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路基工程查核作業參考基準
查核項目 | 查核細項 | 綱要基準 | 細部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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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除整修及地盤處理 | (1)雜物清除、掘除與路幅之整修 | 1.原地面雜物須清除與掘除 2.表土層須搜集運棄 3.路肩及邊坡應按設計斷面整修 4.已完成之結構物內之雜物應清除乾淨 |
1.原地面樹木、殘幹樹根、草根、農作物、碎屑、廢物、垃圾、障礙物須完全掘除,清理乾淨 2.舊有建築物、圍牆等須完全拆除 3.各種牆基、木架、水管、路面、地坪基礎須完全掘除 4.表土層須搜集運棄 5.整修後之路肩及坡面應平順整齊並具均勻之斷面 6.已完成之結構物內之雜物應清除乾淨 |
(2)不適用材料之挖除 | 1.各種不適用材料應先挖除 2.不適用材料挖除後應先回填一層潔淨之河砂或陸地砂 |
1.池塘、沼澤地、水田、窪地之爛泥等不適用材料應挖除清運 2.不適用材料挖除後應先回填一層潔淨之河砂或陸地砂,厚度至少達75公分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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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礎土壤之物理改良 | 1.基礎土壤須確實夯實 2.控制最佳含水量 3.施加預壓力使土壤增加夯實度 |
1.基礎土壤須確實夯實以達規定之壓實度 2.含水量大之粘土層,須籍排水、翻晒與地下水位控制,以降低含水量增加夯實度 3.施加預壓力使土壤增加夯實度 |
查核項目 | 查核細項 | 綱要基準 | 細部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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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填方 | (1)路基(路堤)填築 | 1.填築材料必須符合設計規範 2.由下而上分層連續填築至全斷面寬度 3.每層填築厚度必須符合設計規範 4.完成後之路幅應符合設計之線路、坡度、高程及橫斷面 5.完成後之邊坡面應符合設計坡度 |
1.填築材料必須符合設計規範 2.由下而上分層連續填築至全斷面寬度 3.土質或砂質填方料,每層填築鬆方厚度不得大於30公分 4.土石填方料,每層填築厚度不得大於75公分 5.砂堤填築之前須沿填築稜体之外緣構築縱向護堤 6.完成後之路幅應符合設計之線路、坡度、高程及橫斷面 7.完成後之邊坡面應符合設計坡度 |
(2)滾壓 | 1.應有足夠之施工機具且性能良好正常操作 2.滾壓作業應沿路堤縱向進行,由外緣漸向中心滾壓 3.每層路堤應壓實至規定壓實度 |
1.施工機具應為推土機、膠輪或鐵輪壓路機、震動壓路機、洒水車、羊腳滾等性能良好正常操作者 2.滾壓作業應沿路堤縱向進行,由外緣漸向中心滾壓 3.每層路堤應壓實至規定壓實度 4.滾壓完成面經載重車輛行駛,應無變形、車轍或位移及隆起等現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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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監測系統 (無,則免查核) | 1.大填方區應設觀測沉陷量用測沉板 2.地質不穩定地區應設觀測側向位移用位移計及固定基點 3.含水量較多之粘土層應設水壓計及土壓觀測計 |
1.大填方區應設觀測沉陷量用測沉板 2.地質不穩定地區應設觀測側向位移用位移計及固定基點 3.含水量較多之粘土層應設水壓計及土壓觀測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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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透水砂層 (無,則免查核) | 1.依設計之規定舖築於經過清除、掘除、並移除不適用材料之地區上 2.砂層舖築後其上覆蓋一層30公分之適用材料並按規定夯實後方可繼續填築 |
