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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第17次會議紀錄


壹、開會時間:96年3月1日(星期四)下午2時30分
貳、開會地點: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第1會議室
參、會議主席:吳召集人澤成
肆、出席單位及人員:詳簽到簿 記錄:陳信瑞
伍、報告事項:
第1案:行政院所屬各中央機關95年度採購績效報告。
說 明:
一、依院屬各中央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統計結果,95年度院屬中央機關之採購決標件數共計7萬9,880件,採公開辦理者計6萬5,432件,佔總決標件數81.9%。
二、決標總金額共計新台幣7,147億元,採公開辦理者計新台幣6,035億元,佔總決標金額84.4%。
三、有電子領標之採購共計6萬1,970件,佔公開辦理件數97%。
四、電子領標之成本效益方面,在政府機關,估計節省紙張成本約新台幣7,285萬元;在廠商,估計節省人工差旅成本約新台幣3,718萬元。
五、各機關採購績效衡量結果,詳附件1。
決 議:
一、請將院屬各中央機關辦理採購之績效衡量結果函送各部會,供其檢討過去一年之採購績效。
二、餘同意備查。


第2案:底價審議機制工作分組95年度工作報告。
說 明:
一、各部會本年度辦理符合「行政院暨所屬機關工程採購底價審議原則」適用範圍之底價審議作業,計有內政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國防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交通部、教育部及經濟部11個部會,共計辦理316件標案;屬專業代辦採購機關辦理之標案,計有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內政部營建署2個機關,共計辦理18件標案。
二、依據各部會及專業代辦採購機關執行情形彙總表顯示(詳附件2),各部會總平均評分為88.5分;專業代辦採購機關總平均評分為87.5分。
三、各部會所屬機關遇有人員異動時應作好業務交接工作,以避免填報作業延宕,若有符合底價審議原則案件,亦應於次一月初至底價審議管考系統(http://202.39.47.202/ucenter/ index.htm)填報底價審議辦理情形,俾利管考。
決 議:
一、有關底價審議作業執行績效良好之部會,請持續推動,至於不甚理想之部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請檢討改善。
二、請各部會持續督促所屬機關確實依底價審議管考之作業規定辦理底價審議,除掌握成本商情核實訂定底價外,更應確實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以落實底價審議原則之目標,使機關工程採購案件底價更臻合理、節省工程經費支出。
三、餘同意備查。


