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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測量成果圖掃描檔影印多功能數位複合機採購
一、 受監督機關:○○縣○○地政事務所
二、 案件名稱:「購置建築物測量成果掃瞄建檔影印多功能數位式複合機」採購案
三、 時間: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
四、 地點:略
五、 出席人員:略
六、 稽核監督事項:
(一) 本案得標廠商投標及交貨之機型是否為非一體成型?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是否相符?
(二) 本案依檢舉人所附資料顯示,檢舉人已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將得標廠商所提機型不符招標文件之情事通知招標機關,則是時是否已交貨驗收?又招標機關如何處理?其原因為何?有無故意包庇得標廠商?
(三) 有關本案預算及決標價是否有偏高不合理之處,亦請查明。
(四) 本案招標機關辦理驗收之程序有無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七、 稽核監督結果:
(一) 本案預算金額為新台幣一百九十萬元,依本會八十八年六月七日(八八)工程企字八八○八0一三號函規定,此屬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合先敘明。
(二) 經查本案得標廠商交貨之產品廠牌及型號為KIP-2950,經依受監督機關所提該掃瞄建檔影印多功能數位式複合機型錄所示與現場查看結果,得標廠商交貨之機型,應為一體成型,另為求慎重,復經本會所聘專家以○○市事務器械商業同業公會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北市事器字第五七號函表示略以:「經查該機原廠出具證明及原文型錄說明該機械型式為『一體式』,另就機器外觀及購造檢查,應為一體型無誤」,故本案受監督機關以此機型合於契約「一體成型落地型」之規定,予以驗收應符規定。至於檢舉人指稱得標廠商所交貨品不符「另可加裝一個捲紙筒」規定乙節,亦經前揭函表示所交貨品KIP-2950確具備「另可加裝一個捲筒」之功能。
(三) 本案依受監督機關營繕工程驗收證明書所示,預定完工期限為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而完工日期亦為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惟若依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資料交貨期限為自得標日起十五天內交機驗收完成之規定計算,則因決標日為十二月二十四日,則該完工日期(交貨期限)顯已逾前揭公告之規定。但復查雙方於決標後所簽訂之合約書(公告時招標文件中並無合約草案),其交貨期限卻訂為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完成交貨安裝,是以該決標後所簽訂之合約應未依公告內容作基礎,從而遭致檢舉人質疑本案得標廠商有逾期交貨之情形,故本案受監督機關於將公告轉換為合約內容之處理過程不無瑕疵之處,日後應予避免。
(四) 另查本案得標價為新台幣壹佰貳拾參萬元,較之其他投標廠商報價在一百七十九萬餘元至一百八十九萬餘元間,此一報價顯低於其他廠商之報價,應無決標價偏高之情形。
(五) 關於驗收程序部分,經查本案無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九十條之情形,從而應辦理現場查驗,惟查受監督機關營繕工程驗收證明書記載,其軟體部分採書面驗收應有未妥;另本案於驗收時未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二條及施行細則第九十六條規定製作驗收紀錄,亦有違失,且本案既係財物採購卻使用「營繕工程驗收證明書」作為結算驗收證明,名實不符,亦待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