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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第16次會議紀錄

壹、開會時間:95年11月24日(星期五)下午2時30分
貳、開會地點: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第1會議室
參、會議主席:吳召集人澤成
肆、出席單位及人員:詳簽到簿 記錄:陳信瑞
伍、報告事項:
第1案:修正「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設置要點」報告
說 明:因該設置要點內容架構須再檢討修正,爰本報告案撤回。
決 議:洽悉。

第2案:底價審議機制工作分組95年度第3季工作報告。
說 明:
一、各部會本季辦理符合「行政院暨所屬機關工程採購底價審議原則」適用範圍之底價審議作業,計有內政部、國防部、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交通部及經濟部等5個部會,共計辦理73件標案;屬專業代辦採購機關辦理之標案,計有內政部營建署1件標案。
二、各部會之總平均評分89.6分雖較上季的91.3分略低,惟尚在正常範圍中;另專業代辦採購機關之總平均評分則由上季的88.8分提高為92.1分,執行成效相當良好。
決 議:底價審議原則係規範機關辦理底價審議之行政程序,應要求機關確實遵守,而非以分數之高低表示其執行成效,請研議檢討。

第3案:共同供應契約推動分組95年度第3季工作報告。
說 明:
一、為因應中國大陸鞋類產品大量進口及落實機關採購國產鞋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已於95年9月3日指定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局)為「國產鞋品」共同供應契約之訂約機關。經中信局蒐集各機關共通需求特定之規格及辦理公開閱覽後,已於95年11月15日公告招標。
二、鑑於中央機關全年之公務國際機票採購金額龐大,經行政院主計處洽請中信局邀集相關機關及廠商研議國際機票以共同供應契約方式辦理原則可行,為發揮大量採購之經濟效益,已指定中信局為中央機關「國際機票」共同供應契約之訂約機關,並已於95年11月22日決標。
三、「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實施情形:
(一)該要點核定之訂約機關為國防部等8機關,合計本季決標總價約183億元。其中,中信局辦理事務性及一般性之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本季已決標之採購項目共計795項,本年度已累計1,818項,較上年度同期累計數增加390項,成長比率為27.31%;本季契約件數計600件,本年度已累計4,692件,較上年度同期累計數增加782件,成長比率為20%,滿足各機關多樣化需求。本季各機關訂購金額計約新台幣108億元,訂購筆數計11萬2,266筆,本年度已累計28萬9,357筆,較上年度同期累計數增加4萬6,530筆,成長比率為19.16%,大幅降低採購成本,節省大量人力物力,並提升政府採購效率。
(二)整體而言,本季決標總價較預算金額減少約25億元,佔預算金額之12.15%(94年第3季為9.83%);決標總價低於市價總額約41億元,佔市價總額之18.45%(94年第3季為14.15%);本季決標總價較上一年度決標價降低約41億元,佔上一年度決標價31.34%(94年第3季為增加0.11%;部分品項新增或規格不同者不列入統計比較)。
決 議:
一、關於中信局辦理之國產毛巾、襪子及鞋品共同供應契約,請務必於契約規定得標廠商交付予訂購機關之履約標的確屬臺灣產製,不得發生廠商以其他地區產製品混充交貨之情形,並落實履約管理及查驗。另主計處代表所提,以個別廠商最高產能及存量作為間接證據,輔助檢驗得標廠商提供之毛巾產地方法,請中信局納入參考。
二、關於立法院質疑共同供應契約訂約廠商得標後,機關擇定訂購對象之作業方式未公開,形同訂約廠商護身符乙節,請工程會會同中信局儘速研議公開、合理之擇定訂購對象方式,例如:一般情形,由機關公開邀請複數共同供應契約之廠商參與競爭,以決定品質佳、服務好且價格低之廠商據以下訂,且該價格不得高於該契約之決標價格;惟機關如有緊急需求,仍得逕行擇定共同供應契約之廠商,逕行辦理訂購作業。
三、關於研考會代表建議將經常性設備耗材(例如單槍投影機之燈泡)納入共同供應契約乙節,請中信局彙整各機關之意見研議辦理。另關於海巡署代表建議公務車輛之決標廠牌過少,及主計處代表建議利用財務分析方法作為影印機租賃採購案底價訂定之參考乙節,請中信局併予研議辦理。
四、餘同意備查。

第4案:專業機關代辦採購制度95年度第3季成效報告。
說 明:
一、95年度第3季代辦1億元以上採購執行成效如下:
(一)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本季決標4件,決標金額計新台幣27億593萬元。
(二)內政部營建署:本季決標4件,決標金額計新台幣7億5,799萬元。
二、95年度第3季代辦未達1億元採購執行成效如下:
(一)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本季決標51件,決標金額計新台幣9億6,562萬元。
(二)內政部營建署:本季決標10件,決標金額計新台幣2億706萬餘元。
決 議:
一、各專業代辦採購機關接受洽辦機關洽請代辦採購,應於代辦前確認權責劃分原則,以避免履約或驗收時發生爭議。代辦工程採購部分,建議參考工程會訂頒之「機關洽請專業採購機關代辦工程採購注意事項」,於代辦協議書明確載明洽辦機關及代辦機關之權責分工。
二、請各專業代辦採購機關於下次會議提報執行成效時,將各代辦案件廠商之履約執行狀況(例如進度有無延誤)一併納入,以彰顯履約管理成效。
三、請工程會會同研考會研商成立專責代辦採購機關之可行性。

陸、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