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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機模擬機(B級)等八項訓練設備乙批」採購案

壹、受稽核監督機關:○○部

貳、案件名稱:「輪機模擬機(B級)等八項訓練設備乙批」採購案

參、日期:92.05.30

肆、稽核監督事項:

一、待稽核案之招標文件備註條款第七點規定「應報明詳細規格及生產國別、廠牌、型號、配附件名稱數量並應檢附原廠型錄,以便審核」,惟得標廠商所附型錄不全而予審標合格,作業有無瑕疵。

二、請瞭解得標廠商交貨內容及文件是否有廠商舉陳與契約文件之大部分廠牌不同、規格不符卻能通過驗收情事,其驗收過程及作業有無不當之處。

三、得標廠商有無未依契約規定附認證即驗收即請款,與機關付款程序有無依契約規定辦理。

四、待稽核案之其他採購程序有無違法或待改進之處。

伍、稽核監督結果:

一、查本案係○○部補助○○大學及○○學院輪機模擬機等八項訓練設備,並委託○○局○○處代辦採購事宜,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開標並決標予○○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決標金額為一億六千二百八十萬元。經投標廠商之一○○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以得標廠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履約所送貨品與投標文件大部分廠牌不同以及規格不符卻能通過驗收疑有轉包情事向本會檢舉,另某檢舉人亦向本會舉發○○公司未依契約規定附認證即可驗收領款,上揭情事是否屬實,有進一步釐清之必要,爰派組專案小組予以稽核監督,合先敘明。

二、查○○公司曾就招標機關認定○○公司為合格標,且決標予該公司,依法提出異議,且對於招標機關之異議處理結果不服,爰向本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經審議判斷結果略以:申訴駁回,招標機關決標予○○有限公司,尚無不合(詳本會訴字第九一O四五號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併此敘明。

三、○○公司質疑○○公司於審標時所立「保證依招標文件所列規格性能交貨,若有不符同意以驗收不合格處理」之切結書未納入契約乙節,有關投標文件究否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機關應確實依招標文件審查,如對其內容有疑義時,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十條通知廠商提出說明或澄清,並依本法第五十一條完成審查,而不宜於開標當場對不清楚的事項要求廠商切結保證,作為審查的依據。且依○○部函說明略以:「該文件係為確認投標廠商明瞭招標文件規定並同意依規定交貨而洽請廠商簽署之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備註條款13.1條『立約商應按契約規定之規格、條件、期限內交貨,不可擅自變更』並無不一致之處,故無須重複列入契約」以觀,本案該切結書似屬非必要,據此,機關當場要求廠商須切結,即不無可議之處。

四、查本案採購設備共計八大項,規格細項共三千餘項,規格說明書達201頁,而招標文件備註條款第7點「投標廠商應報明詳細規格及生產國別、廠牌、型號、配附件名稱數量並應檢附原廠型錄,以便審核」,對於投標廠商究否需逐項備妥型錄或僅就部分提供,未有明確之規定,如屬前者,則有本會函頒「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三、規格限制競爭(七)「不論產品大小都要有型錄」錯誤行為之情形,如屬後者,則又有未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虞。本案○○公司於投標時,投標內容有部分次要項目未附型錄,該部參酌上揭錯誤行為態樣之意旨,而認定○○公司之投標文件內容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雖尚無不合,卻引發相關爭議,有關招標文件規定自難謂妥適,爾後允宜明確規範何種品項要檢附型錄審查,以避免對廠商有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之情形。

五、有關開富公司質疑○○公司送交貨品與投標文件大部分廠牌不同、規格不符卻能通過驗收並質疑轉包情事,經查有諸多項目履約時並未按投標時所承諾之製造商或廠牌交貨,譬如:第二項「油貨模擬機」之製造商名稱地址及送審資料/型錄原報列「○○」,惟交貨時卻更改為「○○/○○」,依○○查復函略以:「由於合約並未規範亦無明文規定必須報經本部同意,應為立約商之權利主張,而本案驗收設備係依本部招標規範為基準,故投標與交貨之製造廠商未必須相符」,複查本案招標文件(即招標投標及簽約三用表格)關於兩段開標投標廠商投標單格式載有「製造廠商名稱、地址」欄位,且廠商投標文件既依該格式於投標文件報列製造商及提送型錄並經審查合格決標,即應列入契約之一部,否則審標即無實益。履約時如有無法依約提供者,尚非不能改以其他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同等品或更優者代替,即使招標文件未有規定,仍應經一定之程序即報經機關同意辦理變更(採購契約要項第二十一點有關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廠商得敘明理由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故○○對於該等更換製造廠及廠牌之項目,未經相關程序或辦理契約變更而逕予驗收,實有未洽。

六、有關第一項「輪機模擬機」之機艙模擬機之控制箱究為實機或模擬設備乙節,查第十「其他功能需求」之3.機艙模擬室至少配置之控制箱載明包括主機控制箱等三十八個控制箱,而○○公司雖提供四十五個控制畫面,較原規範為多,惟均僅係模擬控制畫面,依本項規格說明書1.一、系統架構要求規定「以PC為架構,模擬船舶機艙之各項設備實物」,且該公司投標時亦載明「○○」,並經審查合格列入契約,而使用單位○○大學於驗收時表示略以:「廠商所架設之機艙模擬機在軟體環境上所提供之訓練功能,確實達到規格書所列之項目...然而本校所提規格書內有關控制箱之實際操作,及故障排除之訓練目的則無法達成,因而建議減價驗收」,其招標文件規定之原意如係實機操作,則辦理減價驗收顧及校方權益之做法尚無不可,惟於廠商投標文件載明模擬設備之情形而未能於規格審查時發覺,並為必要之澄清或處置,其審標過程不無有疏漏之處。又如係模擬設備即可,則上述須「控制箱實際操作及故障排除之訓練」之要求並辦理減價收受,即有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公平合理之虞。

七、本案備註條款第8點規定「設備功能須符合○○組織(○○)及STCW78/95相關規定標準」,其既屬招標文件規定,審標時似未能加以確定,且驗收時並未要求設備符合該標準而先行付款在案,改以另案招標辦理驗證,相關作業究否涉疏漏,允宜檢討並補充說明之。

八、招標文件備註條款第2之2.5點有關「除第四項及第八項外,投標廠商如非設備(第一、二、三、五、六及七項)之原製造廠者,應具原廠有關授權書(如原廠代理授權書)及經原廠證明投標廠商具服務能力」之規定,核有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之規定,且屬「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第二之(二十一)點「投標時須檢附原廠製造證明、原廠代理證明、原廠願意供應證明、原廠品質保證書」之情形。

九、另據某陳情人舉陳部分設備經交貨驗收後,疑有遭閒置未能使用於教學而有浪費公帑之情事,按本案於稽核監督時全案尚未完成驗收付款,爰請就各項設備現行使用情形予以瞭解並補充說明之。另本案屬巨額採購,依本法第一百十一條規定,應逐年向主管機關提報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併請切實依該規定辦理。

十、建議○○部爾後依本法第四十條洽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而於自行或併請所屬、補助機關協助驗收時,遇有廠商履約交貨與原投標文件所報列之製造廠及廠牌不一致或有其他類案情形時,宜先徵詢代辦機關之意見,以避免各環節作業銜接鬆散致生相關缺失而有影響廠商權益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