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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第20次會議紀錄


壹、開會時間:96年11月21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
貳、開會地點: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第1會議室
參、會議主席:吳召集人澤成
肆、出席單位及人員:詳簽到簿 記錄:陳信瑞
伍、報告事項:
第1案:底價審議機制工作小組96年度第3季工作報告。
說 明:
一、各部會本季辦理符合「行政院暨所屬機關工程採購底價審議原則」適用範圍之底價審議作業,計有內政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國防部、法務部、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交通部、教育部、經濟部等10個部會,共計辦理76件標案(附件1);另專業代辦採購機關無辦理符合「底價審議原則」適用範圍之底價審議作業。
二、依據各部會執行情形彙總表顯示,各部會總平均評分為96.9分。
決 議:請配合討論事項之決議檢討辦理。


第2-1案:共同供應契約工作小組96年度第3季工作報告。
說 明:
一、配合經濟部推動院長於第3055次院會提示落實10項節約能源具體行動之「政府機關公務車汰換一律以低污染車為優先」及「政府機關白熾燈泡應逐年汰換為省電燈泡」計2項工作,工程會與財政部(臺灣銀行)已於現行公務車輛共同供應契約提供符合節能標章效率標準車輛、油電混合車(hybrid車)及油氣雙燃料車(LPG車)等低污染車種供各機關上網選購,另臺灣銀行預計將符合節能標章效率標準之車種,擴大納入97年度之公務車輛共同供應契約。臺灣銀行已於96年11月,於高效率省能照明設施共同供應契約提供省電燈泡供各機關上網選購,俾利逐年更換現有之白熾燈泡。
二、臺灣銀行為落實國產毛巾共同供應契約明定:訂約廠商不得以我國以外地區生產之毛巾混充交貨之規定,業已派員前往雲林縣實地查訪製造廠之生產流程,查訪結果尚屬正常。查訪過程並發現國產毛巾共同供應契約推動近2年來,已有廠商開始汰換舊式織布機,新購新式機種,以提升織布作業及產能,顯示政府積極輔導本土毛巾製造產業已有初步成效。
三、「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實施情形:
(一)該要點核定之訂約機關為國防部等8機關,合計本季決標總價約196億元。其中,臺灣銀行辦理事務性及一般性之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本季已完成之採購項目共計713項,較上年度同期成長11.50%;契約件數計1,436件,較上年度同期成長58.22%,滿足各機關多樣化需求。本季各機關訂購金額計約新台幣96億元,較上年度同期降低12.50%,訂購筆數計14萬496筆,較上年度同期成長20.09%,大幅降低採購成本,節省大量人力物力,並提升政府採購效率。
(二)整體而言,本季決標總價較預算金額減少約20億元,佔預算金額之9.30%(95年度第3季為12.15%);決標總價低於市價總額約51億元,佔市價總額之20.67%(95年度第3季為18.45%);本年度決標總價較上一年度決標價增加約2.5億元,佔上一年度決標價2.25%(部分品項新增或規格不同者不列入統計比較)。
四、中央信託局與臺灣銀行合併後,由臺灣銀行接續辦理政府採購業務檢討報告。
決 議:
一、提報內容第三點標題「未來展望」修改為「建議」。
二、有關審計部建議工程會協助整合各類武器需求機關之需求特性,分別委由專業採購機關善用集中採購作業模式,俾發揮經濟效益,提升採購績效乙案,應注意不同機關對各類武器不同之功能需求特性,不宜為合併採購而損及機關執行業務所需之功能。
三、有關臺灣銀行分別於北區、桃竹苗地區及中區辦理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業務宣導及座談會乙節,除係為加強適用機關及供應廠商瞭解共同供應契約之內容及作業程序外,亦應藉此瞭解各訂購機關及供應廠商對於實務執行過程所遭遇之問題,以檢討共同供應契約有無應改進之處。


第2-2案:中央信託局與臺灣銀行合併後,由臺灣銀行接續辦理政府採購業務檢討報告。
決 議:
一、有關中央信託局與臺灣銀行合併後,由臺灣銀行接續辦理政府採購業務之相關法令依據,尊重財政部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意見。
二、有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7條規定,同意給予臺灣銀行2年之調整期限辦理業務調整,必要時得再申請延長2年乙節,仍應以民國98年6月30日為規劃期限,屆時如確有必要者,再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延長,不宜逕以民國100年6月30日為規劃期限。
三、為因應上開期限後,臺灣銀行依銀行法及金融機構合併法相關規定,恐無法繼續辦理現行代辦採購及辦理共同供應契約業務乙節,因該行採購部辦理政府採購業務已有相當成效,且該等業務確有繼續存在之必要性,其他機關較無辦理上開業務之專業人力及能力,請工程會、財政部及臺灣銀行通盤檢討妥為因應,並以1年內解決為目標。


第3案:專業機關代辦採購制度96年度第3季成效報告。
說 明:
一、代辦1億元以上採購執行成效如下:
(一)臺灣銀行(代辦財物及勞務採購):本季決標10件,決標金額計新台幣25億7,424萬元。
(二)內政部營建署(代辦工程採購):本季決標3件,決標金額計新台幣3億8,295萬元。
(三)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代辦工程採購):本季決標1件,決標金額計新台幣2億6,500萬元。
二、代辦未達1億元採購執行成效如下:
(一)臺灣銀行:本季決標55件,決標金額計新台幣7億1,335萬元。
(二)內政部營建署:本季決標3件,決標金額計新台幣7,739萬元。
決 議:
一、報告內容,洽悉。
二、請各工程專業代辦機關針對多次流標之案件,確切檢討其原因,以免影響工程整體進度,並應注意工程品質。
三、因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及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局已不再接受各機關之代辦案件,有關內政部營建署代辦業務健全化乙節,請內政部營建署妥為檢討因應,以健全公有建築工程專業代辦機制。
四、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已不再接受各機關之代辦案件,且本身業務單位人力因移撥而逐漸減少,建請交通部及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針對現有人力,妥為規劃運用,以避免人力閒置或專業人才流失。
五、精省後,因「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業經廢止,且行政院組織改造作業因立法尚未通過亦尚未定案,相關機關人力無法充分運用,且因業務及升遷無法正常化致士氣低落,請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人事行政局予以瞭解並妥為因應。


陸、討論事項:
第1案:檢討「底價審議原則」
決 議:「行政院暨所屬機關工程採購底價審議原則」係依據「推動成立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計畫方案」所訂定,經通盤檢討後,爾後各機關於訂定底價過程如有採行審議機制之需要,請併入政府採購法第46條規定辦理。


柒、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