第3案:共同供應契約推動分組95年度工作報告。
說 明:
一、為因應中國大陸毛巾、織襪及鞋類產品大量進口,影響國內相關製造產業生機,已於95年間陸續指定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局)為「國產毛巾」、「國產襪子」及「國產鞋品」共同供應契約之訂約機關。95年度中信局辦理之國產毛巾共同供應契約累計訂購數量約109萬條,訂購金額約為3,197萬元;國產襪子共同供應契約累計訂購數量約為77萬雙,訂購金額約為1,652萬元;國產鞋品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因不同公、協會就招標文件所訂之台灣製鞋品定義認知不一致,經經濟部工業局96年1月23日邀集相關單位召開座談會後,中信局業依該會議之決議辦理後續採購作業。
二、為避免外界質疑中信局辦理之共同供應契約決標價格有高於市價之情形,本分組已決議由中信局建立查價機制,透過實地查訪、書面型錄及網路資訊等方式,調查瞭解市場價格變動情形,另規劃由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主動發出電子郵件通知機關及廠商,提供相關降價措施訊息回饋中信局,以適時調整決標價格,俾利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仍享有與市價同步降價之優惠。上開調查結果亦得作為中信局未來辦理採購之參考。
三、為鼓勵廠商主動提供共同供應契約商品之促銷,已決議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開發價格促銷功能,供訂約廠商主動提供特定期間之價格優惠,俟優惠期間結束後,價格自動回復至原契約公告之決標價,俾利政府採購與一般消費者同步享有優惠措施。
四、「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實施情形:
(一) 該要點核定之訂約機關為國防部等8機關,合計本年度決標總價約566億元。其中,中信局辦理事務性及一般性之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本年度已完成之採購項目共計2,963項,較上年度成長3.24%;契約件數計6,364件,較上年度成長11.05%,滿足各機關多樣化需求。本年度各機關訂購金額計約新台幣351億元,較上年度成長19.87%,訂購筆數計45萬1,225筆,較上年度成長27.79%,大幅降低採購成本,節省大量人力物力,並提升政府採購效率。
(二) 整體而言,本年度決標總價較預算金額減少約84億元,佔預算金額之12.86%(94年度為10.03%);決標總價低於市價總額約104億元,佔市價總額之15.57%(94年度為15.47%);本年度決標總價較上一年度決標價降低約14億元,佔上一年度決標價4.73%(部分品項新增或規格不同者不列入統計比較)。
五、共同供應之採購發包、訂購及契約規定之檢討報告。
決 議:
一、有關中信局共同供應契約決標商品之查價機制,應基於「使用者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所採購標的之價格,不應高於市場行情」原則辦理,務必落實查價機制適時調降商品價格。另考量中信局尚無法及時反映商品之市場價格,致產生價格反映時間差之可能性,應保留機關對於訪價結果有低於共同供應契約商品決標價格之情形,得另案自行辦理採購之彈性空間。
二、由廠商於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公布商品價格促銷活動,俾利機關自眾多促銷方案中,擇定最適者辦理訂購,可節省機關採購成本並增加促銷廠商之訂單,可達到機關與廠商雙贏之局面,應加強宣導並鼓勵廠商配合。
三、有關共同供應之採購發包、訂購及契約規定之檢討報告「廠商如以優惠價格或條件供應訂購機關者,訂約機關得要求該廠商以該優惠價格或條件,供應所有適用機關」乙節,其主要目的係為讓機關得同步享有降價優惠,惟是否反而造成廠商不敢提供優惠或降價措施,或以其他變相措施因應,應予以注意。
四、有關主計處代表提及影印機租賃共同供應契約於舊契約有效期限下訂,惟履約期間跨越新契約,而廠商不願以新契約較經濟之計費方式計價乙節,請中信局主動要求廠商就相同機型部分,以新契約規定之計費方式辦理。
五、機關採購電腦軟硬體,其後續維修服務之採購,倘必須由原得標廠商方得辦理者,應於電腦軟硬體採購時,將其後續之維修服務附於採購標的一併考量。倘尚非必須由原得標廠商方得辦理,故採公開方式辦理招標者,機關應於契約明定其維修服務如涉及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者,得標廠商應有合法之相關權利,並應落實履約管理;廠商履約時如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請工程會通函各機關,以利遵循。
六、餘同意備查。


第4案:專業機關代辦採購制度95年度成效報告。
說 明:
一、95年度代辦1億元以上採購執行成效如下:
(一)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代辦財物及勞務採購):本年度決標27件,決標金額計新台幣86億697萬元。
(二)內政部營建署(代辦工程採購):本年度決標22件,決標金額計新台幣53億637萬元。
(三)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代辦工程採購):本年度決標7件,決標金額計新台幣47億7,308萬元。
二、95年度代辦未達1億元採購執行成效如下:
(一)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本年度決標241件,決標金額計新台幣51億8,069萬元。
(二)內政部營建署:本年度決標55件,決標金額計新台幣13億6,054萬餘元。
三、成立專責機關辦理專業代辦方案之辦理情形報告。


決 議:
一、首先,感謝各代辦機關過去一年之辛勞。為確保公共建設品質及進度,並避免影響各洽辦機關年度預算之執行期程及績效,仍請專業代辦採購機關儘力辦理各洽辦機關洽請代辦之案件。
二、有關「成立專責機關辦理專業代辦方案」乙節,由非工程專業機關自行辦理工程採購,確已遭遇實務執行之困難,且迫切有洽請專業機關代辦採購之需求,請工程會會同研考會積極辦理,共同研擬具體方案。
三、餘同意備查。


陸、討論事項:
第1案:修正「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說 明:
決 議:同意備查,請依程序函報行政院核定後,據以施行。


柒、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