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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督導小組第七次會議紀錄
院長致詞 報告事項 討論事項


壹、 開會時間: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星期二)上午九時三十分
貳、 開會地點: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第一會議室
參、 會議主席:郭召集人瑤琪(楊處長錫安代)
肆、 出席單位及人員:詳簽到簿 記錄:陳信瑞
伍、 報告事項:第一案:行政院所屬各中央機關九十三年度第二季採購績效報告。
說明:
一、依院屬各中央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統計結果,九十三年度第二季院屬中央機關之採購決標件數共計二萬一千四百三十八件,採公開辦理者計一萬八千三百三十七件,佔總決標件數百分之八十六。未達公告金額採購公開辦理之件數比例為百分之八十二。
二、總決標金額共計新台幣一千六百五十五億元,採公開辦理者計新台幣一千三百六十一億元,佔總決標金額百分之八十二。未達公告金額採購公開辦理之決標金額比例為百分之八十二。
三、採最有利標決標(包括準用最有利標及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採最有利標精神決標原則)之件數共計二千一百一十九件,佔總決標件數百分之十;總決標金額共計新台幣二百五十五億元,佔總決標金額百分之十五。
四、有電子領標之採購共計一萬三千六百三十一件,佔公開辦理件數之百分之七十四。
五、電子領標之成本效益,在政府機關,估計節省紙張成本約新台幣一千六百二十三萬元;在廠商,估計節省人工差旅成本約新台幣八百一十八萬元。
六、各機關採購績效衡量結果,詳如附件一。本季評量結果分述如下:
(一)公開辦理者之件數比例最低之三個部會:
1、 中央選舉委員會(33.3%):未出席會議說明。
2、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39.3%):經本會檢討結果,九十三年四月至六月所辦理未經公告程序之案件計二十一件,屬專屬權利者計四件,屬原有採購後續擴充者計一件,屬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者計二件,餘十四件屬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因受限於客家文化及語言具有在地性、專屬性及特殊性,故採行限制性招標。未來,本會將盡可能採公開之方式辦理,並培養客家文化業者及文史工作者,增加競爭機制。
3、 行政院新聞局(46.2%):本局採限制性招標比例偏高情形說明:
(1) 本局採購案大多數為勞務採購,辦理政府文宣及各項新聞推廣活動原則上儘量以準用最有利標公開評選方式辦理,惟部分府院交辦事項因時間緊急無法以公開方式辦理,致影響本局公開辦理比例。
(2) 本局因業務性質特殊,以公開辦理之標案,或因係贊助性質無其他廠商願意投標,或因標案金額太小,廠商無意願投標或家數不足而流標,致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後續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此類案件併入限制性招標比例計算似不合理。
決議:請工程會配合修改績效指標衡量系統之統計條件,將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者,亦歸類為公開辦理之案件。
(3) 本局原編代碼下有公共電視、中央廣播電台、中央社、廣電基金、電影資料館等財團法人亦編在本局代碼之下,此部分業經工程會同意不計入電子領標及共同供應契約電子訂購比率,惟目前電腦系統資料尚未更改,致本次計算比例偏低。
(二)公開辦理者之決標金額比例最低之三個部會:
1、 中央選舉委員會(39.3%):未出席會議說明。
2、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45.0%):經檢討結果,本會公開辦理之決標金額比例最低之原因,大部分係因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辦理限制性招標之決標金額較高所致,且多係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五款所辦理,未來,本會將盡量採公開之方式辦理。
