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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督導小組第15次會議紀錄


壹、開會時間:95年8月17日(星期四)下午2時30分
貳、開會地點: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第1會議室
參、會議主席:吳召集人澤成
肆、出席單位及人員:詳簽到簿 記錄:陳信瑞
伍、報告事項:
第1案:底價審議機制工作小組95年度第2季工作報告。
說明:
一、各部會本季辦理符合「行政院暨所屬機關工程採購底價審議原則」適用範圍之底價審議作業,計有內政部、國防部、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交通部及經濟部等5個部會,共計辦理64件標案;屬專業代辦採購機關辦理之標案,計有內政部營建署,8件標案。
二、各部會之總平均評分已較上季的70.3分大幅提高為91.3分;另專業代辦採購機關之總平均評分亦由上季的81.8分提高為88.8分,執行成效良好。
決議:請各部會持續督促所屬機關依底價審議原則辦理底價審議,確實掌握成本商情核實訂定底價,並如期填報底價審議辦理情形,俾利管考。


第2案:共同供應契約推動小組95年度第2季工作報告。
說明:
一、中信局業依督導小組第14次會議第3案決議2,統計94年度各機關以正當理由通知不利用其辦理之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共1,294件,佔全年總訂購筆數之比率為0.36%。正當理由經中信局彙整後,可歸成3類:(一)規格功能不符需求,佔總件數79.21%,(二)緊急需用,佔總件數12.75%,(三)價格較低,佔總件數5.72%。本小組已要求中信局就規格功能不符機關需求部分,將機關反映之意見併入下次採購案檢討考量;緊急需用部分,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已有與廠商另行商定更短之交貨期限功能,請中信局及中華電信就上開系統功能適時向機關宣導說明;至於價格較低部分,基於中信局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之成效已達一定規模,請中信局建立查價機制,調查市場價格變動較大之商品行情,以適時調整決標價格,該調查結果亦得作為未來辦理採購之參考,避免機關採購高於市價之產品。
二、關於行政院主計處於督導小組第14次會議建議中信局簽訂之影印機租賃共同供應契約,採階梯式分級距訂定不同價格乙節,經中信局邀集影印機租賃案各廠牌在臺總經銷廠商代表,已達成2項優惠方案。至於96年度之影印機租賃共同供應契約,中信局同意於招標文件再增列不同用紙量及其金額級距,以提供機關多種需求選擇。
三、「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實施情形:
(一)該要點核定之訂約機關為國防部等8機關,合計本季決標總價約131億元。其中,中信局辦理事務性及一般性之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本季已決標之採購項目共計410項,較上年度同期增加136項,比率成長達15.33%,契約件數計1651件,較上年度同期增加473件,比率成長達26.34%,滿足各機關多樣化需求。本季各機關訂購金額計約新台幣63億元,訂購筆數計9萬3,429筆,較上年度同期增加25,212萬筆,比率成長達16.60%,大幅降低採購成本,節省大量人力物力,並提升政府採購效率。
(二)整體而言,本季決標總價較預算金額減少約15億元,佔預算金額之10.50%(94年第2季為7.55%);決標總價低於市價總額約16億元,佔市價總額之16.95%(94年第2季為18.39%);本季決標總價較上一年度決標價降低約6億元,佔上一年度決標價6.68%(94年第2季為增加2.40%;部分品項新增或規格不同者不列入統計比較)。
決議:
一、有關共同供應契約訂約機關之查價機制,應更能適時反映市場價格行情,調降契約公告之決標金額,中信局應於契約中約束廠商適時調降決標價格,達成品質好、價格便宜、訂購方便且交貨迅速之目標,以建立集中採購制度之公信力,提升集中採購績效。
二、有關影印機租賃共同供應契約,採階梯式分級距訂定優惠方案乙節,中信局應明確告知訂購機關,該契約無法提供較低基本用紙量之情形(例如廠商基於經濟規模及成本考量不願就用紙量較低者報價),及尚有其他可採用之辦理方式,例如得考量自行辦理採購或利用中信局辦理之影印機共同供應契約購置新機。
三、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指定中信局辦理之「駕駛人力委託外包」共同供應契約,訂約機關應讓實際擔任駕駛之外包人員明確瞭解其最低保障薪資、勞(健)保等相關福利,及其與機關編制內駕駛人員之差異。另有關人力外包政策之合理性,請工程會邀集相關單位再行研商。


第3案:專業機關代辦採購制度95年度第2季成效報告。
說明:
一、95年度第2季代辦1億元以上採購執行成效如下:
(一)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本季決標8件,決標金額計新台幣24億277萬元。
(二)內政部營建署:本季決標9件,決標金額計新台幣24億6,796萬元。
二、95年度第2季代辦未達1億元採購執行成效如下:
(一)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本季決標50件,決標金額計新台幣8億1,531萬元。
(二)內政部營建署:本季決標8件,決標金額計新台幣1億3,607萬餘元。
決議:
一、請內政部營建署對於洽辦機關採全程或非全程代辦方式之原因,及不同代辦方式履約情形之差異(例如是否如期、如質完成等),再行瞭解,以作為檢討改進之用,並請內政部營建署加強辦理營建管理相關專業能力之教育訓練。
二、有鑑於法務部代表反應內政部營建署之代辦情形,因該署審定發包圖說、變更設計及驗收作業等行政程序過於冗長;或因人力不足,致預算執行狀況不理想,請工程會工程管理處針對內政部營建署代辦案件專案列管,並函請署長參與列管會議。
三、請工程會企劃處於下次會議時,彙整不同代辦機關之代辦情形,區分代辦案件性質、件數、預算金額、決標金額等,以玆比較。
四、有關土地重劃工程局建請協調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同意開放不足員額之進用條件,得透過高(普)考方式補足乙節,仍請配合依人事精簡政策辦理,如有人力不足者,得委外辦理。


陸、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