1.依設計之規定舖築於經過清除、掘除、並移除不適用材料之地區上 2.砂層舖築後其上覆蓋一層30公分之適用材料並按規定夯實後方可繼續填築 |
查核項目 | 查核細項 | 綱要基準 | 細部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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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挖方 | (1)開挖區排水 | 1.開挖路段應維持原有水路系統暢通 2.保持開挖區內無集水現象 |
1.開挖路段應維持原有排放水路系統暢通,必要時須設臨時改道設施 2.挖掘雨水、洪水渲洩水路等臨時導引設施 |
(2)開挖 | 1.應由上向下順序開挖並保持坡面穩定 2.開挖及運輸機具須充足,性能良好操作正常 3.完成後之路幅應符合設計之線路、坡度、高程及橫斷面 4.完成後之邊坡面應符合設計坡度 |
1.應由上向下順序開挖 2.有滑動傾向之材料均應挖除及移除及移棄 3.有可能塌方之地段,應以台階方式挖至穩定坡度或設置擋土設施 4.開挖及運輸機具須充足,性能良好操作正常 5.完成後之路幅應符合設計之線路、坡度、高程及橫斷面 6.完成後之邊坡面應符合設計坡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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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下排水 | 1.路基頂面1公尺範圍若發生地下水,應埋置地下排水設施 2.地下排水以硬質有孔透水管,無孔通水管或盲溝設置 3.地下排水管應外覆非織物及透水粒料應適當夯實緊密 4.開孔透水管之開孔部份應朝下方 5.地下排水管應就路基面下均勻佈設,排水高程及流水坡降應配合區域排水系統 |
1.路基頂面1公尺範圍若發生地下水,應埋置地下排水設施 2.地下排水以硬質有孔透水管,無孔通水管或盲溝設置 3.地下排水管應外覆非織物及透水粒料應適當夯實緊密 4.開孔透水管之開孔部份應朝下方 5.地下排水管應就路基面下均勻佈設,排水高程及流水坡降應配合區域排水系統 |
二、路面工程查核作業參考基準
查核項目 | 查核細項 | 綱要基準 | 細部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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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邊坡保護 | (1)綠化、植生保護 | 1.坡面應平順 2.應先舖設一層表土至少10公分厚 3.須適當施肥 4.應依設計規定槙栽或噴植草種及植栽樹木 |
1.坡面應平順 2.應先舖設一層表土至少10公分厚 3.須適當施肥 4.應依設計規定植栽或噴植草種及植栽樹木 |
(2)邊坡擋土設施 | 1.如遇不穩定地質帶或受地形地物之限制,可設置擋土設施 2.框條擋土牆應按設計規定施工 3.蛇籠護坡應按設計規定施工 4.地錨護坡應按設計規定施工 5.格框護坡應按設計規定施工 6.噴凝土護坡應按設計規定施工 7.鋼筋混凝土擋土牆應按設計規定施工 |
1.如遇不穩定地質帶或受地形地物之限制,可設置擋土設施 2.框條構造物及基礎應依照設計之尺寸、線向、坡度及高程施工 3.框條構造物之內部應即回填透水料 4.蛇籠材料之型式、大小、長度及卵石料徑應符合規定 5.蛇籠安放位置應符合圖樣之規定,安放時尤須錨接穩穩固,以保持永久不變之位置 6.地錨位置間距應符合設計規定 7.地錨鉆孔深度、斜度鉸線、端線等應符合設計規定 8.施拉預力須確實記錄 9.須辦理拉拔試驗以便校正固定錨長度 10.封頭應確實處理 11.格框應平順無歪斜凹凸現象 12.格框完成後應立即舖設植生袋 1 3.噴混凝土前應依設計規定加舖鋼網 1 4.噴凝土厚度應達設計要求 1 5.鋼筋混凝土擋土牆牆面應平順無扭曲歪斜現象 1 6.鋼筋混凝土模板應按規範規定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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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護坡排水 | 1.地下水位較大處應設置水平排水孔 2.洩水孔應按設計規定設置 3.聚流槽應按設計規定施工 |
