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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纜托架採購
一、 受監督機關:○○股份有限公司○○處
二、 案件名稱:「電纜托架採購(含安裝)」等相關採購
三、 時間: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四、 地點:略
五、 出席人員:略
六、 稽核監督事項:
(一) 採用選擇性招標有無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其核准範圍為何?
(二) 個案辦理選性招標其所訂之投標廠商資格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B級或C級鐵構承製商資格規定內容是否符合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二條至第五條規定)
(三) 以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
(四) 經查招標機關辦理之採購案為數不少係採用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其理由為何?所辦理之採購是否為上級機關所核准得採選擇性招標之範圍?
(五) 本案邀請廠商投標,各該投標廠商投標之情形有無異常情形?(請詳閱開標紀錄)
(六) 檢舉人所來函所指案號653-8901118號採購,確實僅有決標公告而無招標公告(包括以標的名稱、招標機關名稱等方式查詢均無相似案件),其係錯誤抑或有其他原因?請併予查明。
七、 稽核監督結果:
(一) 本 案招標機關係以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經常性採購規定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以電國產字第八九0一-一0四八號函將「八十九年度(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一三五項重要輸變電供電配電材料之採購及其『購置及安裝』」乙案,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條規定陳報上級機關○○部(以下稱第一次陳報),並 由○○部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以經(八九)國營字第八九三二0九三一號函核准,而關於本次稽核之電纜托架部分,據招標機關表示即係所陳報項目中第七十七 項(B級鐵構)及七十八項(C級鐵構),惟依前揭兩函所示,係以不含安裝之材料採購作為核准之內容,是以招標機關復基於縮減工期之考量,欲將B級以上鐵構 製造廠商得施作之電纜托架以統包及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乃於八十九年三月四日以電輸字第八九0三︱0一五三號函報○○部(以下稱第二次陳報),○○部於八 十九年三月七日以經(八九)國營字第八九三二三0六九號核准。
(二) 經查本案招標機關第一次函報上級機關之項目第七十七項所謂B級鐵構及七十八項所謂C級鐵構,均非材料之名稱、亦非一定材料之通稱,是以招標機關據此公告,亦無法從公告中看出所採購之材料究竟為何,故與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七條第三款規定不符。
(三) 又查,招標機關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公告案號8901002以選擇性招標辦理之「標購電纜托架二套含安裝」採購案,因為此案係包含安裝,故依前揭一之說明,此應非第一次陳報核准之範圍,而應屬第二次陳報範圍,故招標機關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公告案號8901002採購案,既非屬上級機關核准範圍,其採購程序應已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二十條規定。另查○○股份有限公司依第一次陳報核准所辦理之「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案號K0448900002之10)公告之領標截止期限為八十九年三月八日,但案號8901002採 購案卻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及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分別公告,並於同年三月二日決標,是以其在未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前,如何邀請合格廠商投標實有疑問,且依前 揭「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公告其他欄2之說明「僅取得承製能力證明未辦理登記之廠商,不會被列入合格名單,將不會被邀標,亦不得要求參標」,亦可 得知本案若僅邀取得承製能力證明之廠商,亦與招標文件規定矛盾,因此,案號8901002採購案邀請廠商投標之程序與法不符,故此一採購辦理之程序,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
(四) 電 纜托架及安裝之採購案,經查此等電纜托架均係配合電纜支撐需要而以定著之方式安裝於建築物或構造物,故應屬該等建築物或構造物之附屬設備,因此其性質應屬 政府採購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之電氣工程之一部,而非財物之採購(亦無第七條第三項之適用),且據招標機關承辦人員表示,電纜托架係配合每案需要而作不同之 設計,因此每案金額大小均不一,且工程性質、施工方式、施工環境、及所需施工機具等皆有其差異,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經常性」之定義,亦非 無疑。
(五) 另查○○股份有限公司僅有第一次陳報核准所辦理之「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案號K0448900002之10), 因此據此僅能辦理B級及C級鐵構之材料採購,惟查,招標機關後續之電纜托架之採購案,除材料之採購外亦包含安裝,是以此等採購案,顯非本案建立合格廠商名 單所得辦理之範圍,故其辦理此等採購程序即未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是以其邀請廠商投標,已違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六) 本 案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之廠商資格,係依招標機關自行訂定之A級鐵構承製商資格、B級鐵構承製商資格及C級鐵構承製商資格,惟查該等資格最後之修訂日期為八十 四年九月或十月,其中諸多規定並未符合「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所訂之基本資格及特定資格,尤以其中規定廠商「最近十年內曾承製台電B級 以上鐵構、台架」、「最近十年內曾承製台電或公營機構鐵構、台架」、「最近十年內曾承製台電C級以上鐵構、台架」等實績,如每一案均需此一資格,則可想見 將使新廠商無法加入競爭,故此等規定顯已構成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七條不當限制競爭,另此等資格亦限制廠商需有一定之自有設備,亦與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 採購認定標準第二條至第五條規定不符,應請併予檢討。
(七) 另查符合A級、B級及C級之廠商共計有十三家廠商,惟查案號653-8901149號 採購,僅通知十一家廠商參與,若無正當理由,則已違政府採購法第六條第一項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差別待遇之規定,及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應予經 審查合格之廠商平等受邀之機會﹂規定。另對於合格廠商名單之處理,經查閱招標機關所辦理邀請廠商投標之公文流程顯示,該等公文並未以密件方式處理,如此則 不排除有心人士洩漏邀標廠商名稱進而讓受邀廠商製造圍標之可能,且亦與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應予保密之規定有違。另如機關疏於注意而造成洩漏者,其 保管人員及洩漏人員亦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八) 另 經查閱招標機關以選擇性辦理七案件,開標及決標紀錄,發現決標價與底價之比率多在百分之九十八以上,且每案均僅三家廠商投標,此種情形,不外乎受邀廠商獲 有招標機關相關標案預算書,且機關首長核定底價之習慣已為廠商所熟悉,或機關底價業已洩漏,或已遭廠商圍標等。從而為求公平競爭,避免影響採購公正之不法 情事發生,招標機關於日後辦理招標時,對於上揭通知、投標及底價核定等處理程序及相關環節應嚴守保密責任,甚至檢討是否有必要以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此等採 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