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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加侖化學泡沫消防車十輛」採購案

壹、受稽核監督機關:○○部○○局(以下簡稱○○局)


貳、案件名稱:「3000加侖化學泡沫消防車十輛」採購案


參、稽核監督事項:


一、本案之評選過程有無違法或不當情形。


二、得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有無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之情形。


三、評選程序之序位評定法經審議判斷違反法令,迄今已逾三個月,招標機關有無「另為適法處置」。


四、本案之採購程序有無其他違反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或不當之情形。


肆、稽核監督經過及結果:
一、本案於九十年八月三十日第一次開標,三家廠商投標,家數剛好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開標家數下限,所報價格均超出招標文 件所公告之預算金額,故予廢標,其後於十月十六日第二次開標,則無廠商投標,令人懷疑之處如下,請○○局詳予查察處理:(一)為何三家廠商動作如此一致?(二)為何招標文件已公告預算金額而三家廠商所報價格均仍超該預算金額?且於投標前既已明知所報價格超出預算金額,不可能為機關接受,為何還參加投標?(三)三家廠商之行為有無異常關聯或採購法八十七條之情形?


二、本案○○ 局依第一次招標之三家廠商報價情形,及第二次招標無廠商投標之結果,將十輛三千加侖消防車之預算金額自一億三千五百萬元,增加至二億三千五百萬元,大幅增加一億元,每輛增加一千萬元,增幅高達百分之七十四,按○○局提供資料顯示,原預算及規範係於八十八年間編列訂定,後歷○○空難等事件,經檢討有購置性能較優異機場消防車輛之需求,故於第一次招標時已修正提升多項性能,但未同步調整預算。後因國內尚無相關單位曾採購類似規格車輛,故參考第一次招標之三家廠商最低標報價每輛二千三百六十二萬元之情形,及第二次招標無廠商投標之結果,大幅增加一億元,即每輛預算自一千三百五十萬元調高為二千三百五十萬元,如此巨幅增加,完全未考慮該最低標報價未經減價即予廢標之事實,僅就每輛報價減十二萬元(比率約O.五%),合理性令人懷疑。由於本案係採公告預算金額及最有利標方式招標,屬巨額採購,得標廠商報價約折合每輛二千三百一十萬元,合理性又如何?僅憑評選項目子項三%之權重即予認可了事,便宜行事,顯非支用預算應有之行為。○○局既稱本案係「標準產品」,自應有相對之標準價格可參考,惟至今付之闕如,請○○局向國外採購該「標準產品」之先進國家機場查詢採購金額。查詢結果如證明決標金額欠合理,應檢討相關人員責任。又如增加一億元之預算才屬合理,則第一次招標時所列預算顯有錯誤(提高規格性能而未同步調整預算亦屬錯誤)。○○局應檢討相關人員責任。


三、本案開標現場既有錄影,依採購文件保存作業準則第二條及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該錄影帶應自驗收之日起保存五年,招標機關僅於開標後保存二個月即將錄影帶消磁移作他用,完全不視本案爭議尚未解決之事實,應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處置。


四、本案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審議判斷書載明審議判斷結果,評選作業顯有評選項目漏未評比之違反法令情事,原異議處理結果應予撤銷,則○○ 局、○○局(以下簡稱○○局)及本案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均有責任立即另為適法之處置,不得以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決議對抗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審議判斷結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已有明定。惟查該二局於接獲審議判斷迄今已逾三個月,○○局、○○局及本案之採購評選委員會仍停留在開會討論如何處置該審議判斷,相關人員怠忽拖延,任令爭議繼續存在,行事可議,請○○局及○○局查明後速予處理。(註:上述意見經專案小組於九月九日赴○○局專案稽核時已向該二局人員說明,○○局爰於九月十三日召開第十二次評選委員會,由原評審委員就原評審表所列評選項目及子項補評序位,並決議最有利標仍為○○ Corporation,併此敘明)