1.地下水位較大處應設置水平排水孔 2.洩水孔應無阻塞,位置應符合設計規定 3.聚流槽應按設計規定施工 |
查核項目 | 查核細項 | 綱要基準 | 細部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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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層及底層 | (1)基層材料 | 1.基層之各類型骨材應含有碎石,部分碎石或天然粒料 2.基層材料應具良好之承載力 |
1.基層材料不得含有雜質或其他有害物質 2.當CBR值因路基材料鬆軟,不符規定須翻曬或挖棄換填適當材料 |
(2)基層施工 | 1.施工壓實良好 2.施工平整良好 |
1.填方路段路基75公分之基層材料,均分三層填築,壓實度達最大乾密度95%以上,且CBR值應達設計規定 2.挖方路段路基頂面下30公分之路基材料應壓實達最大乾密度95%以上,且CBR值應達設計規定 3.整修完成之路基應符合道路線型,高程具平整均勻之表面無車轍及積水情形,並限制車輛通行,維護路基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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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底層材料 | 1.底層材料應為級配良好之碎石粒料 | 1.基層材料不得含有雜質或其他有害物質,平均每600M3應進行一次篩分析試驗 | |
(4)底層施工 | 1.施工壓實良好 2.施工平整良好 |
1.底層下之路基面應較底層工作提前完成600公尺距離,且路基面應保持完整無窪陷、積水、車轍及表面破壞現象 2.底層材料以平路機或舖裝機按規定厚度均勻舖平,每層滾壓厚度不得大於20公分 3.底層每層舖平應即滾壓以噴霧式水車配合洒水,壓實度應達最大乾密度98%,平均每1000M3級配底層試驗一次 4.底層完成面應具平整緊密及均勻之表面,且無材料析離現象 5.完成底層須符合設計圖上所示之線路、高程與厚度 |
查核項目 | 查核細項 | 綱要基準 | 細部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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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柔性路面 | (1)液化地瀝青透層 | 1.良好之施工條件及天候 2.撤佈均勻用量適中 3.撤佈後有足夠時間滲入底層固結 |
1.透層撤佈時底層表面應保持良好之潔淨狀態 2.透層應於良好天候施工,雨天或氣溫低於10℃不得施工 3.透層應均勻撤佈用量約0.9~1.4L/M2 4.透層撤佈後24小時內,嚴禁人車通行,以免受車輪破壞封面,並使瀝青材料充分透入底層固結 |
(2)地瀝青粘層 | 1.良好之施工條件及天候 2.撤佈均勻用量適中 3.以地瀝青作為粘層材料者應加溫至液化溫度(約160℃) 4.粘層撤佈後禁止人車通行,粘層乾固後即可舖築瀝青混凝土面層 5.舖築面層前粘層如有不均勻處應予充份改善補撤 |
1.瀝青粘層應於晴天日間施工,雨天或施工地點氣溫低於10℃時不得施工 2.撤佈粘層之前瀝青底層或原有路面保持潔淨,使新舊路面能完全粘結 3.粘層撤佈應均勻用量約0.25~0.7L/M2 4.以地瀝青作為粘層材料者應加溫至液化溫度(約160℃) 5.粘層撤佈後禁止人車通行,粘層乾固後即可舖築瀝青混凝土面層 6.舖築面層前粘層如有不均勻處應予充份改善補撤 |
查核項目 | 查核細項 | 綱要基準 | 細部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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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柔性路面(續) | (3)瀝青混凝土 | 1.雨天或氣溫低於10℃不得施工 2.材料拌合溫度應符合設計規定 3.瀝青混凝土舖築溫度應符合設計規定 4.瀝青混凝土完成溫度應符合設計規定 5.舖築機應有良好之舖築性能 6.控制正確之接縫位置及每層厚度 7.滾壓機具必須三種不同用途之三部壓路機 8.路面平整度須符合設計規定 9.路面壓實度應達馬歇爾試驗試體密度質之97%±2% 10.骨材粒料健度良好 11.總厚度不得少於設計厚度 |