3、 行政院衛生署(65.4%):經檢討結果,本署公開辦理之決標金額比例最低之原因,主要係因疫苗(流感及小兒麻疹等疫苗)採購所致,其決標金額約三億七千萬元,為應公共衛生之特性需求,故採限制性招標辦理。
(三)允許廠商電子領標比例最低之三個部會:
1、 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0%):未出席會議說明。
2、 中央選舉委員會(0%):未出席會議說明。
3、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12.5%):本會所有領標作業均已允許廠商電子領標,惟其領標作業並未依工程會所訂程序完成,致呈現較低之比例數字,現業要求所有案件均依工程會訂定程序辦理登錄,爰下季起本會之執行數字必將全面提升。
決議:
一、為落實專業採購目標,有關採購績效衡量結果不甚理想之部會,請相關部會就所提出之說明與檢討,研擬改進措施並切實執行,以逐步提昇績效,並請相關專責採購單位主動協助所屬機關解決執行上所遇到的困難。另針對本季採購績效衡量結果尚須說明之部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請另函通知提出說明,並副知行政院秘書處。
二、同意備查。
第二案:底價審議機制工作小組九十三年度第二季工作報告。
說明:
一、為落實「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底價審議作業政策目標,本年度預計辦理底價審議之推廣講習五場,專案輔導三個機關,使各機關能更熟悉底價審議機制,目前已假臺灣科技大學辦理三場次推廣講習,並於六月三日赴國立臺中圖書館輔導該館辦理底價審議機制相關事宜。
二、各部會九十三年第二季辦理符合「行政院暨所屬機關工程採購底價審議原則(以下簡稱底價審議原則)」適用範圍之底價審議作業,計有內政部、海岸巡防署、國防部、經濟部、交通部、國科會等六個部會,共計九十九件標案,屬代辦採購機關辦理之標案計有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及營建署共三件標案。
三、依據專責採購單位彙總表顯示(詳附件二),僅交通部之總評分未達滿分,其餘五個部會之總評分均為滿分,如就管考項目而言,各部會各項管考項目之總平均評分均高於評比指標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另根據代辦採購機關彙總表顯示,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及營建署總評分均為滿分。
四、綜觀九十三年第二季辦理底價審議作業之總平均評分及其各管考項目之總平均評分,顯示各部會配合執行底價審議作業之績效良好。
決議:
一、為落實政策目標,請各部會持續督促所屬機關切實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工程採購底價審議原則」辦理底價審議作業,並請底價審議工作小組主動協助各機關解決執行上遇到的困難。
二、同意備查。
第三案:共同供應契約推動小組九十三年度第二季工作報告。
說明:
一、關於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局)辦理之「九十二年及九十三年度集中採購國內出版之中文圖書共同供應契約(案號:LP5-920043)」,由於部分國立大學圖書館反映大學圖書之適用上有其困難,經本年四月分別邀集聯經出版事業公司等業者代表及北區國立大學圖書館、國家圖書館及中央研究院等圖書館採編人員討論相關意見,由中信局於六月下旬邀集契約廠商及各訂購機關召開研討會,經供需雙方充分交換意見後,已釐清相關疑義並達成部分共識。下年度是否續辦,正請中信局檢討評估中。
