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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委託辦理九十一年度體育業務」、「本會整合型運動服務網站系統建置暨維護營運委外服務案」、「辦理九十一年度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業務」等三件採購案

3.2.(7) 「委託辦理九十一年度體育業務」、「本會整合型運動服務網站系統建置暨維護營運委外服務案」、「辦理九十一年度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業務」等三件採購案

壹、受稽核監督機關:○○院○○會

貳、案件名稱:「委託辦理九十一年度體育業務」、「本會整合型運動服務網站系統建置暨維護營運委外服務案」、「辦理九十一年度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業務」等三件採購案

參、日期:91.12.10

肆、稽核監督事項:

一、「委託辦理九十一年度體育業務」及「辦理九十一年度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業務」二案巨額採購採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辦理,依據法條分別為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二款,有無符合第四款「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及第二款「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等要件。

二、「本會整合型運動服務網站系統建置暨維護營運委外服務案」,屬巨額採購,其採購評選過程有無不當缺失。

三、待稽核案件之其他採購程序有無違法或不當之情形。

伍、稽核監督結果:

一、序號一「委託辦理九十一年度體育業務」(案號:91-02-016)部分:

(一) 本案原係○○(以下簡稱○○)就其辦理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相關業務,函請○○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法後已改列第十六款)認定採限制性招標,惟工程會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O三六五六五號函復略以:尚難依該款認定得採限制性招標,「如」因○○(以下簡稱○○)留有詳細檔案資料,且有其延續性,無其他合適之團體組織可替代,並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之情形者,經○○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會爰就○○所提出之九十一年度工作計畫暨經費預算案召開審查會,會中決議○○係唯一具有辦理資格者,並依上開函及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本於權責核准洽限制性招標,合先敘明。

(二) 查本案簽辦文件所附「○○九十一年度計畫委辦經費概況表」所列六項工作項目,其中工作項目一至三之審核意見均僅簽註為「○○會過去一直是各體育團體所肯定的本項業務專責單位」,惟簽辦過程並未就本案是否屬「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之情形詳加檢討說明,亦未就本案是否屬○○會前揭函「有其延續性,無其他合適之團體組織可替代,並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之情形者」,詳加檢討,逕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採限制性招標,自難謂妥適。

(三) 另工作項目五「九九體育慶祝活動」之審核意見為「本項慶祝活動往年均由體總承辦籌辦工作,各體育團體均為○○會員,是延續且唯一最合適之委辦單位」,是否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要件,或該活動非由○○承辦而無其他合適組織可替代者,簽辦過程並未詳加檢討及說明,是以能否據以辦理限制性招標,不無疑義。

二、序號二「本會整合型運動服務網站系統建置暨維護營運委外服務案」(案號:91-02-034)部分:

(一) 本案非採固定費用或公佈決標價格決標,評選項目(權重)為:廠商經驗與能力(佔二十分)、專案組織(佔十分)、專案管理(佔十分)、對本專案需求瞭解程度及執行能力(佔四十五分)、雛型網站展示(佔十分)及簡報之表現(佔五分),惟並未將「價格納入」,核屬本會函頒「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一之(七)「評選優勝者或評定最有利標之評審項目,除非是固定費率或公佈決標價格者外,未將價格納入...」之情形。

(二)「建議書應檢附一式二十份,其中一份建議書並應蓋騎縫章,其餘十九份得免蓋」之規定,廠商如未蓋或漏蓋騎縫章即有可能造成被判定無效標,頗易滋爭議,亦屬前揭錯誤行為態樣一之(五)「不當增列法規所無之規定...」之情形。

(三) 「評選及格之廠商,其所得評選分數中,去除最高及最低分後(如有同分情況,則僅去除一個),將其餘分數加總,為該廠商之總得分」乙節,查上開方式尚非「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與「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明定得採行之方式,且與本會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前「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六條「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召集人應提交本委員會議決或依本委員會決議辦理複評。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由本委員會決議該項評選結果(第二項)。前項所稱有明顯差異之情形,由召集人決定或本委員會議決之(第三項)」規定(註:該辦法修正後原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已併列為第二項,惟其意旨並無不同),似有不盡一致之處,如該項作法係採購評選委員會為避免委員個人主觀偏好影響採購公平而需將之納為評分程序之規定者,在未報經○○認可前即逕予採用,亦有未盡周延之處。

三、序號三「辦理九十一年度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業務」(案號:91-02-005):

(一)本案原係○○就○○(以下簡稱○○)所提報九十一年經費補助暨委辦事宜,其所擬工作計畫項目全部經費一億三千零九十九萬四千二百零八元,經○○審查結果以考量該會年度預算經費有限等因素,決定全案年度委託經費計三千四百七十萬元,合先敘明。

(二) ○○會復以○○為我國參與國際○○會之單一窗口,在○○組織(○○)及國際殘障體育活動具有唯一性等由,有關○○推動各項身心障礙運動選訓賽輔及國際交流業務,○○既經○○會檢討具唯一性,其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洽○○採限制性招標,自無不可。又本案以三千四百七十萬元議價決標,嗣後因該會會計室發現○○所提經費明細表有關「充實身心障礙運動器材設備」乙項,應由推展競技運動之資本門經費項下支應,係屬補助款,無法用於執行委辦費,爰就決標金額三千四百七十萬元扣除該設備額度一、九九二、七五一元及行政管理費三九八、五五O元後,以三千二百三十萬八千六百九十九元辦理簽約。

(三) 按前揭委辦活動係○○會先行提報九十一年經費補助暨委辦事宜,查本案委託經費計三千四百七十萬元,而○○原報價竟高達一億二千三百七十九萬四千二百零八元,第一次及第二次減價後分別為八千一百八十四萬二百零八元及四千六百一十二萬一千一百六十一元,第三次減價則表示「願以底價承作」(按即三千四百七十萬元),上開減價幅度差距甚大,顯有違常理,又本案底價係原委託經費三千四百七十萬元,該會有無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四條第二項「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訂定,不無疑義。

四、查前揭三案均屬巨額採購,開標、議價紀錄及減價單上有關監辦單位之欄位,雖蓋有「書面監辦」戳章,惟查監辦人員並未於該紀錄及減價單上簽名,是否確實經監辦單位書面審核監辦,不無疑義。

五、○○爾後體育業務委辦案,其究屬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情形,依行政程序法辦理,抑屬政府採購法之勞務採購性質,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宜併予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