1.雨天或氣溫低於10℃不得施工 2.地瀝青120℃?163℃粗細骨材135℃?163℃瀝青混凝土不得超過163℃ 3.AC 60-70 在130℃以上 AC 85-100在125℃以上 4.AC 60-70 在90℃以上 AC 85-100在85℃以上 5.舖築機具有最小厚度1公分之舖築能力 6.滾壓後橫向接縫、縱向接縫及外側邊緣均應平整,每層舖築厚度不大於10公分,上下兩層之縱向與橫向接縫應交錯避免在同一位置 7.滾壓機具必須有初壓的鐵輪、壓密的膠輪及修面的鐵輪等三部壓路機 8.路面平整度須符合設計規定 9.路面壓實度應達馬歇爾試驗試體密度質之97%±2% 10.壓實後骨材料無碎裂情形 11.總厚度不得少於設計厚度 |
(4)開放瀝青磨耗面層 | 1.潮濕面或氣溫低於15℃不得舖築 2.拌合溫度須在120℃以下 3.經壓實後路面平整,且路拱及坡度正確 4.完成面不得產生車轍及積水現象 |
1.潮濕面或氣溫低於15℃不得舖築 2.拌合溫度須在120℃以下 3.經壓實後路面平整,且路拱及坡度正確 4.完成面不得產生車轍及積水現象 |
查核項目 | 查核細項 | 綱要基準 | 細部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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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剛性路面 | (1)鋼筋 | 1.鋼筋設置位置正確並固定良好 2.鋼筋材質良好 |
1.綴縫筋及繫筋應按設計規定之位置及間距設置 2.鋼筋之支架結構應牢固,不受混凝土施工而傾斜變形位移 3.綴縫筋為圓形光面鋼筋,且以環氧樹脂塗裝處理 |
(2)混凝土舖築 | 1.應有完備之舖築機具及足夠之人力 2.舖築完成面須平整 3.表面終飾:應設防滑毛面 4.第一次鋸縫後其他部位不可發生裂痕 |
1.施工機具應有滑模舖築機、管式整面機、掃紋機、表治機、鋸縫機等並維持正常操作 2.如設計有鋼筋網(或鋼絲網)施工機具須另加混凝土撒佈機 3.混凝土舖築須有足夠之人力配合施工 4.舖築完成面須平整,縱橫間接縫平順 5.表面終飾:於表面水消失後即先以無接縫濕麻布進行縱向掃紋 6.混凝土舖築後4~8小時間於綴縫筋處進行第一次鋸縫,深度約1/3舖築厚度 7.掃紋後應噴洒養護劑,完成之表面應無其他裂縫、崩角、塌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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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鋸縫及填縫 | 1.第二次鋸縫依設計填縫寬度,切鋸平整 2.灌縫前縫槽應徹底清除乾淨 3.填縫材料應符合設計規定,施工方法正確 |
1.第二次鋸縫依設計填縫寬度,切鋸平整 2.灌縫前縫槽應徹底清除乾淨,使其無雜物存在 3.填縫材料應符合設計規定,施工後與縫槽完全密接且無裂縫,表面應略低於路面 |
查核項目 | 查核細項 | 綱要基準 | 細部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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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道磚人行道 | (1)人行道磚材料 | 1.道磚材料符合設計規定 2.道磚尺寸木小均一致 3.道磚色澤均一,無深淺差距 4.道磚紋路一致,無個別差異 |
1.道磚材料符合設計規定,並有足夠強度、無裂痕、斷裂、缺口、變形等現象 2.道磚尺寸木小均一致 3.道磚色澤均一,無深淺差距 4.道磚紋路一致,無個別差異 |
(2)人行道磚施工 | 1.舖設前底層須整理堅實 2.道磚路面高程符合設計規定,維持洩水坡度無積水情形 3.舖設路面應平整線型須平順 4.以水泥砂漿填補磚縫時應平整,無滲水情形 |
1.舖設前底層須整理堅實 2.道磚路面高程符合設計規定,維持洩水坡度無積水情形 3.舖設路面應平整線型須平順 4.以水泥砂漿填補磚縫時應平整,無滲水情形 |
三、排水工程查核作業參考基準
查核項目 | 查核細項 | 綱要基準 | 細部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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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涵 | (1)管槽開挖 | 1.維持原有水路暢通 2.路堤填妥後再開挖 3.管槽開挖後應隨即舖設墊層 |
