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受監督機關:○○大學 | |
| 二、 | 案件名稱:國際會議廳第一演講廳會議系統採購案 | |
| 三、 | 時間: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 |
| 四、 | 地點:略 | |
| 五、 | 出席人員:略 | |
| 六、 | 稽核監督事項: | |
| (一) | 請查本採購案依購置財物規範會議系統控制主機第九點規定,具麥克風輸出及錄音輸出(六國語言同步翻譯可個別輸出),究有何種廠牌之產品能符合此一規範?此一規定有無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 |
| (二) | 另本案主席單體及議席單體規範第六點規定,雙耳機輸出可允許二位使用者共用一組單體,頻道各自獨立選擇,有何種廠牌之產品能符合此一規範?此一規定是否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 |
| (三) | 至於檢舉人所檢舉其他購置財物規範違法部分,亦請查明有無違法之處? | |
| (四) | 本案有多少家投標廠商參與投標?其投標文件有無可疑為圍標之情形(例如所投標函所附型錄是否相同且其編排方式亦相同,或有無標函、標單筆跡相同情事等)? | |
| 七、 | 稽核監督結果: | |
| (一) | 本案購置財物規範會議系統控制主機第九點規定,具麥克風輸出及錄音輸出(六國語言同步翻譯可個別輸出),招標機關表示有SONY,BRAHLER,ICE,PHILIP,AUDITEL等廠牌之產品具有此一功能,惟依所提供該等產品型錄核對,僅SONY廠牌之產品較明確表明具有此一功能,而其他廠牌之型錄對此僅部分有輸出錄音功能,至於有無六國語言個別輸出錄音之說明則尚非明確。 | |
| (二) | 經依招標機關所提供之多種廠牌型錄與本案購置財物規範之會議系統控制主機、延伸控制主機翻譯機、主席單體、議席單體等設備規範予以比對,雖每一個別設備均有多家廠牌之產品能符合其規範,惟就整體系統以觀,僅有SONY廠牌之產品較符合所有設備規範,且在各系統無法相容之情形下,已實質造成僅SONY廠牌之產品能參與投標之綁標情形,故招標文件有關此項規格之訂定已構成限制競爭之情形,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 |
| (三) | 另查本案購置財物規範主席單體及議席單體規範第六點規定,雙耳機輸出可允許二位使用者共用一組單體,頻道各自獨立選擇,經向招標機關查詢其承辦人員表示,該部分規範之訂定確屬有誤,相關廠牌之產品似均無此一功能。若果為如此,則招標機關審標人員之審標已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之規定。 | |
| (四) | 另查本案計有三家廠商投標,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惟查該等投標廠商所提供招標機關審查之型錄,其中有關會議系統控制主機、延伸控制主機翻譯機、主席單體、議席單體等設備係以SONY廠牌之產品投標,配合前揭說明,顯示本案招標機關在會議系統設備規格之訂定確有瑕疵。 | |
| (五) | 經查本案契約第四點規定履約期限為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惟於稽核時︵六月二十九日︶該廠商仍未依約交貨及完成安裝,請招標機關依合約第七點罰則之規定妥為處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