不高,上開情形似有影響採購效率之虞,是以該中心允宜就上述情事瞭解並檢討招標條件之合理性。又招生不足而由該中心洽其他得標單位或另案招標,如係可歸責於該訓練單位者,其有無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採購文件乏有說明文件,該中心允宜切實檢討。
(三)投標須知第十五、(二)、2、c點「若遇序位總和相同者,則依評選委員對廠商所給序位第一名數較多者為優勝,如第一名數相同者,則依評選委員對廠商所給序位第二名數較多者優勝,餘依此類推」,其評選時遇序位相同時之處置,同上述三、(二)。
(四)投標須知第二十三、(三)點「參加投標廠商應依本須知規定備妥資格審查所需文件(影本者須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公司圖記及負責人印章)...並於封口處加蓋騎縫章...」,同上述二、(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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