1.開挖前應先掘臨時水路,導排水流 2.填方區埋設涵管,應待路堤填築至高於設計管面高度後,再進行管溝開挖 3.管槽開挖後應隨即舖設墊層 |
(2)涵管吊放 | 1.涵管端高度銜接適當 2.高填土位置應估算沉陷量 3.吊放應由下游向上游吊裝 4.接頭應依規定處理,確保水密性 5.涵管在吊放前及過中,均不可有破損裂痕及缺口現象 |
1.吊放前應依涵管尺寸及其兩端高程,將管槽內墊層修整 2.高填土位置應估算沉陷量 3.吊放應由下游向上游吊裝 4.接頭應依規定處理,確保水密性 5.涵管在吊放前及過程中,均不可有破損裂痕及缺口現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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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溝回填 | 1.除規定以混凝土回填外,應以細粒料或透水材料回填 2.回填後應確保涵管無位移及破損 |
1.除規定以混凝土回填外,應以細粒料或透水材料回填 2.回填料須分層夯實至規定壓密度 3.每層厚度以20cm~30cm為度 4.回填工作應至管頂面上30cm |
查核項目 | 查核細項 | 綱要基準 | 細部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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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排水箱涵 | (1)模板 | 1.模板表面及外觀整理良好且不易變形 2.模板支撐牢固連結緊密 |
1.模板表面平整,無扭曲現象 2.模板整潔,表面無附著物 3.模板無過度重覆使用現象 4.組立後無彎曲、膨脹、不平直現象 5.模板支撐間距適當連結緊密,無縫隙 6.構件接頭處組立牢固緊密 7.繫結材、螺栓、鐵絲、隔件及木楔之設置牢固 |
(2)鋼筋 | 1.鋼筋加工後無裂痕、斷裂現象 2.鋼筋間距應均勻一致 3.鋼筋綁紮應穩固不鬆動 4.保護層厚度均勻一致 |
1.鋼筋加工後無裂痕、斷裂現象 2.鋼筋間距應均勻一致,且無過度緊密,影響混凝土澆注作業 3.鋼筋綁紮應穩固不鬆動 4.保護層厚度均勻一致,鋼筋無局部沉陷現象 5.最小保護層三公分 6.墊塊或墊架設置牢固穩定且無破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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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混凝土施工 | 1.完成面應平整無凹凸不平現象 2.轉角須平滑無尖銳現象 3.底版高程應符合流水坡度 4.無蜂窩、裂縫及鋼筋外露現象 |
1.完成面應平整無凹凸不平現象 2.轉角須平滑無尖銳現象 3.底版高程應符合流水坡度 4.無蜂窩、裂縫及鋼筋外露現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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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外側回填 | 1.應配合路工土方工作,分層回填 2.回填時應以小型夯實機進行夯壓,以免損壞完成混凝土面 3.回填材料粒徑應小於10公分並有良好級配 4.回填材料應夯實至規定壓實度 |
1.應配合路工土方工作,分層回填 2.回填時應以小型夯實機進行夯壓,以免損壞完成混凝土面 3.回填材料粒徑應小於10公分並有良好級配 4.回填材料應夯實至規定壓實度 |
四、交通設施工程查核作業參考基準
查核項目 | 查核細項 | 綱要基準 | 細部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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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路邊及路面排水 | (1)路側排水溝 | 1.排水溝之設置應具有整体排水系統之功能並保護邊坡及路堤不致損壞 2.設置樣板控制斷面 3.水流順暢 4.伸縮縫接頭應妥善處理 5.卵石溝之卵石間應以混凝土填滿 6.混凝土內面工不得有裂縫產生 7.排水溝側牆應設洩水孔 |
