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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呼吸器鋼瓶七十支、三節梯四隻、手提照明燈三十四隻、化學災害防護衣四十套、氣動式拋繩槍二支」採購案
一、 受監督機關:○○縣○○局
二、 案件名稱:「空氣呼吸器鋼瓶七十支、三節梯四隻、手提照明燈三十四隻、化學災害防護衣四十套、氣動式拋繩槍二支」採購案
三、 時間: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下午一時卅分
四、 地點:略
五、 出席人員:略
六、 稽核監督事項:
(一) 查明本案採購之消防裝備器材規格之訂定依據,並請招標機關提出符合該規範之產品型錄。
(二) 依本案設備規格規定空氣呼吸器鋼瓶、化學災害防護衣、氣動式拋繩槍等三項器材於投標時需附原廠商型錄正本,查明得標廠商是否依規定提出該等文件,其型錄規格是否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三) 查明本案參與投標廠商為何,其投標文件有無圍標跡象。
(四) 明本案底價訂定方式,決標價是否偏高不合理。
七、 稽核監督結果:
(一) 本案招標過程摘要,又執意採用違反法令之實績限制開標、決標,已足認相關人員確有違法失職之處。
1. 該案原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一日辦理第一次公開招標之開標(總價決標),有○○、○○、○○(資格不符)、○○、○○(逾期投標)五家廠商投標,經減價結果超底價廢標;復於同年五月二十四日辦理第二次公開招標之開標,有○○、○○、○○、○○四家廠商投標,○○報價低於底價(未經減價)由其得標。惟交貨後經兩次驗收,仍有部分項目不合格,乃於同年十二月十六日決議空氣呼吸器鋼瓶、三節式鋁梯、鹵素探照燈、氣動式拋繩槍及防護衣等五項不合格,其餘空氣呼吸器面罩、掛梯及小型發電機等三項合格,採部分驗收方式辦理。
2. 前述驗收不合格之空氣呼吸器鋼瓶等五項,經以另案(案號:F903-03)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重新辦理第一次公開招標之開標,有○○(資格不符)、○○(資格不符)、○○三家廠商投標,經第三次減價結果與底價相同,由○○得標,並已辦理簽約,刻正履約中。
(二) 「關於檢舉人指稱○○公司於某些招標案涉圍標、低價搶標、以次級品交貨等節,就有關○○縣○○局(以下簡稱○○局)之部分,經查本案所辦理之三次招標,所有參與投標之廠商名單,並未發現有○○公司,故檢舉函指稱之公司名稱尚與本案不符。至於本案招標文件檢附之契約草案,其賣方負責人預為載明○○○,作業雖有瑕疵,惟該○○○負責人並無參與本案投標,亦尚難據此認定○○局有不法情事。
(三) 前揭指稱雖與本案事實不符,但○○局於辦理本次採購仍有若干與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不符者,茲條列如次:
1. 招標公告:
(1) 本案為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且據○○局表示本案亦非屬特殊採購,則投標須知第肆點之廠商資格限定「資本額新台幣貳佰萬元以上」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五條之規定。
(2) 未載明郵購招標文件及其付款之方式。
(3) 未載明收受投標文件之地點。
(4) 未載明決標方式。
(5) 未載明廠商資格條件摘要。
(6) 未載明財物採購性質。
2. 招標文件:
(1) 投標須知第肆點之廠商資格載明廠商須繳納「最近乙期納稅證明文件(影本)」,未同時明定不及提出最近一期及新設立廠商者之處理方式,與前揭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三項規定不符。
(2) 投標須知第伍點、第拾點之價格標載明「不得提出異議」,與本法第六章異議及申訴規定之意旨不符。
(3) 投標須知第陸點載明現金之押標金繳納影本應附於證件封內,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並無此規定。另銀行本票應修正為「銀行本行本票」。
(4) 投標須知第拾點載明開標時廠商應攜帶廠商印鑑及負責人章,將造成廠商無法同時參與多個標案之開標,並不合理,本會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七二五八號函已有釋例,且查本案之招標文件既已檢附「出席代表授權書」格式供廠商填列,上開規定實有未恰。
(5) 其他諸如:(1)投標須知第七點載明標封須加蓋彌封章;(2)投標時即須填具﹁出席授權代表書﹂;(3)第拾點之四與第拾參點有關廢標、流標、停止開標之條文內容重複;(4)投標廠商聲明書仍使用舊版本;(5)資格審查表所列部分項目不合本法規定;(6)未依規定繳納押標金之廠商仍填列退還押標金領據;(7)招標文件未載明履約期限以及(8)契約草案之賣方負責人預為載明○○○等等,均有通盤檢討之必要。
