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受稽核監督機關:○○公司 貳、案件名稱:「高壓配電箱」等三十件採購案 參、稽核監督事項: (一)待稽核案件之規格訂定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無不當限制競爭。 (二)待稽核案件底價訂定及核定程序等是否符合採購法之規定。 (三)待稽核案件之參與投標廠商是否均相同,與得標廠商之間有無關連性,有無圍標之嫌。 (四)待稽核案件採購程序有無違反法令或不當之情形 肆、稽核監督結果: 一、本案緣起於陳情人舉發○○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全省各區營業處FRP辦理高壓配電箱採購之招標資格,疑有不當限制競爭,且每次參與投標、得標廠商多有異常關聯性,疑有圍標之嫌。 二、經自政府採購資訊公告查核系統勾稽篩選○○公司全省各營業處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至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所辦理之高壓配電箱相關採購案計有三十案(以下簡稱受稽核監督案,詳如附件明細表),發現其決標結果,○○、○○、○○及○○區營業處之得標廠商多集中於「○○公司」;○○區營業處則集中於「○○公司」,且決標金額佔底價金額之標比大多接近百分之百,上述情形,因屬異常,爰予稽核監督,合先敘明。 三、查受稽核監督案中,部分營業處之特定資格訂有「詳如附件」『招標規範書』」,或「詳依『○○器材標準規範(C034)』」之規定,又另增訂「...本採購之其他投標須知及契約條款:詳如附件「招標規範書」。或詳「○○器材標準規範(C034)規定」(譬如:序號十一至序號十八等案)等規定。惟上揭○○器材標準規範(C034)之制式規定並未同時附具於招標文件中,於稽核監督時機關人員雖說明可另向招標機關購買,惟仍不無有增加領標困難、影響廠商參與投標意願之虞。又查本採購標的非屬特殊或巨額採購,而上述規定卻載明於特定資格中,亦有未洽。 四、按前揭○○器材標準規範(C034)屬材料規格,其中又另訂有投標資格相關規定,但未載明於招標公告及招標單(應屬投標須知)中,易致廠商混淆或遺漏,實有未洽,允宜檢討改進。又其規定欲承製FRP製配電箱者,須為具有一貫作業製造能力(上揭材料標準9.2規定)並須具有○○部登記有案之FRP配電盤(箱)製造廠(上揭材料標準9.2.1規定),且該配電箱產品須由○○局按CNS11650 K3082 CNS11651 K6881標準有關規定試驗合格持有證明文件,並經○○公司審查合格者(上揭材料標準9.2.2規定),及具有製造設備、裝配設備...(上揭材料標準9.2.3至9.2.6規定)等規定,核有本會函頒「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第二之(十六)點「投標當時即必須擁有指定之設備」之情形。又上述9.2.1規定以製造廠為限,排除其他供應廠商參與競爭之可能,有無符合採購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限」之規定,不無疑義,允宜檢討並補充說明。另查上述9.2.2規定須經商檢局試驗合格外並須經○○公司審查合格始能投標,惟審查內容及程序並未載明於招標文件,不無間接不當限制競爭之虞。 五、依採購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查受稽核監督案之採購標的均為FRP高壓配電箱,據機關人員表示,其規定FRP製品,係考量配電箱之材質應具有高壓絕緣、質輕、堅固及易施工等特性。按符合上述特性之材料,是否以「FRP」之材質為限,○○公司並未加以檢討,故招標文件逕為指定材質,有無違反該條第二項「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允宜進一步檢討後補充說明之。 六、查受稽核監督案之採購規格,並非均含遮蔽板,惟查部分未採購遮蔽板者卻附有「電氣絕緣玻璃纖維遮蔽板臨時規範」(十頁以上),因與採購標的無關,且易致廠商混淆,宜檢討改進。至上開規範第7.2點規定「廠商未依7.1節辦理者,本公司得自發文日起停止該廠商投標本規範器材之資格二年」,核與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不符,應即改正。 七、受稽核監督案之底價表、廠商報價單、決標紀錄、契約價格等,其填寫價格或金額之處,部分營業處為含稅價,部分則為未含稅價,且各營業處對於決標公告填列之決標金額亦有含稅價及未含稅價之不一致情形,允宜檢討改進,以免影響決標資料之正確性,並請檢討採購金額有無因併計稅金影響其採購金額級距之情形。 八、據統計受稽核監督之三十案相關決標資料結果發現,○○、○○、○○及○○區營業處之得標廠商多集中於「○○公司」(得標十九案);○○區營業處則集中於「○○公司」(得標七案),又決標金額佔底價金額之標比大多接近百分之百,顯有集中特定廠商之異常情形(詳如附表),且得標廠商具有地區性,參與投標者幾乎為「○○、○○、○○」或「○○、○○、海外玻璃」,不無有製造競爭假象之虞,此一現象並非偶發,惟招標機關似未能察覺並為必要之處置。又查招標機關於底價訂定時,訪(詢)價對像多為上揭該等廠商或僅載明依前購價,亦不無可議之處,且不無造成標比偏高之情形。請○○公司詳予查察處理後補充說明。 九、據○○公司人員表示,FRP屬高污染工業,其相關製造業目前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十分困難,故不易取得設立許可,且查○○公司對於該等公司之查廠報告核發年份,譬如:○○公司為八十二年,○○公司為七十六年,○○公司為八十一年,上揭公司均繼續使用該當年核發之證明投標,近年來,尚查無新設廠商加入,該項產業目前似有進入障礙,綜前所述,高壓配電箱如具有高壓絕緣、質輕、堅固及易施工之性質,似即可滿足採購需求,有無必要以FRP或製造商為限,允宜進一步檢討。 十、另查受稽核監督案尚有下列缺失:(一)序號五(案號:M1139009003)開決標紀錄之「決標總金額」欄位載明「12,380,592」,而「合計」欄位卻填列「新台幣壹貳佰參拾捌玖佰伍拾貳元」,二欄明顯不相符,惟歷經十二個相關核簽章人員均未察覺,機關內部作業實有加強之必要。(二)序號十五(案號:L1038900002)招標公告之「投標資格」欄僅載明「依照投標須知」;序號十七(案號:L1038900006)招標公告未有「投標資格」或「廠商資格摘要」欄位,屬「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第六之(四)點「公告內容未完全符合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之規定,例如:漏填、錯填、未詳實填寫」以『詳招標文件』一語帶過)」之情形。(三)序號二十(案號:M1208800198)及序號(案號:M1208900110)之特定資格載明「○○工廠登記有玻璃纖維製品者」,似有誤將基本資格列為特定資格之虞。 |
|||||||||||||||||||||||||||||||||||||||||||||||||||||||||||||||||||||||||||||||||||||||||||||||||||||||||||||||||||||||||||||||||||||||||||||||||||||||||||
|
©202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