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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督導小組第十次會議紀錄

壹、開會時間:94年5月24日(星期二)下午3時
貳、開會地點: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第1會議室
參、會議主席:郭召集人瑤琪(蔡副召集人堆代)
肆、出席單位及人員:詳簽到簿 記錄:陳信瑞
伍、報告事項:
第一案:行政院所屬各中央機關94年度第1季採購績效報告。
說明:
一、依院屬各中央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統計結果,94年度第1季院屬中央機關之採購決標件數共計1萬5,756件,採公開辦理者計1萬2,995件,佔總決標件數82.5%。未達公告金額採購公開辦理之件數比例為77.3%。
二、總決標金額共計新台幣1,274億元,採公開辦理者計新台幣1,127億元,佔總決標金額88.4%。未達公告金額採購公開辦理之決標金額比例為77.2%。
三、採最有利標決標(包括準用最有利標及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採最有利標精神決標原則)之件數共計1,915件,佔總決標件數12.2%;總決標金額共計新台幣212億元,佔總決標金額16.7%。
四、有電子領標之採購共計1萬857件,佔公開辦理件數86%。
五、各機關採購績效衡量結果,詳附件1。本季評量結果分述如下:
(一)公開辦理者之件數比例最低之3個部會:
1、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28.6%):本會採購案件較少,決標金額亦較少,惟均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有關本會公開辦理之件數比例偏低乙節,將檢討改進。
2、僑務委員會(31.3%):本會近年積極推動將性質相近之採購案件整併,以公開招標搭配複數決標方式辦理,以本季為例,雖僅2件採購,卻依分項或分梯次方式分別決標予16組廠商,故本會公開辦理者之決標金額比例甚高。本會一向配合工程會政策,依法行政,可採公開方式辦理者,均儘可能公開辦理。
3、行政院新聞局(43.7%):本局因業務性質特殊,甚多採購案因屬政府施政文宣,均具緊急時效性、專屬獨家供應以及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等原因,致採限制性招標辦理。有關公開辦理之比例偏低情形,本局長官於歷次會議中均要求同仁標案之辦理如非因緊急時效等原因,仍應採公開評選或公告方式辦理,努力提升公開辦理之比例。
(二)公開辦理者之決標金額比例最低之3個部會:
1、外交部(6.0%):本部一般採購採公開方式辦理者,無論件數比例或金額比例均約為五成,雖比例仍不高,且其中仍有部分係因業務屬性造成,惟本部仍將檢討並繼續努力將無外交特殊考量之採購案件以公開方式辦理,提升採購績效。
2、法務部(37.4%):
(1)本部暨所屬機關94年第1季「未經公開方式辦理招標」之主要標案,係法務部調查局辦理之「高雄市調查處辦公房舍增建計畫土地購置案」及「亞太固網寬頻監察自動分配管理系統」,其決標金額占本部暨所屬機關94年第1季總決標金額近60%,故造成本部暨所屬機關94年第1季『公開辦理案件決標金額比例』乙項指標成績偏低。
(4)經查上開兩案採限制性招標之理由,尚屬正當,且均依規定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在案,並無明顯異常情形,惟因其決標金額較大,故影響本部『公開辦理案件決標金額比例』乙項績效指標成績。
3、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42.2%):本會公告部分之決標金額偏低,係因有1件查核金額以上之勞務採購,為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購買原住民廠商所提供之勞務,致使公開辦理之決標金額偏低。本會辦理採購時,將持續努力致力以公開招標原則。
(三)允許廠商電子領標比例最低之部會:
1、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33.3%):本會94年度採購案件電子領標之執行率為100%,而整體比例偏低係所屬文化園區管理局執行率偏低所致。本會已指派專人親赴屏東督導,並同時請該局相關承辦人報名參加電子招標教育訓練,本會並定期查核所屬執行情形。
2、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72%):本會94年度允許廠商電子領標之比例為100%,而整體比例偏低係下屬單位採購人員異動頻繁,及榮工公司之部分廠商無電子領標之相關設備所致。本會已於4月份採購稽核會議中請相關執行率偏低之單位專案報告並提報首長會議,相信下一季將有所提升。
決議:
一、依據統計資料顯示,大部分部會之績效衡量結果表現良好,除部分採購案因有特殊考量致未能公開辦理外,仍請盡量採公開方式辦理。有關採購績效衡量結果不甚理想之部會,請相關部會就可改善之情形予以改善,並請相關專責採購單位主動協助所屬機關解決執行上所遇到的困難。
二、同意備查。

第二案:底價審議機制工作小組94年度第1季工作報告。
說明:
一、為落實「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底價審議作業政策目標,本年度仍將配合各部會需要辦理底價審議之推廣講習會。
二、各部會94年度第1季辦理符合「行政院暨所屬機關工程採購底價審議原則」適用範圍之底價審議作業,計有內政部、經濟部、交通部、國科會、文建會、國防部6個部會,共計97件標案,屬專業代辦採購機關辦理之標案計有內政部營建署13件標案。(詳附件2)。
決議:
一、有關工作小組就督導小組第9次會議決議「請工程會就各項管考項目重新檢討,並研議將辦理件數納入考評」所提出之報告案,係屬實務執行細節,須各機關配合執行,請工作小組先函請相關機關提供意見,俟彙整確認後再擇期實施。
二、同意備查。

