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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督導小組第11次會議紀錄

壹、開會時間:94年8月15日(星期一)上午9時30分
貳、開會地點: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第1會議室
參、會議主席:郭召集人瑤琪(蔡副召集人堆代)
肆、出席單位及人員:詳簽到簿 記錄:陳信瑞
伍、報告事項:
第一案:行政院所屬各中央機關94年度第2季採購績效報告。
說明:
一、依院屬各中央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統計結果,94年度第2季院屬中央機關之採購決標件數共計2萬1,834件,採公開辦理者計1萬8,547件,佔總決標件數84.9%。未達公告金額採購公開辦理之件數比例為80.4%。
二、總決標金額共計新台幣1,765億元,採公開辦理者計新台幣1,547億元,佔總決標金額87.6%。未達公告金額採購公開辦理之決標金額比例為79.6%。
三、採最有利標決標(包括準用最有利標及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採最有利標精神決標原則)之件數共計2,377件,佔總決標件數10.9%;總決標金額共計新台幣533億元,佔總決標金額30.2%。
四、有電子領標之採購共計1萬6,342件,佔公開辦理件數89%。
五、電子領標之成本效益方面,在政府機關,估計節省紙張成本約新台幣1,942萬元;在廠商,估計節省人工差旅成本約新台幣980萬元。
六、各機關採購績效衡量結果,詳附件1。本季評量結果分述如下:
(一)公開辦理者之件數比例最低之3個部會:
1、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本季為32.4%,前1季為63.6%):本會第2季辦理採購,公告金額以上者均採公開方式辦理;而未經公開辦理之未達公告金額案件計23件,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經本會首長核定辦理。另建議將現行公開辦理比例之計算方式,改為採案件與決標金額作加權平均之相對比例計算方式。
工程會企劃處:
(1)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辦理者,應依該款規定,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並無可通案辦理之情形,應即檢討改正。
(2)有關建議採案件與決標金額作加權平均之相對比例計算方式乙節,因無法明確表達各機關之採購績效,且各機關於分析檢討時,勢必仍需區分案件數與決標金額分別計算,宜維持現行方式。
2、外交部(本季為42.0%,前1季為55.8%):
(1)本部第2季採購案件總數為50件,惟本部及本部領事事務局第2季採購案件總數僅為38件,經查件數差異原因係將國合會採購案件計入本部績效中所致。
(2)本部38件採購中,未公開辦理之24件採購案,有5件總金額48,722,000元屬高層出訪相關採購案,該等案件係因業務特殊性造成,倘不計該5案,本部一般採購採公開方式辦理者,以件數計佔4成2,以金額計佔7成9。雖比例仍不高,且其中仍有部分係因業務屬性造成,惟仍將檢討並繼續努力將無外交特殊考量之採購案件以公開方式辦理,提升採購績效。
3、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本季為42.3%,前1季為28.6%):已有明顯進步,故未函請該會提出說明及檢討。
(二)公開辦理者之決標金額比例最低之3個部會:
1、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本季為16.9%,前1季為52.2%):本會第2季公開辦理者之決標金額比例偏低,係因有4件採購案採限制性招標所致,該等案件係因決標對象屬國際總會之國內唯一窗口(中華奧委會、體育運動總會、大專體育總會及智障者協會),故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辦理。
2、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本季為18.8%,前1季為100.0%):本會第2季公開辦理者之決標金額比例偏低,係因本會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辦理「消費申訴及預警資訊系統第3期建置案」,以限制性招標向原訂約廠商辦理議價所致。
3、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本季為50.4%,前1季為90.8%):本會第2季公開辦理者之決標金額比例偏低,經檢討分析其原因如下:
(1)本會辦公大樓續租案,係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向原出租人辦理續租。
(2)因作業疏失誤將「文建會2005全國表演藝術日-公開徵選文宣企劃暨製作單位」等4件公開評選案,刊登為限制性招標指定廠商辦理。
(三)允許廠商電子領標比例最低之部會:
1、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本季為61.9%,前1季為100.0%):經查本會未允許廠商電子領標之採購案件,係由各業務處自行辦理,因其對電子領標作業不熟悉致未採行相關措施,本會當督促其改善。
2、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季為66.7%,前1季為87.5%):依據工程會政府採購資訊網站所顯示本會允許廠商電子領標比例,第1季為66.7%,第2季為93.8%,表示本會該項績效已有明顯提升。
工程會企劃處:有關本中心所統計之績效指標與工程會政府採購資訊網站所顯示之比例有異乙節,係因統計基準及方式不同所致,分述如下:
(1)工程會政府採購資訊網站:係以各機關採購案之招標資訊作統計,並以招標公告之公告日期為基準。
(2)本中心績效指標:係以各機關採購案之決標資訊作統計,並以決標日期為基準。
(3)舉例說明:機關辦理採購,如於3月辦理招標公告,並於4月決標者,則依第(1)點說明應歸屬於第1季之標案,惟依第(2)點說明則應歸屬於第2季之標案。另該案如因流(廢)標而於3月辦理2次招標公告者,依第(1)點說明則應以2件招標標案計算,惟依第(2)點說明則應以1件決標標案計算。
(4)本中心各項績效衡量指標,係依院屬各中央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資料予以統計,包括公開辦理之件數及決標金額比例等指標,均係以決標結果衡量機關採購績效,尚屬合理。其與工程會政府採購資訊網站所顯示之電子領標達成率,尚屬有別。
3、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本季為69.2%,前1季為33.3%):已有明顯進步,故未函請該會提出說明及檢討。
決議:
一、為落實專業採購目標,請採購績效衡量結果不甚理想之部會,採行改進措施,逐步提升績效,並請相關專責採購單位主動協助所屬機關解決執行上所遇到的困難。
二、同意備查。

