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受監督機關:○○署○○隊 | ||
二、 | 案件名稱:「ΟΟ航材,航儀電等料件送修案」等十六件(四十四項)採購案 | ||
三、 | 時間: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 ||
四、 | 地點:略 | ||
五、 | 出席人員:略 | ||
六、 | 稽核監督結果: | ||
(一) | (90)空後修字第009號採購案,廠商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函所附加拿大原廠文件,未標示日期、無原廠簽名,書信格式與一般信件格式不符,其真實性令人懷疑,請予查證廠商有無偽造、變造履約文件,或提供偽造、變造文件之情形;其有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及第一百零一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依各該條規定辦理。 | ||
(二) | 目前裝備、航材勞務採購招標須知所規定之投標廠商資格甚為寬鬆,未要求於投標時提出修護廠商名稱及應具備之條件,有造成廠商得標後再覓修護廠或投標時未讓修護廠充分瞭解案情之可能,影響得標後履約成效或增加履約之不確定性,應予檢討改進。 | ||
(三) | 目前所簽合約書條款,未參考本會訂頒之契約範本,致內容有過簡或違反法規之情形處,例如規定廠商不得異議、未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八十八條納入招標文件等,應予檢討。 | ||
(四) | 修護案發生逾期履約情形者,有無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十一款情形而未依該條及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辦理,請檢討。 | ||
(五) | 90修03-04主傳動箱翻修案,九十年四月十二日開標,三家投標廠商中有一家廠商經審查不符合規定,該隊以「投標廠商未達法定家數(三家)以上」為由宣布流標,與本法第四十八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不符。 | ||
(六) | 通 案要求廠商於投標時附具差額保證金切結書,具結其標價如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時,同意繳納差額保證金,逾期未提出者,同意以押標金充抵,若有不足機關得撤銷 決標。上述作法,核與本法第五十八條之意旨及本會八十八年八月二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一五七一號函之規定不符。開標時遇最低標廠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 分之八十時,請確實依本會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三六七三七號函頒﹁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 行程序﹂之規定辦理。 | ||
(七) | 「投標廠商聲明書」業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修訂,惟該隊於其後之標案仍沿用舊版格式,應即改進。 | ||
(八) | 制式合約第七點不分採購是否確屬未達公告金額採購,通案規定廠商應覓具殷實舖保一家乙節,核與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及本會八十八年七月二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八九九一號函之規定不符;另制式合約第十點有關得標廠商之押標金應轉換為履約保證金乙節,核與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不符。 | ||
(九) | 據 各案議定底價紀錄所載,其底價係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惟查該施行細則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條文,該條業已刪除。按本法第四十六條「底 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對於底價之編列及核定作業已定有明文,請確實照 辦。 | ||
(十) | 「AS365N1、N2型直昇機空調系統加裝、汰換裝備」(案號:881126)採購,原擬就七架直昇機加改裝冷氣系統,惟其中一架於履約期間因故失事無法施工,上述情形因涉採購契約變更及加減價,惟該隊並未依本會八十九年二月三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三○八二號函頒「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之規定辦理。 | ||
(十一) | 「AS365N1、N2型直昇機空調系統加裝、汰換裝備」(案號:881126)採購,原擬就七架直昇機加改裝冷氣系統,惟其中一架於履約期間因故失事無法施工,上述情形因涉採購契約變更及加減價,惟該隊並未依本會八十九年二月三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三○八二號函頒「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之規定辦理。 | ||
(十二) | 建議航修勞務採購可採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 ||
1. | 以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並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依序邀請符合資格廠商執行拆檢報價及維修,可避免現行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因無法確定送修原因,任由廠商評估而產生之後續作業風險。 | ||
2. | 未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之組件,得以個案採長期契約並包含後續擴充,以最有利標決標方式決定供應廠商,俾建立長期穩定之獲得管道。 | ||
3. | 如政策上允許,可將整個飛航器之維修及零件獲得,連同地面支援裝備合併為一標,透過公開客觀評選(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或最有利標(本法第五十六條)方式,建立長期契約委託廠商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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