3. 規格之訂定:
(1) 本案氣動式拋繩槍、氣密式耐用型A級化災防護衣及空氣呼吸器鋼瓶之規格,均載明投標時所附型錄須為正本,有不當限制競爭之虞。
(2) 本案採公開招標,惟空氣呼吸器鋼瓶之規格仍載明開關牙口須與現有鋼瓶銜接牙口相容,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設計或型式之規定,且未提供書面之現有牙口型式,易造成有意投標廠商之困擾;如其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情形,得採限制性招標(公告金額以上者,須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並得依本會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00一九四七號函以公告徵求廠商方式辦理。另氣密式耐用型A級化災防護衣之規格載明須符合歐洲PREN943標準或德國VFDB-0801標準,如其非屬國際標準,亦有違反上開條款規定之虞。
(3) ○○局表示本案規格係參採歷次採購案制訂,例如氣動式拋繩槍組合配件之一|發生繩明定為聚丙烯3.5公釐、鹵素探照燈之燈體外徑明定為5吋等,致有抄襲特定廠商之規格資料之嫌,而有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之虞。
4. 底價之訂定:
(1) 本案共採購五項器材,○○局制式底價表預估金額欄雖註明「附預估金額之分析資料」及備註欄註明本法底價訂定之相關規定,惟查該局提供之資料中並無該分析資料表,而該底價表亦無逐項編列各項器材之價格(僅有總價),如非底價訂定不確實,不符合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即是採購文件保存不確實,不符合採購文件保存作業準則之規定。
(2) 本案底價經查○○局係依前得標廠商(寶玄)之決標價擬訂,再經核定人酌減定案,惟復查本案氣動式拋繩槍二套,得標廠商(正隆)之決標價較其上次(八十八年五月廿四日)之報價高出四萬元(規格並無重大更動),顯示○○局擬訂底價時,似未詳予分析前購案曾參與投標廠商之價格資料,而有底價訂定不確實之虞。
5. 開標:本案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重新辦理第一次公開招標之開標,有○○、○○、○○三家廠商投標,其中○○及○○均未檢附押標金經判定資格不符,○○局仍依公告時間辦理開標,其形式上雖已達開標之法定家數門檻,惟查○○及○○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一日參與本案未重新辦理採購之第一次公開招標時,悉有依規定繳納押標金,而本次投標時卻不約而同未依規定繳納押標金,且均未出席開標會議、未檢附原廠型錄正本,其做法不無疑義,就此情況,消防局似有必要探討其事情原委,如有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並得不予開標、決標。
6. 審標:
(1) ○○之資格審查表,資本額項目之審查結果未勾選,○○之資格審查表,所有項目之審查結果未勾選,且對審查不合格之廠商,未於通知單內敘明其不合格原因,不符合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
(2) 本案採分段開標,惟經查○○局並未記錄規格之審查結果,亦無類似規格審查之文件,且查本案○○之投標文件所附氣動式拋繩槍原廠正本型錄圖示之槍身長度為910mm,與品質證明書所載槍身長度為86cm+-5%及其所附規格(抄錄自招標文件之規格)槍身長度為86cm+-5%不一致,且超出規格要求之上限(903mm),○○局並無通知廠商提出說明,以確認正確之內容,有審標不確實之虞,不符合本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
7. 決標:
(1) 本案招標公告之履約期限載明「訂約之日起120日曆天內交貨」,投標須知第拾伍點亦明定得標商應於決標(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翌日起八日內簽約,而本案簽約日期為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推算其履約期限應為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假日計入),如不計入假日者,履約期限亦應為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與契約所載八十九年九月十日尚屬有間,如係計算錯誤,應予更正。且本案履約期間採日曆天計算,未於契約中明定假日是否計入,不符合採購契約要項第四十四點之規定。
(2) 本案決標結果業於八十九年四月五日公告,惟查其公告項目並未涵蓋底價金額,亦未說明底價金額不公開之理由,不符合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