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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一、二號機低壓電力設備採購案

壹、受稽核監督機關:○○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貳、案件名稱:○○廠一、二號機低壓電力設備採購案

參、日期:92.02.10

肆、稽核監督事項:

一、○○公司(以下簡稱○○)得否承繼原投標廠商○○之投標資格?○○公司是否具實質履約能力?○○公司以○○所提出之書面陳述為據,認定其承繼資格無虞,有無不當?○○公司之技術顧問○○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之查證結果如何?

二、○○是否有陳情廠商指稱以商業級檢證設備取代核能級檢證設備之情事?

三、○○有無涉違法轉包情事?

四、待稽核案件採購程序有無違法或不當之情形。

伍、稽核監督經過及結果:

一、查本案為預算金額新台幣四億八千九百一十五萬二百元之巨額採購,招標機關○○公司採選擇性招標,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九日公告資格標招標,六月三十日計有六家廠商投標並開資格標,經審查計有四家廠商資格合格,其中僅○○(以下簡稱○○)及○○二家續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參與規格標投標,規格標審查期間適逢核四停工,○○公司爰暫停審查,迄九十年二月十四日核四復工後始續予辦理審標作業。復因○○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通知○○公司由該公司取代原○○之資格,而○○亦於三月二十三日函○○公司關於○○之「○○」部門的所有與本案標的有關的執行業務均移轉至○○。○○公司委請其顧問○○公司進行相關書面審查後,於九十年六月十三日同意○○繼受○○之參標資格,經規格標審查結果二家均合格,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開價格標,○○報價最低且低於底價爰予決標,合先敘明。

二、查本案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第D1點及D2點對於廠商資格規定之意旨略以:「投標廠商必須是一合法登記之製造廠,且須具有曾自行設計、製造及供應至少二部○○及二十套核能安全等級(○○)的馬達控制中心...」招標文件第E6點規定之意旨略以:「標廠商如有被收購或合併之情形,得由其現任公司之執行負責人以出具聲明書之方式,聲明該收購或合併,對於其主要人員、設施、技術、專業知識及能力均無改變」則本案於核四停工復工後之規格審查期間,何以○○得以承繼○○之資格而得標,其違失或令人懷疑之處如下,請○○公司查察處理:

(一)據相關資料及○○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英文信函顯示,該公司之核能部門○○之全部業務,包括人員、設施、技術、專業知識及能力等均已移轉至○○,而○○集團與○○之核能業務合併成立○○,○○持有三四%的股份。另透過股權安排,○○更名為○○(即○○),為○○百分之百的子公司。惟查○○之○○ 部門實際並未隨上述核能業務移轉至○○,則○○實不符合本案投標廠商資格第D點規定須具有自行設計、製造及供應二十套核能安全等級(○○)的馬達控制中心之資格,亦顯其無足夠條件得以承繼○○之能力及實績而符合本案該部分資格規定。

(二)前項情形,據○○公司於稽核監督時表示,○○仍是○○之○○,故○○之○○ 部門仍得繼續為本案履約。由於如前所述,○○與○○係分別獨立之公司,上述情形,應屬分包行為,亦即○○之○○ 部門為○○之分包廠商。據此,○○顯不足以具有核能安全等級(○○)的馬達控制中心之資格。

(三)招標文件第E6點並未載明投標廠商部分部門移轉之情形,就第E6點規定觀之,應係投標廠商本身全部與他公司合併之情形,○○公司依該E6點同意○○在僅部分部門移轉之情形下即將投標廠商改為○○,顯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四)此外,○○僅部分部門移出,○○本身仍存在,就投標行為而言,○○本應於得標後負全部契約責任,現卻可因○○公司接受○○而致○○得以脫身不必對本案負任何責任,○○公司於此事之決定,有欠週延,應一併檢討。

(五)對於○○提出承繼○○之資格後,除前揭○○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英文信函外,○○公司未依招標文件之第E點資格規定,審查○○之其他資格,例如:第E4點經由會計師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第E5點最近年度報告。由於○○仍然存在,並未與○○合併,故○○原先提出之各種資格文件,不能全部移作○○之資格之用。據○○公司人員於稽核監督時表示,當時並未要求○○提送相關資格文件供查核,相關作業實有疏忽之處;○○不符合招標文件所定資格條件之情形,請○○公司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條規定檢討。

(六)查○○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所送交○○公司審查與○○有關之文件,除首頁外,其他均僅見○○之圖記,而未見任何有○○製作之註記,故○○對於上述○○仍需仰賴○○完成,則○○實不完全具有與本案相關之履約能力,而本報告二、(一)承繼○○之核能業務之證明是否屬實,亦令人懷疑,○○公司應予檢討。

(七)查有關轉包及分包之意涵,於本法第六十五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七條定有明文,針對其相關執行疑義,本會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六九七九號及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九七一九號函並已著有釋例。關於○○有無違法轉包乙節,請○○公司確認未於招標文件標示主要部分或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否則上開○○遞送之履約文件僅見○○圖記,有無本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之適用,請○○公司一併檢討。

(八)查本案招標文件第D2點規定投標廠商必須具備曾設計、製造及供應○○及○○(核能安全等級)之馬達控制中心實績經驗,據○○人員於稽核監督時表示,○○公司基於○○安全性之考量及與○○之約定,並不希望廠商提報商業檢證級製程之產品,但並未將此明文規定於招標文件中,然而亦未禁止廠商提報商業檢證級之產品。上開情形,○○公司未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違反本法規定。且○○於投標文件所報列之產品為商業檢證級之設備,不符招標文件○○(核能安全等級)之規定,而○○公司竟要求○○澄清或變更,並允許該公司修正其投標文件,其審標過程亦不符合本法規定。且若允許廠商提報商業檢證級產品,卻規定投標廠商須具有○○(核能安全等級)之製造實績,亦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另據○○公司與○○釐清之事項「○○澄清○○ 及○○並未具有獨自提供○○低壓電力設備之實績經驗,但若與○○合作則可提供○○級之該項設備」以觀,○○實不具有投標廠商資格中與○○(核能安全等級)有關之資格規定,而○○公司竟認為該公司符合本案資格,實有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