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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督導小組第14次會議紀錄

壹、開會時間:95年6月1日(星期四)上午9時30分
貳、開會地點: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第1會議室
參、會議主席:吳召集人澤成
肆、出席單位及人員:詳簽到簿 記錄:陳信瑞
伍、報告事項:
第1案:行政院所屬各中央機關95年度第1季採購績效報告。
說明:
一、依院屬各中央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統計結果,95年度第1季院屬中央機關之採購決標件數共計1萬6,023件,採公開辦理者計1萬3,069件,佔總決標件數81.6%。未達公告金額採購公開辦理之件數比例為74.7%。
二、決標總金額共計新台幣1,290億元,採公開辦理者計新台幣1,022億元,佔決標總金額79.2%。未達公告金額採購公開辦理之決標金額比例為75.2%。
三、有電子領標之採購共計1萬1,554件,佔公開辦理件數92%。
四、電子領標之成本效益方面,在政府機關,估計節省紙張成本約新台幣1,340萬元;在廠商,估計節省人工差旅成本約新台幣693萬元。
五、各機關採購績效衡量結果,詳附件1。本季評量結果分述如下:
(一)公開辦理者之件數比例最低之3個部會:
1、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本季為36.4%):本會未採公開方式辦理之採購案,除部分案件屬獨家供應、延續性計畫或後續擴充外,餘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之委託研究案,已要求業務單位儘量採公開方式辦理。
2、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本季為41.3%):本會辦理之採購案,多屬藝文服務,古蹟或歷史建物修繕工程等,部分藝文服務採限制性招標件數比例過高乙節,已向長官陳報並請業務單位配合儘量採公開方式辦理。
3、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本季為42.9%):本會辦理之採購案,多屬專業服務,因部分案件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致比例偏低,本會未來將就如何提升公開辦理比例列為未來重點工作。
(二)公開辦理者之金額比例最低之3個部會:
1、外交部(本季為8.6%):本部公開辦理之金額比例偏低,係因有2件決標金額甚大之採購案所致,該2案決標金額佔本季總決標金額90.51﹪。未公開辦理者,多為業務屬性所致,例如機密性或外交考量等,對於一般性案件,本會將努力提升公開辦理之比例。
2、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本季為45.6%):本會公開辦理之金額比例偏低,主要係因採限制性招標委託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辦理「委託高中體總辦理95年國際暨兩岸體育交流活動案」之決標金額佔本季決標總金額47﹪所致,該案採限制性招標之理由尚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
3、國防部(本季為54.7%):本部因有部分武器裝備係採限制性招標向美國辦理採購,因該等採購金額龐大,致比例偏低。
(三)工程會企劃處說明:機關辦理後續擴充採購,如係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辦理者,係歸類為公開方式辦理者;如係依同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辦理者,則歸類為未採公開方式辦理者。
決議:
一、請工程會企劃處就未公開辦理之統計條件予以加註說明,並就不同採購性質(工程、財物、勞務)分別統計其公開辦理之比例,以玆明確。
二、機關辦理資訊系統開發或設備採購案,如於使用期間有由原供應廠商提供維護服務之必要者,應有全程採購規劃,其後續維護服務得附於採購標的合併招標決標,或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於原有採購之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後續擴充情形,並於契約載明後續維護服務所需金額比例或額度,以避免於後續擴充議價時,廠商藉機抬高價格,另主計處代表所提關於後續維護服務所需金額比例高低之合理性,請研考會併預算法第34條及第39條意旨再予研究。另藝文採購如有後續擴充之需求者,亦應注意避免上開廠商藉機抬高價格之情形。
三、請各部會本於職權,在不影響業務推展及專業考量條件下,儘量採公開方式辦理。

第2案:底價審議機制工作小組95年度第1季工作報告。
說明:
一、依據95年6月1日統計結果顯示,經濟部各列管標案皆已補填報完成,總評分88.3分。
二、對於內政部營建署本季代辦3件工程採購標案,其中「臺北縣汐止市污水下水道系統新建工程管線試挖探管第一標」工程未成立底價審議小組影響總評分乙案,經查係營建署新增資料錯誤(誤為查核金額以上工程),經重新計算,其總評分為88.6分。
三、經濟部說明:因本季案件數較多,且工程主辦單位包含台灣電力公司各營業處、中油、台灣省自來水公司各管理處等單位,造成填報時間延長,目前皆已填報完成。爾後將要求所屬機關確實依底價審議管考之作業規定如期填報底價審議辦理情形。
決議:底價審議工作小組爾後針對各機關填報資料,如有異常,應儘速電洽瞭解原因,並督導改正;若仍未改善,再以公文洽催,並提報召集人。