二、為降低推動共同供應契約措施影響中小企業及地區型廠商商機之質疑,本小組經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第十三次會議決議,非經工程會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指定辦理之共同供應契約,立約機關及適用機關得就考量個案採購性質,依據同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視需要不將同項第六款規定:「非適用機關,於徵得廠商同意後,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之規定載明於招標文件中,則可排除非適用機關利用該契約之機會。
三、積極推動共同供應契約滿意度調查機制,已於上一季函請各機關開放機關代碼細碼供使用單位上網填報廠商於簽收、驗收及保固等階段之滿意度,九十三年上半年度累計共一、四七三廠商接受評量,評量數共計一0五、二二0筆:其中簽收階段五一、0四九筆,驗收階段五二、九一八筆及保固階段為一、二五三筆。機關填報不滿意及很不滿意之比例:簽收階段為0.五0%,驗收階段0.三六%及保固階段為0.四八%,這些比例雖然顯示訂購機關對於共同供應契約廠商不滿意程度甚低,惟仍會對各該廠商產生警惕效果。
四、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實施情形:
(一)各訂約機關均已依規定如期辦理指定項目之採購作業,合計本季採購金額約一百二十二億元。茲就中信局辦理之較具事務性及一般性之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成效提出說明:本季計已完成採購項目共計十大項,三一七小項,契約件數計八九七件,本年度累計至六月底已辦妥決標之採項目共計三十四大項,一、一八一小項,契約件數累計三、一五0件,滿足各機關多樣化需求。本年度第二季各機關訂購金額計新台幣七、二二一、九0六千元,較上年度同期成長一0o五八%,訂購筆數計五三、0七七筆,較上年度同期增加二三o八七%,本年度累計至六月底訂購金額已達一三、六七九、八七八千元,訂購筆數達九三、四八五件,大幅降低採購成本,節省大量人力物力,並提升政府採購效率。
(二)整體而言,採購金額節省方面,以決標價與預算金額比較,節省金額逾十一億元,佔預算金額之九.五0%(九十二年度第二季節省比率為一二.三四%);以決標價與市價比較,節省金額逾十六億元,佔市價之一三.三一%;以決標價與上一年度決標價比較,因鋼料價格上漲,致九十三年度辦公桌椅櫃屏風共同供應契約品項成本增加,另國防部之軍用油料單價亦因國際油價上漲,購油成本亦較上年度同期提高,致使採購成本較上年度比率僅小幅節省一.二四%(註:部分品項新增或規格不同者不列入統計比較)。採購人力節省方面,各機關自辦採購所需人力,因案件之複雜程度而不同,每案所需人力以○.五人月預估,乘以訂購筆數八六一、六四五筆計算,節省機關自辦採購人力計四三0、八二二人月;廠商成本及人力之節省,本季利用各共同供應契約之機關數為二一、六0六個,以每案平均三家投標廠商估算,節省費用及人力相當可觀。
委員討論:
一、主計處:有些會計單位反應,依共同供應契約所採購之冷氣機,其安裝費用須另計價,有不便之處,建請考量合併計價。
(一)中央信託局:有關冷氣機安裝費用之計價方式,係僅包括標準安裝(以壁掛分離式冷氣機為例,包括安裝配電源線以10公尺為限,每一個室內機在1.5噸以下冷氣機時被覆保溫銅管高低壓管各10公尺內等),訂購機關如有特殊需求者,所須費用由機關逕與立約商洽議,不包括在契約價格內。
二、法務部:有關「駕駛人力委託外包」共同供應契約之實務運作,尚有執行問題如次:
1、 駕駛薪資問題:假設機關每月支付予廠商之費用為每位駕駛三萬元,可是駕駛實收費用卻為二萬四千元,加班費亦有相同問題,其中間價差是否合理?
2、 人力來源問題:廠商所提出之駕駛人選,多為廠商所臨時招募,素質無法掌控,亦曾發生廠商所提供人選係有前科者,建議考量是否可與擴大就業方案結合。
3、 駕駛流動率過高,造成需求機關之相關訓練及業務銜接等問題。
4、 本部因人力不足,前有利用所屬機關人員支援者,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要求歸建,造成增加經費支出。
(一)主計處:有關人力委外政策,其用意甚佳,惟如係委託廠商者,恐遭廠商苛扣,如係聘請自然人者,卻易衍生勞(健)保及退休金等實務執行問題。
(二)人事行政局:有關法務部所提係為人力派遣方式,機關可與廠商簽訂契約,再由廠商派遣人力;另主計處所提聘請自然人方式,可由機關與當事人訂定契約,其有關當事人之權益保障部分,係採民法契約制之精神,將相關薪資、福利及退休制度等事宜,於契約明定。
