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受稽核監督機關:○○公司○○廠 貳、案件名稱:「複合式活性炭過濾頭120m/m(圓角包用)30000仟支」等七件採購案 參、稽核日期:91.09.12 肆、稽核監督事項: 一、待稽核案件之規格訂定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無不當限制競爭。 二、待稽核案件底價訂定及核定程序等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三、待稽核案件之參與投標廠商是否均相同,與得標廠商之間有無關連性,有無圍標之嫌。 四、待稽核案件採購程序有無違法或不當之情形。 伍、稽核監督結果: 一、本案緣起於據某廠商向本會舉發○○公司○○廠辦理「複合式活性炭過濾頭120m/m(圓角包用)30000仟支」採購(以下簡稱受稽核監督案),依特定廠商產品規格訂定,有不當限制競爭情形,且該廠於九十年三月至九十一年一月間決標之六案採購,疑有廠商圍標之不法情事。經自政府採購公告查核系統查詢結果,受稽核監督案之得標廠商均為「○○公司」,且其標比(決標金額占底價金額)除序號二(案號:90x015)、序號五(案號:90x061)、序號七(案號:91-0220-3-053)依序為六七%、九二%及九四%外,其餘四案均明顯偏高(九五%以上),且該七案合計總決標金額高達二億九千五百六十九萬三千五百元,上述情形,因屬異常,爰予稽核監督,合先敘明。 二、受稽核監督案之標的名稱均相同,僅採購數量不同(序號一至五案係於九十年間辦理,序號六及七係於九十一年間辦理),據該廠人員於稽核監督時說明係依總公司(○○公司)之配撥量辦理,且因有庫存量及報廢品之壓力,有必要依個案分別招標。按上述情形,其屬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所定得分別辦理之情形者,尚非不能據以分別辦理,惟查該廠簽辦文件卻乏有相關說明,允宜檢討改進。爾後辦理類案採購其有分批或分別辦理之必要者,應確實依本法第十四條或其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檢討辦理。 三、據受稽核監督案之開、決標紀錄發現,除得標廠商均僅為「○○公司」外,參與投標者幾乎均為「○○公司」、「○○公司」、「○○公司」等三家廠商(詳附表),且開、決標時亦僅○○公司出席,餘二家廠商則未到場,似有製造競爭假象情形,且此一現象並非偶發,惟招標機關卻未能察覺並為必要之處置(譬如:有無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者或就其規格為必要之檢討)。又查招標機關於底價訂定時,訪(詢)價對像多為上揭該等廠商或僅載明依前購價,除與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未合外,亦不無可議之處,且不無造成標比偏高之情形。請該廠詳予查察處理後補充說明。 四、受稽核監督案之規格訂定,據該廠人員於稽核監督時說明係先訪查市場規格經整合評估後再報請總公司同意後辦理,依稽核監督時該廠提供之採購文件,乏有規格訂定之相關書面資料,是以受稽核監督案之規格有無不當限制競爭,該廠允宜提出補充說明。 五、查該廠招標文件所附「複合式活性炭過濾頭規範」第一點「規格及試驗方法」送樣規定(一)有關「投標廠商必須事先依規定送樣二盤至○○,並依○○規定檢驗、試用核可者,始可參加第二階段投標...」之規定,複查受稽核監督案係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並訂有「開標」日期、時間、地點,是以廠商送樣洽該廠檢驗、試用時(開標前),有無於開標前洩漏投標廠商名稱及家數而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虞;另按上述之「檢驗、試用」因屬審標之一部,應於開標後為之,是以該廠似有錯倒審標程序之情形,允宜檢討改進。又類案採購如需事先就樣品檢驗、試用者,建議該廠亦得參考本法第二十條採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 六、查序號一至五(九十年招標案)招標文件之「複合式活性炭過濾頭規範」第一點「規格及試驗方法」項目一「外觀」之規格,與序號六及七(九十一年招標案)相較,後者新增「且捲製為香菸後,風味不得改變,必要時得以吸評方式比對之」等規定,惟查該廠並未就「吸評方式」之內涵及相關作業明確規範,且極可能因吸評人員之主觀偏好而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爭議,有必要檢討改進。至於上開「外觀」項目之檢驗方法,後者(即序號六及七)除規定「感官試驗」外,同時新增「與使用中過濾頭比對...」之規定,因序號一至五等五案均為「○○公司」得標,上述規定顯有利於原得標廠商,是以有無造成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該廠允宜檢討改進並補充說明。 七、序號二(案號:90x015)之招標公告載明:「未來增購權利:50%採購金額依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計入,後續擴張25000仟支預估金額7124000元,依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採限制性招標辦理」(上述「依法」應係依採購法施行細則之意;「擴張」應係擴充之意),惟查投標須知第五點交貨日期後段規定:「如合約期限未屆滿,全部數量已經交完,而本廠仍需同樣規格產品時,得徵賣方同意後,通知賣方按約定條款繼續製交所需數量,其數量以不超過本合約訂購數量百分之十為限。」復於上開文字之後另以手寫「未來增購權利50%,後續擴充二五、OOO仟支依法第二十二條第七款採限制性招標辦理」等文字,上開後續擴充情形之陳述,顯有矛盾。 八、序號六(案號:90c002)預算金額為九一、九八O、OOO元,屬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應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按該廠之上級機關應係○○部而非○○公司,惟該廠卻函請總公司派員監辦並核定底價,而總公司亦未發覺錯誤並函復派○○組課長監辦,上開作法,與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四十六條規定不符,允宜檢討改進。 九、查受稽核監督案之尚有下列缺失: (一)複合式活性炭過濾頭規範送樣規定之(一)「送樣時投標商需檢附原廠供貨證明;標得廠亦應隨每批貨品檢附原廠供貨證明,以確認所交貨品為同一原廠」乙節,核有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之規定,併請留意本會訂頒「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二之(二十)「投標時須檢附原廠製造證明、原廠代理證明、原廠願意供應證明、原廠品質保證書」之情形。 (二)規定投標時應裝入證件封內之切結書載明「本OO公司參加 貴廠OOO案OOO招標,自應遵照投標須知、一般規定、補充說明及有關法令等規定,絕無通同作弊壟斷標價,或借用證件或圍標等違規、不法情事,倘有違反願受懲處,絕無異議」乙節,機關遇有上揭不法情事時,本法已定有相關處置規定(譬如本法第四十八條、五十條、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等),毋需由廠商提出切結,是以上開切結書建議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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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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