第三案:共同供應契約推動小組94年度第1季工作報告。
說明:
一、鑑於部分共同供應契約項目(例如資訊產品、圖書等),市面常有頻繁降價促銷之活動,除廠商應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4條第4款規定主動優惠適用機關外,已請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積極主動請廠商降價,並依同辦法第9條及契約規定進行履約管理,使各適用機關享有相同之優惠價格。
二、賡續統合中央機關所屬醫療機構藥品衛材交易平台,已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依既定時程協調行政院衛生署等中央醫療機構將其決標品項及訂購、付款之筆數及金額進行整合,並公告於工程會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
三、「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實施情形:
(一)該要點核定之8個訂約機關,本季合計決標金額將近128億元。其中,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事務性及一般性之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計已完成契約件數計1,968件。本年度第1季各機關訂購金額計約新台幣62億1,110萬元,訂購筆數計7萬2,615筆。
(二)整體而言,總決標金額較總預算金額減少約14億元,佔總預算金額之10.11%(93年度第1季之比率為12.34%);總決標金額低於市價總額約16億元,佔市價總額之11.50%;本年度總決標金額較上一年度總決標金額減少約2.4億,佔上一年度總決標金額3.72%(註:部分品項新增或規格不同者不列入統計比較)。
委員討論: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有關建置藥品及衛材共同供應契約交易平台乙案,因本會將於7月辦理採購,惟交易平台尚未整合完成,本會如何因應?另建議由衛生署主政整合,並研訂統一藥價。
二、工程會企劃處:因藥品及衛材共同供應契約之主辦機關表示,如擬將決標品項及金額公開於本會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實務執行確有困難,目前正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協調處理中,在交易平台尚未整合完成前,可自行辦理採購。另鑑於不同醫療體系所辦理之共同供應契約有不同之優惠措施,有關統一藥價乙節,衛生署確有其困難之處,例如採數量折扣方式者,即無法於決標金額顯示。
三、法務部:有關本部法醫所需之器材是否可納入交易平台辦理?可否彙集所屬單位之器材需求,再洽請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代辦採購?
四、工程會企劃處:藥品及衛材共同供應契約如載明非適用機關於徵得廠商同意後,得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即可據以訂購。另法務部所屬單位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彙整需求後逕洽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共同供應契約。
五、主計處:有關影印機共同供應契約,建議就機關不同需求研訂不同供應計價方式,例如區分經濟型或一般型。
六、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影印機共同供應契約已有不同之組合方式供訂購機關選擇,例如區分不同廠牌、不同功能、不同張數及不同影印速度等不同之計價組合方式,甚至有二手影印機可供選擇。
決議:
一、各機關共通需求之財物或勞務採購,以集中採購方式簽訂共同供應契約,可發揮節省採購成本及採購人力之效益,請推動小組繼續加強辦理,以增進採購實質經濟效益。
二、請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加強共同供應契約之履約管理,主動積極執行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9條規定,使機關可以相同優惠價格採購廠商於市面上促銷之產品。
三、同意備查。

第四案:專業機關代辦採購制度94年度第1季成效報告。
說明:
一、有關本中心督導小組第9次會議決議「有關代辦工程採購收費標準之研訂,請工程會再邀集相關機關研商,並研議保留彈性處理之空間」乙節,業於94年4月4日邀集內政部營建署、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局及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召開會議研商。
二、94年度第1季代辦1億元以上採購執行成效如下:
(一)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本季決標7件,決標金額計新台幣39億1,913萬元。
(二)內政部營建署:本季決標7件,決標金額計新台幣29億1,320萬元。
三、94年度第1季代辦未達1億元採購執行成效如下:
(一)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本季決標31件,決標金額計新台幣4億4,747萬元。
(二)內政部營建署:本季決標3件,決標金額計新台幣9,934萬元。
委員討論:
一、法務部:有關內政部營建署代辦案件中,有2件已流標多次,是否已探究其原因為何?
二、內政部營建署:該等案件均係由洽辦機關自行辦理委託技術服務,本署係代辦工程招標作業及履約管理,雖已經技術服務廠商檢討修正,惟仍多次流標,本署將再與洽辦機關及技術服務廠商溝通協調。
三、工程會企劃處:建議洽辦機關與技術服務廠商重新檢討該等案件是否有限制競爭、綁標或圍標等情形,並請內政部營建署本於專業立場提供意見。
決議:
一、請各專業代辦採購機關持續接受並儘速辦理各代辦案件。如個案執行情形有異常者,請各專業代辦機關基於採購專業適時提供專業意見,並協助洽辦機關解決。
二、同意備查。
陸、臨時動議:無。
柒、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