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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成立及督導小組第一次會議紀錄

院長致詞 報告事項 討論事項

壹、 開會時間: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星期二)上午十時三十分整
貳、 開會地點:行政院貴賓室
參、 會議主席:郭召集人瑤琪
肆、 出席單位及人員:詳簽到簿 紀錄:張世傑
伍、 院長致詞:
推動成立發包中心是要落實 總統的施政理念,也是行政院重要施政目標,目的在促進未來政府採購更加公開、透明、專業、有品質及有效率。政府採購一年的市場規模,在新台幣八千億元以上,需要整體規劃與執行,才能發揮採購效益,為國家謀取最大的利益,把錢花在刀口上。
「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以督導小組為指導單位,進行督導、協調、查核及指導。在推動集中採購、底價審議方面,有共同供應契約及底價審議機制,可提升採購的效率。該中心現以任務編組方式運作,希望在經過一段時間運作後能將其制度化、法制化,達到永續發展的目的。行政院一直將建立高效能、負責任、具應變力的施政作為努力落實的目標,讓國家未來發展具有前瞻性,使台灣具備全球競爭力。希望本中心之運作亦能配合此一目的。
陸、 召集人致詞:(略)
柒、 報告事項:

第一案: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設置要點報告
說明:
一、 建構統一發包中心,以集中專業人力、統一作業方式,提升政府採購效益,為政府既定之政策目標,本案構想自 唐前院長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聽取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專案報告後,即提示本會「迅即研擬具體方案,積極推動實施」。原擬編列經費預算,預定於九十年一月一日開始運作,惟遭立法院全數刪除。本會爰另研擬「行政院統一發包中心替代方案」以為因應,報奉 行政院於九十年五月一日以台九十工字第○二四二八○號函同意辦理,並於九十年八月一日正式實施。
二、 案經 游院長於本(九十一)年二月初巡視本會時明確指示「成立『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有助於擴大政府採購效益,應儘速推動,請工程會積極研議辦理,並於六個月內完成」。工程會爰研擬推動計畫方案,並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奉院核定,依該計畫方案應訂定之「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設置要點」,業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奉院核定,詳如附件一。
決議:本案備查。

第二案: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設立或指定與發包中心對應之專責採購單位報告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設置要點」第九點規定,本院所屬各一級機關應設立或指定與本中心對應之專責採購單位,辦理本中心推動專業採購制度事項。
二、 查目前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均已設定或指定專責採購單位,詳如附件二。
決議:本案備查。

第三案:成立共同供應契約推動小組報告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設置要點」第五點規定,本中心設共同供應契約推動小組,負責辦理本中心推動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制度事項。
二、 推動小組置工作人員五人至十人,由本院主計處、工程會及相關機關人員派兼之,並由督導小組召集人指定工程會企劃處楊錫安處長為召集人。
三、 報告資料如附件三。
決議:本案備查。

第四案:成立底價審議機制工作小組報告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設置要點」第四點規定,本中心設底價審議機制工作小組,負責辦理本中心落實底價審議機制事項。
二、 工作小組置工作人員五人至十人,由工程會相關人員派兼之,並由督導小組召集人指定工程會技術處葉宏安處長為召集人。
三、 報告資料如附件四。
決議:本案備查。

第五案:中央信託局代辦財物勞務採購收費標準及內政部營建署代辦工程採購收費標準報告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設置要點」第六點規定,本中心為辦理專業採購機關代辦採購事項,指定中央信託局及內政部營建署為各機關代辦採購。
二、 中央信託局報告資料如附件五。
三、 內政部營建署報告資料如附件六。
決議:本案備查。

捌、 討論事項:
第一案: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工程採購底價審議原則草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 依採購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對於採最低標決標之採購案件,其底價之訂定,與政府經費執行效益及採購品質息息相關,故為確保底價訂定精實合理,發包中心對於院屬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將擬定底價審議之執行原則,並督導各機關依執行原則審議底價,使政府預算得作最有效益之運用;對廠商而言,底價審議機制可確保底價訂定合理,毋須低價搶標,提高殷實業者投標意願,進而健全政府採購市場。
二、 依據「推動成立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計畫方案」,底價審議原則由底價審議工作小組擬定,於督導小組成立後一個月內送由督導小組審議於通過後實施。
三、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工程採購底價審議原則草案,如附件七。
決議:照案通過。本原則俟運作一段時間後,再行檢討其內容。
第二案:發包中心下設之專業代辦機關、專責採購單位、底價審議機制及共同供應契約績效衡量指標,提請討論。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設置要點」第十點規定,發包中心督導小組應定期向院長報告本中心運作成果。專業機關、專責單位於本中心交辦事項範圍內,應定期向督導小組報告其執行情形,並受督導小組指揮監督。
二、 依據「推動成立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計畫方案」,各指定代辦採購機關依作業手冊代辦採購,應逐月向督導小組彙報代辦採購執行成果,並逐月提報底價審議執行成果;專責採購單位應逐季向督導小組彙報其上一季之統一發包執行情形(包括所屬機關統一發包之執行情形)及督導所屬機關執行底價審議成果。
三、 專業代辦機關、專責採購單位、底價審議機制及共同供應契約績效衡量指標草案,如附件八。
決議:
一、 關於績效衡量指標各項表格,各機關承辦人員如有疑義,可向工程會或中信局查詢;並請工程會及中信局將相關資料置於網站上,以方便各機關查詢下載。
二、 修正會議資料附件七–專責採購單位決標資料統計表之採購金額級距為:未達公告金額、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及巨額以上四種。
三、 關於招決標方式與履約品質的相關性問題,請工程會提研究計畫,並將研究成果提供各機關參考。
四、 其餘照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