第3案:共同供應契約推動小組95年度第1季工作報告。
說明:
一、為保障國內本土毛巾及織襪產業之生機,體恤業者處境,工程會業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5條第3款規定,指定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局)為辦理「國產毛巾」及「國產襪子」共同供應契約之訂約機關。
二、國產毛巾共同供應契約之採購部分已於95年4月3日完成決標,得標廠商共16家,該契約已公開於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以下簡稱電子採購系統),供各機關上網訂購;另為防止部分廠商以我國以外地區生產之毛巾混充交貨之情形發生,已要求中信局於契約有效期限內,實地查訪尚未取得「台灣製毛巾標章」之國內製造工廠之生產製造流程,以確認各機關採購之毛巾係台灣製造者。至於國產襪子部分,已要求中信局先就機關需求規格明確且爭議較少之襪子辦理招標作業,中信局刻正彙整各機關需求規格中。
三、「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實施情形:
(一)該要點核定之訂約機關為國防部等8機關,合計本季決標總價逾112億元。其中,中信局辦理事務性及一般性之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本季已決標之採購項目共計613項,較上年度同期增加18項,比率成長達3.03%,契約件數計2,441件,較上年度同期增加473件,比率成長達24.03%,滿足各機關多樣化需求。本季各機關訂購金額計約新台幣60億元,訂購筆數計8萬3,662筆,較上年度同期增加約1萬筆,比率成長達15.21%,大幅降低採購成本,節省大量人力物力,並提升政府採購效率。
(二)整體而言,本季決標總價較預算金額減少約13億元,佔預算金額之10.19%(94年第1季為10.11%);決標總價低於市價總額約16億元,佔市價總額之12.34%(94年第1季為11.50%);本季決標總價較上一年度同期決標價降低約2億元,佔上一年度同期決標價2.62%(94年第1季為3.72%;部分品項新增或規格不同者不列入統計比較),與94年同期差異不大。
決議:
一、請工程會企劃處主動瞭解中央各機關對具有共通需求特性採購項目之需求,適時檢討新增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品項。
二、為瞭解各適用機關以正當理由不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之情形,請中信局提供94年度各適用機關不採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之件數及其理由內容,以檢討中信局辦理上開採購是否有需調整之處。
三、有關中信局簽訂之影印機租賃共同供應契約,主計處建議採階梯式分級距訂定不同價格乙節,請中信局針對同一機型分級距訂定每月基本用紙量及決標價格,並針對現行契約檢討契約變更之可行性,以符各機關實際需求。
四、有關法務部及衛生署代表所提「駕駛人力委託外包」共同供應契約於契約執行上所衍生之實務運作問題,請訂約機關中信局進一步研擬合理之執行方式,並通知各機關注意履約管理。

第4案:專業機關代辦採購制度95年度第2季成效報告。
說明:
一、95年度第2季代辦1億元以上採購執行成效如下:
(一)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本季決標3件,決標金額計新台幣11億9,076萬元。
(二)內政部營建署:本季決標3件,決標金額計新台幣3億9,972萬元。
(三)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本季決標4件,決標金額計新台幣16億7,828萬元。
二、95年度第2季代辦未達1億元採購執行成效如下:
(一)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本季決標49件,決標金額計新台幣7億9,506萬元。
(二)內政部營建署:本季決標9件,決標金額計新台幣8,602萬餘元。
決議:
一、建議內政部營建署對污水下水道新建工程之市場供需條件再予瞭解,例如所需人工、技術、機具、施工廠商之供給面是否足夠等,並研擬完整因應措施。
二、請各代辦機關瞭解洽辦機關採非全程代辦方式之原因,並檢討不同代辦方式之利弊分析,於下次會議提出報告。

陸、主席指示事項:
一、請工程會企劃處重新檢討本中心之設置目標、任務及宗旨,並配合規劃開會議程。
二、請各代辦機關就如何提升代辦工程案件之品質及進度再予檢討,並請工程會企劃處作整體規劃,研擬區分不同代辦機關、代辦案件性質、全程或非全程代辦方式等事宜。

柒、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