(三)中央信託局:法務部所提價差問題,係因廠商有相關管銷、利潤及營運成本之考量所致,對於駕駛人員每人月之基本薪資、加班費計算方式及人力素質等事宜,均已於該共同供應契約明定。
(四)工程會:
1、 有關共同供應契約之執行,其牽涉人的品質部分(例如:駕駛人力及翻譯等),機關如對得標廠商提供之人的素質有疑慮而有正當理由者,自得不利用該契約;另如擬採與個人簽訂共同供應契約方式辦理者,恐其作業過於龐雜,實務上不易執行;爰建議機關於進用前,可考量辦理相關之面試、試用或實地考核,以維人力素質。
2、 有關駕駛人員是否有前科乙節,基於更生保護及犯罪自新之考量,建議僅考量犯特定之罪者,不進用於特定業務。
3、 有關服務人員受派遣公司影響而有私下協議,造成服務人員未能支領契約規定之基本薪資者,已造成違約之情形,爰建議考量將廠商違約情形及機關得不利用該共同供應契約之理由於契約內明定。
決議:
一、有關法務部代表所提「駕駛人力委託外包」共同供應契約於執行上所衍生之實務運作問題,請共同供應契約推動小組邀集相關機關,針對各委員所提意見作進一步研究。
二、各機關共通需求之財物或勞務採購,以集中採購方式簽訂共同供應契約,可發揮節省採購成本及採購人力之效益,請推動小組繼續加強辦理,以增進採購實質經濟效益。
三、為落實「加速中央機關集中採購電子化推動方案」之既定政策,請持續推動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節省機關及廠商人力、時間及資源,並防杜圍標情形。另共同供應契約網路滿意度調查機制自九十二年底建置完成,已運作逾九個月,各項滿意度均高達九成九以上,顯示各機關對於參與共同供應契約廠商服務品質評價甚高,請推動小組繼續加強辦理,以營造廠商自我精進及同業間競爭之環境,進而發揮集中採購之經濟效益。
四、同意備查。
第四案:專業機關代辦採購制度九十三年度第二季成效報告。
說明:
一、本季代辦一億元以上採購執行成效如下:
(一)中央信託局:本季決標八件,決標金額計新台幣十七億五千萬元。
(二)內政部營建署:本季決標二件,決標金額計新台幣五億七千萬元。
二、本季代辦未達一億元採購執行成效如下:
(一)中央信託局:本季決標七十三件,決標金額計新台幣十億三千萬元。
(二)內政部營建署:本季決標七件,決標金額計新台幣一億三千萬元。
三、有關院屬各中央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條洽請各專業機關代辦採購之執行情形,經本中心於九十三年七月八日邀集各相關部會、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內政部營建署、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及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局召開第八次專業代辦採購作業定期檢討會,會議結論擇要如次:
(一)有關院屬各中央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條洽請各專業機關代辦採購之執行情形,經各與會機關逐案討論結果,詳如附「九十三年度專業採購機關代辦一億元以上採購列管表」。
(二)有關列管表所列尚未洽請各專業機關代辦採購者(尤其是洽辦機關自行辦理委託設計,至工程招標階段方洽請代辦者),請各相關洽辦機關及其上級機關儘速辦理洽辦事宜,並預留代辦機關所需之作業時間(例如:公開閱覽及等標期限等時程),以免影響年度預算之執行期程及績效。另為顧及各代辦機關之代辦能量,請各洽辦機關避免集中於年底方洽請代辦機關代辦採購,或未保留合理作業時間而要求代辦機關須於年度結束前完成招標及決標作業等情事發生。
決議:
一、有關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局建議訂定代辦工程採購收費基準乙節,建請參照其他代辦機關之基準訂定。
二、為顧及各代辦機關之代辦能量,請各洽辦機關預留代辦機關所需之作業時間(例如:公開閱覽及等標期限等時程),儘量提前辦理洽辦事宜,以免影響年度預算之執行期程及績效,並避免集中於年底方洽請代辦機關代辦採購,或未保留合理作業時間而要求代辦機關須於年度結束前完成招標及決標作業等情事發生。
三、請各專業代辦採購機關持續接受並儘速辦理各洽辦機關之洽請代辦案件。
四、同意備查。
陸、 臨時動議:
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