第二案:底價審議機制工作小組94年度第2季工作報告。
說明:
一、各部會第2季辦理符合「行政院暨所屬機關工程採購底價審議原則」適用範圍之底價審議作業,計有內政部、國防部、國科會、交通部、教育部、經濟部6個部會,共計130件標案,屬專業代辦採購機關辦理之標案,計有營建署、土地重劃工程局10件標案。
二、依據各部會執行情形彙總表顯示(詳附件2),各部會總平均評分逾90分,其中國防部、國科會、交通部、經濟部達到滿分; 另根據專業代辦採購機關彙總表顯示,營建署及土地重劃工程局總評分均為滿分。
決議:
一、請各部會持續辦理底價審議作業,並請底價審議工作小組主動協助各機關解決執行上遇到的困難。
二、同意備查。

第三案:共同供應契約推動小組94年度第2季工作報告。
說明:
一、各機關於滿意度網路調查機制表達不滿意或非常不滿意之比例雖低,惟為提升機關對共同供應契約之滿意程度,已請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局)指定專責單位及人員就該等意見應掌握時效並主動積極處理,且將處理結果覈實刊載於訂約機關處理欄位以善盡履約管理之責任。另為使廠商積極處理訂購機關不滿意之意見及改善履約情形,已請中信局研議於契約明定,廠商如被登錄不滿意意見,其處理結果未經中信局核可前,就該契約不得接受機關訂購。
二、經就上述機制之不滿意原因分析結果,係以廠商交貨緩慢或逾期為主,為改善此情形,本小組已於電子採購系統規劃不同交貨數量有不同履約期限,機關亦得與廠商協議較契約規定為短之履約期限並載明於訂購單。另為提升廠商交貨速度,本小組亦研擬一套廠商交貨速度評分機制,由訂購機關依實際狀況進行評分,其結果將公開於電子採購系統,供各機關作為選擇訂購對象之參考。滿意度網路調查機制之修正及廠商交貨速度評分機制,目前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刻正進行系統雛形開發。
三、「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實施情形:
(一)該要點核定之8個訂約機關,本季合計決標總價將近144億元。其中,中信局辦理事務性及一般性之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本季計已決標之採購項目共計292項,契約件數計1,271件,滿足各機關多樣化需求。本年度第2季各機關訂購金額計約新台幣57億6,530萬元,訂購筆數計7萬9,264筆,大幅降低採購成本,節省大量人力物力,並提升政府採購效率。
(二)整體而言,決標總價較預算金額減少約12億元,佔預算金額之7.55%(93年度第2季之比率為9.50%);決標總價低於市價總額約32億元,佔市價總額之18.39%;本年度主因國防部採購軍用油料成本上漲所致,決標總額較上一年度決標價增加約1.9億,佔上一年度決標價2.40%(註:部分品項新增或規格不同者不列入統計比較)。
決議:
一、為提升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品質,共同供應契約推動小組已就各訂購機關於滿意度網路調查機制表達不滿意意見之原因進行分析檢討,並據此改善現有滿意度網路調查機制及開發廠商交貨速度評分機制,請儘速完成建置,以營造一個優質的集中採購環境。
二、同意備查。

第四案:專業機關代辦採購制度94年度第2季成效報告。
說明:
一、94年度第2季代辦1億元以上採購執行成效如下:
(一)中信局:本季決標7件,決標金額計新台幣67億5,581萬元。
(二)內政部營建署:本季決標8件,決標金額計新台幣26億3,011萬元。
(三)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局:本季決標1件,決標金額計新台幣1億2,350萬元。
三、94年度第2季代辦未達1億元採購執行成效如下:
(一)中信局:本季決標47件,決標金額計新台幣7億3,281萬元。
(二)內政部營建署:本季決標10件,決標金額計新台幣2億5,926萬元。
決議:
一、請各專業代辦採購機關持續接受並儘速辦理各洽辦機關洽請代辦之案件。
二、同意備查。
陸、臨時動議:無。
柒、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