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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河六號公教住宅暨商業設施水電工程之設計

3.2.(1) ○○河六號公教住宅暨商業設施水電工程之設計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報告
一、 受監督機關:○○市政府○○處
二、 時間:八十九年元月六日及十七日
三、 地點:略
四、 專案小組召集人:略
五、 出席人員:略
六、 稽核監督事項:
查察「ΟΟ河六號公教住宅暨商業設施水電工程」設計單位有無疏失責任案。
七、 稽核監督經過:
(一) 依調解申請書相關資料所述,爭議案雙方(甲方○○市○○處、乙方○○公司)係於八十四年十一月十日訂約,金額為新台幣六千九百餘萬元,並於八十七年十月卅日竣工,乙方因逾期四十一天,甲方依合約逾期條款扣罰二八三萬餘元。
(二) 案 中乙方(○○公司)主要爭議訴求為「地下室停車場通風設備及A、B棟空調冷卻水幹管配管系統設備」等項目,設計圖說雖有明示,然工程詳細表漏列。乙方雖仍 按圖施工,但主張應追加新台幣六、一五三、二七一元,並展延工期六十天。甲方(○○處)則認為本案工程依總價決算、按圖施工及圖說優於詳細表等合約規定, 並無追加工程款及展延工期之依據,並表示無退讓空間,故爭議兩造無法達成共識,本案調解不成立。
(三) 經本專案小組兩度邀甲方(○○處)○科長○○及設計單位(建築師、電機技師)來會說明如下:
1. 本案為委託○○○、○○○建築師事務所規劃設計,該工程「地下室停車場通風設備及A、B棟空調冷卻水幹管配管系統設備」等項目,為設計圖明示施作項目,惟建築師於製作標單之工程詳細表時漏列,致造成爭議。
2. 乙 方於調解申請書舉出ΟΟ部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五日函示之工程契約範本第十二條「工程變更:契約內工程數量因計算錯誤,致其實做數量與契約數量有顯著之差異 者,甲方得依乙方之申請,以下列處理方式辦理變更設計:屬總價結算方式之契約,凡實做數量如較契約數量增減達百分之十以上者,其逾百分之十之部份,得以變 更設計增減之。」要求比照辦理,惟本案之契約書(八十四年十一月訂約)並未包含該規定,故實無依據辦理變更設計。且本案竣工日期已報市府核定在案,除非乙方另行舉證重新核算工期,甲方並無理由准予展延工期。
3. 依建築師概估標單漏列部分之金額約三百萬元,倘乙方確實估列本部份金額,則標價將成為七千二百餘萬元,將高於投標當時次低標之報價(七千一百九十五萬元),本工程即不一定由○○公司標得。
4. 至有關爭議部份(通風換氣設備及空調幹管系統)之設計工作,建築師係委由○○電機工業技師事務所辦理;其未委請專業空調技師設計之原因為本建築屬住商混合大樓,完工後將分層出售,因考慮各層使用者需求不同,本案並未統籌設計中央空調系統,僅預配妥空調管路及安裝冷卻水塔,尚非必須委請空調技師設計。
5. 在設計責任方面,○○處負責圖說審核之部分,詳細表數量部份則由設計單位負責。故發生設計之疏漏時,○○處即依委託設計契約第九條「罰則︰若工程數量與實際數量相差10%以上者,該項目全部即不給予設計費」處置。因該疏漏項目尚不影響建物安全,○○處亦未向設計單位進一步求償。
(四) 另電洽乙方○○公司○副理,渠認為甲方詳細表漏列項目,雖設計圖已明示施作,但等標期僅有十三天,無法細算數量,僅依工程詳細表填列單價投標;本案為甲方之疏失造成乙方損失,本會調解不成立,該公司將另尋管道解決。
八、 核監督結果及建議:
(一) 本案因前述工程項目漏列,導致雙方之爭議,係屬設計單位備標作業疏失。
(二) 「依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本報告經核定後函○○市政府○○處對設計單位予以議處,並予追蹤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