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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體」等一二五件採購案

壹、受稽核監督機關:○○院○○會○○所

貳、案件名稱:「軟體」等一二五件採購案

參、稽核監督事項:

一、待稽核案件之標的名稱性質相近,有無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意圖分批辦理規避政府採購法適用之情形。

二、待稽核案件有集中特定廠商之情形,該所以公開取得方式擇符合需要者時有無獨厚特定廠商之不當行為。

三、待稽核案件之其他採購程序有無違法或不當之情形。

肆、稽核監督結果:

一、查受稽核監督之「軟體」等一二五件採購案(以下簡稱受稽核監督案)係○○會經由政府採購資訊查核系統勾稽篩選後,發現○○(以下簡稱○○)以公開取得方式辦理之相關資訊軟硬體採購,決標有集中「○○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之異常情形,經再篩選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至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該公司得標案件,發現該公司八十九年間得標四十二件(累計金額八、O六八、六四七元)、九十年間得標四十四件(累計金額一一、三八五、六六一元、九十一年一月至十月底止得標三十九件(累計金額九、四五四、二八九元),且其標比(決標金額占底價金額)幾乎均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因有明顯偏高之異常情形,又該一二五件採購案合計總決標金額高達二千八百九十萬八千五百九十七元,上述資訊軟硬體採購各案均屬未達公告金額,其有無意圖規避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及以公開取得方式擇符合需要者時有無獨厚特定該廠商之不當行為,有進一步釐清之必要,爰派組專案小組予以稽核監督,合先敘明。

二、據該所相關人員於稽核監督時表示,由於該所屬研究機構,所內各單位為推展業務需要,各自向外界承接不同研究計畫案,受稽核監督案係為執行個別計畫所必須採購之資訊週邊設備或耗材。查各案採購申請單之請購理由,確係為執行個別研究計畫之用,惟各案需求多為零星之資訊週邊設備或耗材等,每案預估金額均未達公告金額(大多為十幾萬元),且各案請購日及決標日期相近,而該所並未予併項辦理,另查該所辦理計畫案項下之採購,亦多採相同方式辦理,連同該所其他採購,合計每年高達一千五百餘件,實有增加採購人員工作負荷,且有降低採購效益之虞。另查○○局已針對相關事務設備訂有共同供應契約,該所亦為適用機關,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適用機關有正當理由者,得不利用共同供應契約,並應將其情形通知訂約機關,惟查該所並未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相關文件亦乏有不利用該共同供應契約之理由,實有未洽,允宜檢討改進。

三、據查各案之開、決標紀錄顯示,除少數個案僅一至二家廠商投標外,餘均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且參與投標之廠商間乏有相關具體事證可資顯示其間有異常關聯情形,據該所相關人員於稽核監督時表示,因○○公司營業地點位於該所(○○)附近,具地利之便,如開標當場遇有多家或外地廠商參與投標且需優先減價或比減價時,該公司大多採取主動壓縮價格之策略,以排除其他廠商參與競爭,且多能奏效,由於其履約情形並無降低品質或延誤履約等異常情形,且該公司上述作法因屬商業行為,該所自無法加以拒絕。按上述情形,本法雖無禁止,惟該公司每年自該所承接未達公告金額採購近五十件,累計得標金額近千萬元,又查各案之採購申請單,除少數案件附有二家廠商估價單外,大部分均僅附一家廠商估價單,且多為○○公司所開立者,為避免外界質疑,該所延續多年之採購作業方式實有加以檢討改進之必要。

四、受稽核監督案均採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方式辦理,其上網公告至開、決標程序,尚無不妥之處,惟部分採購,譬如:序號六O(案號: NS900623)、七六(案號:NS900271)、七七(案號:NS900225)、九三(案號:NS891290)及一二五(案號:NS 890757)案之採購申請單之招標方式勾選「公開招標」,與事實不符。另序號九三(案號:NS891290)之開標記錄表之招標方式欄及開標結果欄亦載明「公開招標」,實有未洽,應行改正。

五、建議類案採購之改進作法如下:

(一)年度開始前,召開預劃會議,請各業務單位就通用品項提出預劃需求,依下列方式辦理集中採購作業:

1、屬○○局共同供應契約的品項,可逕依該契約直接辦理採購。

2、各組相同之品項,交由一個小組併項採購。

3、非相同品項但屬同類品項,且採購條件相同者(譬如交貨期、付款、保固、驗收等)可集中交一個小組採購,採複數決標方式辦理。

4、若屬各小組均有共同需求且量大需求不定者,可採單價決標,俟需用單位有請購需求時,再依約洽廠商交貨。

(二)預劃需求的期限,可依作業小組的特性而定,如以一季、半年或一年之需求作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