五、本案最有利標評選項目之權重,有明顯違反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情形。以「價格之合理性」子項為例,預算總額二億三千五百萬元之採購案,「價格之合理性」竟然僅占三%,而「駕駛空間及舒適性」子項即占三%,僅作為瞭解廠商投標文件內容之「簡報詢答」即占七%,又「其他」子項之範圍及意涵不明確亦占三%,與「價格之合理性」權重相當,此等明顯偏差權重,不無影響評定公正性之可能,予人為特定廠商量身訂作之懷疑。尤其「駕駛空間及舒適性」占三%乙項,雖該局解釋係出勤人員無法站立於車輛其他部位及考量安全等因素,然空間大小為一般消防車之標準裝置,何需為緊急救災目的之消防車考量其「舒適性」,顯非合理。○○局及○○局任令此等情形發生,相關人員不能以該評選項目權重係評選委員會審定而認為可置身度外,應予檢討。


六、本案採序位法評比,招標文件亦載明評選項目(含子項)及權重,惟出席評選委員中,個別評審表均僅於最後一欄「最有利標序位」列明序位,其中四位評選委員之評審表其各評選項目序位欄均為空白,一位評選委員亦僅就部分評選項目記載評分,顯有評選項目漏未評比之違法,審議判斷書判斷理由第三點及第四點已有載明,是以本案評選過程顯有疏失,採購評選委員會亦難謂無責。又本案評選作業未逐項評定序位並依權重計算序位後加總換算為序位,評選委員是否有因為個別評選項目先入為主之主觀想法(譬如於稽核會議時○○人員表示雙引擎在「引擎馬力搭配消防浦之效能」優於單引擎)其權重占十四%),而左右其整體評選序位結果,不察其他項目之優劣比較,令人懷疑。


七、本案九十年八月三十日及十二月十九日開標紀錄之「投標廠商」欄位均載明外國廠商名稱(十二月十九日雖有加註國內廠商名稱),惟查實際係由國內代理廠商投標,與事實不符,應予改正。


八、本案招標規範第二點規定「車輛必須是最新的型式且為消防車製造廠之標準產品」,申訴廠商(○○公司)與○○局對於「標準產品」認定不一,雖經審議判斷結果指明招標機關認定得標廠商之投標產品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標準產品」無不當,惟該專用名詞在一般人之瞭解似為已經標準化之產品,即已有生產上市之產品,爾後應避免使用該名詞,以杜爭議。


九、有關申訴廠商○○ 公司所提得標廠商投標文件所附照片一邊有四個儲藏室(共八個儲藏室),與其中文規範說明所述車身兩邊設有儲藏裝置共有四個儲藏室不符,經○○局再予確認說明得標廠商投標文件所附照片中計有八個入口門(Accessdoor),僅其中四個為儲藏室,分別位於車身二旁各有二個;另四個入口門分別為檢查入口門二個,消防幫浦控制盤及進出水口入口門一個,水管捲輪用及進出水口入口門一個,其所報規格中左、右各有二個儲藏室,與本案「需有四個儲物箱,分別設於車體兩側及保護拉門」規範相符,故尚無該公司上述所稱之不符情形。


十、本案招標文件備註條款第七點(契約第一百五十一頁)規定:「投標廠商應於每份規格文件內依據規範審查表之要求檢附所報車輛各項設備之原製造廠正本或彩色影本型錄、相關證明文件及承諾書,以及中文規範說明書。型錄上須劃線或標示出符合規格之資料,若型錄上無法完全顯示符合本規範時,則須檢附原廠補充說明正本及影本,並隨標檢附中文對照翻譯」,得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是否已完全符合該規定,請招標機關再詳予檢查確認。得標廠商部分型錄文件並非「正本或彩色影本型錄」,「駕駛艙裝『簧』」錯別字究屬何義?駕駛室空間尺寸2700mm X 2300mm X 1800mm,為何由中信局蓋校對章縮小為2700 mm X 2300mm X 1600mm(契約第九十七頁),請○○一併說明。


十一、契約第四十五頁及第七十一頁所顯示之車輛是否同型(部分配備似乎不完全相同),且為未來履約交貨之車輛,請洽○○ Corporation書面確認,並說明契約第七十一頁所顯示之檢測場所。


十二、全份投標文件之真實性,請招標機關洽○○Corporation確認。


十三、請招標機關洽○○ Corporation出具由該公司○○及代理授權書上之簽名人(似為○○)出具經公證之簽名樣式,以證明投標文件內容之真確性。

十四、○○局依採購法第四十條規定委託○○局辦理採購,○○局作為「專業代辦採購機關」而仍發生違反法令情形,應深切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