1.道路兩側或中央分隔帶應設置排水溝,做為區域性排放及路面排水 2.開挖邊坡之坡頂應設置截水溝 3.邊坡平台應置平台溝 4.施築前應每隔10公尺?15公尺設置樣板一處 5.排水溝之流水線應符合排水系統水流坡降 6.應按規定長度設施工縫或伸縮縫,各伸縮縫接頭應妥善處理 7.卵石溝之卵石間應以混凝土填滿,並以砂漿完成勾縫 8.混凝土內面工不得有裂縫產生 9.排水溝側牆應設洩水孔並填透水料 |
(2)路邊洩水溝 | 1.洩水溝以採取U型溝加蓋設計為宜 2.洩水溝斷面應符合暴雨之排洪量及區域排水坡降 |
1.蓋板須留設入水開口(或格欄)且平整牢固,不得鬆動或影響行車 2.洩水溝斷面應符合暴雨之排洪量及區域排水坡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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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集水井 | 1.洩水溝相當間距應設置集水井 2.洩水溝之匯流點及分流點均應設置匯流井 3.集水井須設置人孔蓋板或格柵並埋設踏步 4.洩水溝之進水口、出水口及水溝內應保持暢通不可淤塞 |
1.洩水溝相當間距應設置集水井,以便清除淤泥 2.洩水溝之匯流點及分流點均應設置匯流井 3.集水井須設置人孔蓋板或格柵並埋設踏步,以利清除淤積 4.洩水溝之進水口、出水口及水溝內應保持暢通不可淤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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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車道排水 | 1.車道應依據平曲線設置超高 2.內外路肩之超高應不小於車道超高值 3.舖設磨耗層之國道路面車道表面不得積有浮水 4.設有中央分隔帶之國道路面,中央排水井不得有淤積,其排水管應比照涵管標準設置 5.車道及路肩排水均須配合兩側邊溝排洩高程設置 6.在填方路段,其路肩應設置導水緣石及豎溝以利排水 |
1.車道應依據平曲線設置超高 2.內外路肩之超高應不小於車道超高值 3.舖設磨耗層之國道路面車道表面不得積有浮水 4.設有中央分隔帶之國道路面,中央排水井不得有淤積,其排水管應比照涵管標準設置 5.車道及路肩排水均須配合兩側邊溝排洩高程設置 6.在填方路段,其路肩應設置導水緣石及豎溝以利排水 |
查核項目 | 查核細項 | 綱要基準 | 細部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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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路面標記及標線 | (1)路面標記材料 | 1.無反光標記亮度應符合規定 2.反光標記外殼面應為光滑,面向於行車線之所有角隅及邊緣應為圓角 3.表面不生破裂、裂紋、剝皮現象 4.表面色澤均勻 5.標記底面應為粗糙面,但不得有溝槽狀 6.標記質料應均勻且不得有影響美觀與實用之缺點 7.無反光路面標記應作抗壓強度試驗,反光路面標記應作反光及抗壓試驗,平均壓力強度不小於規定強度 |
1.無反光標記亮度應符合規定 2.反光標記外殼面應為光滑,面向於行車線之所有角隅及邊緣應為圓角 3.表面不生破裂、裂紋、剝皮現象 4.表面色澤均勻 5.標記底面應為粗糙面,但不得有溝槽狀 6.標記質料應均勻且不得有影響美觀與實用之缺點 7.無反光路面標記應作抗壓強度試驗,反光路面標記應作反光及抗壓試驗,平均壓力強度不小於規定強度 |
(2)路面標記施工 | 1.路面標記應確實黏著於路面上 2.標記縱橫間距應合乎交通安全法規之規定 3.施工後標記,其線型應平順 |
1.路面標記應確實黏著於路面上 2.標記縱橫間距應合乎交通安全法規之規定 3.施工後標記,其線型應平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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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標線材料 | 1.標線,質料應均勻,並有使用年限之保證 2.玻璃珠為無色透明球形粒子 3.玻璃珠與標線材料應均勻混合黏結 |
