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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第19次會議紀錄


壹、開會時間:96年8月20日(星期一)上午9時30分
貳、開會地點: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第1會議室
參、會議主席:吳召集人澤成
肆、出席單位及人員:詳簽到簿 記錄:陳信瑞
伍、報告事項:
第1案:底價審議機制工作小組96年度第2季工作報告。
說 明:
一、各部會本季辦理符合「行政院暨所屬機關工程採購底價審議原則」適用範圍之底價審議作業,計有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國防部、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交通部、教育部、經濟部等7個部會,共計辦理100件標案;另屬專業代辦採購機關辦理者,計有內政部營建署1件標案(附件1)。
二、依據各部會及專業代辦採購機關執行情形彙總表顯示,各部會總平均評分為98.4分;專業代辦採購機關總平均評分為94.6分。
三、檢附各機關執行成效統計表、未依底價審議原則相關規定之標案決標資料明細表(詳附件2、3、4)等3個報表,以供各部會改進參考。經查各部會工程採購案,其中有27件為審議小組委員未全部出席,建請各部會在召開底價審議會議時,妥適安排開會時間,以改善審議小組委員之出席率;另有1件係洽辦機關未派員到場說明,建請專業代辦機關加強與洽辦機關聯繫並妥適排定開會時間,以利相關人員皆能與會。
決 議:
一、報告內容,備查。
二、請各部會持續督促所屬機關確實依底價審議管考之作業規定辦理底價審議,並請依上開說明事項配合辦理。


第2案:共同供應契約工作小組96年度第2季工作報告。
說 明:
一、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銀行)業於96年7月1日完成合併,存續公司為臺灣銀行。
二、為解決新舊共同供應契約常發生時間無法銜接,致需求機關無共同供應契約可利用,而須自行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之情形,臺灣銀行同意適度延長後續擴充期間、採分段擴充期間之方式辦理及儘量提早辦理招標作業。另基於共同供應契約產品於延長契約有效期限時,恐已非市場主流商品,已要求臺灣銀行如有展延效期需要,鼓勵各訂約廠商提供降價或促銷優惠予各機關。
三、配合政府保護國內毛巾、襪子及製鞋產業政策,臺灣銀行業與廠商分別簽訂共同供應契約並公告於系統供各機關利用,本季國產毛巾共同供應契約訂購數量約21萬條,訂購金額約為836萬元;國產襪子共同供應契約訂購數量約為58萬雙,訂購金額約為1,910萬元;國產鞋品共同供應契約訂購數量約為10萬雙,訂購金額約為7,898萬元。
四、「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實施情形:
(一)該要點核定之訂約機關為國防部等8機關,合計本季決標總價約156億元。其中,臺灣銀行辦理事務性及一般性之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本季已完成之採購項目共計866項,較上年度同期大幅成長111.22%;契約件數計2,618件,較上年度同期成長58.57%,滿足各機關多樣化需求。本年度各機關訂購金額計約新台幣76億元,較上年度同期成長21.36%,訂購筆數計14萬6,470筆,較上年度同期成長56.77%,大幅降低採購成本,節省大量人力物力,並提升政府採購效率。
(二)整體而言,本季決標總價較預算金額減少約17億元,占預算金額之10.09%(95年度第2季為10.50%);決標總價低於市價總額約37億元,占市價總額之19.42%(95年度第2季為16.95%);本年度決標總價較上一年度決標價增加約1億元,占上一年度決標價1.35%(部分品項新增或規格不同者不列入統計比較)。
決 議:
一、報告內容,備查。
二、有關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與臺灣銀行於96年7月1日完成合併,並以臺灣銀行為存續公司乙案,其與政府採購相關業務(共同供應契約及專業代辦採購)之接續事宜,包括現階段及未來之因應措施(例如組織規程內容、法令依據等),請企劃處於下次會議提出檢討報告。


第3案:專業機關代辦採購制度96年度第2季成效報告。
說 明:
一、代辦1億元以上採購執行成效如下:
(一)臺灣銀行(代辦財物及勞務採購):本季決標7件,決標金額計新台幣19億3,278萬元。
(二)內政部營建署(代辦工程採購):本季決標10件,決標金額計新台幣11億6,558萬元。
(三)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代辦工程採購):本季決標2件,決標金額計新台幣3億1,809萬元。
二、代辦未達1億元採購執行成效如下:
(一)臺灣銀行:本季決標39件,決標金額計新台幣5億3,664萬元。
(二)內政部營建署:本季決標15件,決標金額計新台幣5億8,258萬元。
決 議:
一、報告內容,備查。
二、請各專業代辦機關特別注意相關承辦人員之操守問題,以避免發生違法情事。
三、請各專業代辦機關針對工程品質及工地安全加強履約管理,並請各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予以查核。
四、請內政部營建署注意下列事項:
(一)內政部營建署代辦工程採購,偶有發生履約爭議或工程進度延宕等情形,請加強履約管理,以確實發揮專業代辦機制之功能,提昇採購效率。
(二)因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及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局已不再接受各機關之代辦案件,有關未來代辦需求之調查及代辦組織人力之因應對策,應預為籌謀。
五、請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針對多次流標之案件深入檢討,除檢討相關預算外,亦應針對工期、工法及施工材料之妥適性一併納入檢討。


柒、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