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受監督機關:○○部○○局 |
二、 |
案件名稱:「V型橡膠防舷材一批」採購案 |
三、 |
時間: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 |
四、 |
地點:略 |
五、 |
出席人員:略 |
六、 |
稽核監督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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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請查明本案各式護舷材規格訂定依據,並請招標機關提出符合該規範之產品型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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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請查明本案投標廠商資格訂定有無違反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及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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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本案有多少家投標廠商參與投標?其投標文件有無可疑為圍標之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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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請查明本案何以八十八年七月十三日開標,卻於八十八年八月十八日始決標,其理由為何?有無異常違法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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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請招標機關說明何以於決標後,始通知得標廠商繳交差額保證金之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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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本案底價之訂定及決標價是否有偏高不合理之處,亦請一併查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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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請查明廠商履約交貨,及招標機關辦理驗收有無違法情形?另得標廠商有無轉包行為(貨物究係由得標廠商自行生產亦或其代理)。 |
七、 |
稽核監督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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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案招標、履約、驗收過程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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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案於八十八年七月十三日辦理第一次公開招標之開標(總價決標),○○、○○(代理商)、○○、○○四家廠商投標,○○有限公司報價低於底價且為最低標(未經減價)由其得標(開標紀錄所載第一次決標)。惟其決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故由代辦機關經濟部第二辦公室通知○○公司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前繳納差額保證金,○○公司雖曾回復陳情說明,但○○部○○港務局(以下簡稱○○局)為顧及權益及確保採購品質,仍要求○○公司繳納差額保證金後,函知○○公司於八十八年八月十八日由其得標。(八十八年七月十三日第一次決標後,期間機關與廠商書面往返澄清及繳納差額保證金後,復於八十八年八月十八日第二次決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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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案採購項目二項:800H*3000L(一五二組)、600H*1000L(一五二組),共計三○四組,分四批交貨,分批驗收,第一批中800H*3000L十七組逾期交貨,依合約規定計罰逾期違約金,另取樣送○○大學試驗合格;第二批逾期交貨(全部),亦依合約規定計罰逾期違約金,驗收高度不足0.3cm;第三批依規定期限交貨,600H*1000L驗收高度不足0.6cm,800H*3000L驗收高度不足0.7cm;針對第二、三批驗收高度不足問題,港務局開會研討結論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報經上級機關交通部核准,採減價收受方式辦理(減價319762元);第四批依規定期限交貨並驗收合格,目前已結案。(各批材料之物性、化性試驗,送經○○大學檢驗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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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得標廠商有無轉包行為及產品不符合規定部分;查招標文件廠商資格規定: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納稅證明,另依港務局表示:本案採購標的為一般橡膠材料,無特殊性,故製造商、代理商均可投標,故未再另作嚴格之規定,且招標文件亦無標示為主要部分或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尚不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轉包之規定;另依○○局說明,本案採購標的「V型橡膠防舷材」為多年來一般使用之橡膠材料,委由○○顧問公司規劃設計所需之規格尺寸,辦理時依慣例(維護整修工程),先行採購護舷材,以局供料方式發包施工,另本案護舷材料採購經費佔全部工程預算百分之五十以上,同時配合政府擴大內需,增進預算執行率之需求,故分別辦理招標,若為新建碼頭工程,護舷材價款所佔造價比例甚小,依例採工料合併發包方式辦理。至於驗收高度不足問題,業經○○局檢討在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前提下,依本法第七十二條減價收受規定程序辦理,尚無違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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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然○○局及代辦機關○○部於辦理本次採購仍有若干與本法規定不符,茲條列如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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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招標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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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載明郵購招標文件之付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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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載明財物採購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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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載明廠商資格條件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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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敘明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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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交貨期限天數,究係採工作天或日曆天或限期完成,定義並不明確,請參考採購契約要項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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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招標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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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投標須知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投標廠商須提出之繳稅證明文件,未同時明定新設立廠商者之處理方式,與「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三項規定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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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投投標須知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其中一份型錄須為正本,有不當限制競爭之虞,本會八十九年六月八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一五九九三號函已有釋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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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投標須知第十一條,規定同一投標廠商就同一採購之投標,以一標為限。…但已書明屬替代方案者,得僅就該替代方案不予接受,違反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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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投標須知第十六條第一項,押標金繳納種類,其中匯票、郵局匯票,與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不符,另銀行本票及設定質權之定期存款單應修正為「銀行本行本票」及「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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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投標須知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廠商如在截止投標期限前至指定之專戶以現金繳納押標金者,毋須再規定收據聯須繳送至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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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投標須知第二十九條,得標廠商應於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內繳納差額保證金,與「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五日」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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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投標須知第三十條,契約總價係減價後之金額,如無本法第五十八條之情形,不應一律按機關預算單價調整,本會八十九年六月八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一五九九三號函已有釋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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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投標須知第四十三條,保固保證金繳納種類應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不得從貨款中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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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投標須知第五十條,查驗或驗收不合格,廠商未於通知期限內改正,如未逾契約原訂履約期限,尚不得以「逾期履約」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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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投標須知第五十六條,機關於「投標截止期限前」答復廠商之請求釋疑,與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二項「不得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前一日」規定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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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投標須知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若有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或第「六」款…..缺漏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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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及規格說明書第五點第三、四項等,規定「不得異議」,違反本法第七十五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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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底價之訂定:本案共採購二項材料,係依顧問公司規劃設計之新規格尺寸,以往並未曾採購,該局於底價簽核所附之參考資料中僅○○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報價單,並未再蒐集其他廠商報價資料,似嫌不夠嚴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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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開標、決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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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依○○部八十八年七月十三日投標商報價比較表所載本案「低於底價予以決標」、「決標單低於底價80%須繳差額保證金」,招標機關雖給予廠商陳情說明機會,惟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亦即機關應先評估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詳本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規定】,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方得依本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本案招標過程中,機關未踐行上開程序,即於開標後逕行決標,並於決標後通知廠商繳納差額保證金,與上開規定不符。本會八十八年八月二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一五七一號函已有釋例,建請招標機關日後應依上述程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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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案經評估決定仍須繳納差額保證金,○○部於八十八年八月十日經(八八)二辦字第八八八五○四一六號函知○○公司「於文到後七天內繳納,逾期未繳,其後果概由 貴公司負責」,○○公司於八十八年八月十八日繳交後,○○部復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經(八八)二辦字第八八八五○五七六號函知○○公司由其得標,該函主旨內容末段「…請依照規定繳交差額保證金…..」之合理性似欠允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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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開標日八十八年七月十三日已宣布決標,而後又於八十八年八月十八日辦理第二次決標,決標程序仍值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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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依本法第六十一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規定,自決標日起三十日內刊登決標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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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驗收: 本案○○公司投標標價清單載明生產/製造/供應商為○○HIGHYIELD SERVICES LTD,但交貨時卻為國內○○廠產品,處理程序似不夠嚴謹,仍值商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