1.標線,質料應均勻,並有使用年限之保證 2.玻璃珠為無色透明球形粒子 3.玻璃珠與標線材料應均勻混合黏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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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標線施工 | 1.標線應具適當黏著,不得有褪色及粘胎現象 2.標線長、寬及間距,應合乎設計規定 3.標線塗料之用量應合乎規定,並維持均勻厚度 4.施工後標線之線型應平順 5.施工後標線應有相當之反光度 |
1.標線應具適當黏著,不得有褪色及粘胎現象 2.標線長、寬及間距,應合乎設計規定 3.標線塗料之用量應合乎規定,並維持均勻厚度 4.施工後標線之線型應平順 5.施工後標線應有相當之反光度 |
查核項目 | 查核細項 | 綱要基準 | 細部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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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標誌及號誌 | (1)標誌材料 | 1.鋁鈑不可有變形、裂痕、扭曲現象 2.大型標誌須採擠型槽壁鋁材 3.反光紙色澤均勻具全天候反光性 |
1.鋁鈑不可有變形、裂痕、扭曲現象 2.大型標誌須採擠型槽壁鋁材 3.反光紙色澤均勻具全天候反光性 |
(2)標誌施工 | 1.標誌應按設計圖示尺寸、高度、里程及面板方向正確設置 2.大型牌面不可遮擋小型牌面或有妨礙行車安全者 3.標誌牌內容應符合實際情形 4.反光紙應貼於整個標誌鈑面,並超出2mm完成後修剪之 5.基座應具足夠大小且牢固而安全,支柱角度須配合現場狀況,又不可因安裝牌面而發生扭曲傾斜 6.資訊可變標誌應使各車道行駛能得到良好視訊 |
1.標誌應按設計圖示尺寸、高度、里程及面板方向正確設置 2.大型牌面不可遮擋小型牌面或有妨礙行車安全者 3.標誌牌內容應符合實際情形 4.反光紙應貼於整個標誌鈑面,並超出2mm完成後修剪之 5.基座應具足夠大小牢固而安全,支柱角度須配合現場狀況,又不可因安裝牌面而發生扭曲傾斜 6.資訊可變標誌應使各車道行駛能得到良好視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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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號誌之設置 | 1.設置地點應恰當合理,且無衝突情形 2.所設之交通號誌應具有良好功能以利控制交通 |
1.設置地點應恰當合理,且無衝突情形 2.所設之交通號誌應具有良好功能以利控制交通 |
查核項目 | 查核細項 | 綱要基準 | 細部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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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通島及緣石 | (1)位置與線型 | 1.應配合車流量設置適當之交通島 2.交通島之線型應平順 3.預鑄緣石每段長度應為 1公尺~1.5公尺間 |
1.應配合車流量設置適當之交通島 2.交通島之線型應平順 3.預鑄緣石每段長度應為 1公尺~1.5公尺間 |
(2)緣石施工 | 1.緣石應在路面施工前構築 2.緣石及邊溝線緣石,其線型應平順高程正確 3.橫向接縫以5公尺之間距為度 |
1.緣石應在路面施工前構築 2.緣石及邊溝線緣石,其線型應平順高程正確 3.橫向接縫以5公尺之間距為度 |
查核項目 | 查核細項 | 綱要基準 | 細部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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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路照明 | (1)照明設置 | 1.應於交流道、收費站前後路段、地下穿越道、隧道、霧區及危險路段等設置照明燈 2.照明燈設置,應考量線型排列,維持美觀 3.照明燈之間距及燈柱高度應恰當 |
1.應於交流道、收費站前後路段、地下穿越道、隧道、霧區及危險路段等設置照明燈 2.照明燈設置,應考量線型排列,維持美觀 3.照明燈之間距及燈柱高度應恰當 |
(2)基礎管道 | 1.挖填施工應避免對路幅地貌及其他設施有損害 2.開挖工作不可防礙交通及排水 3.基礎高程不可超過附近地面高30公分 4.導線管之埋設深度至少60公分(車道下為120公分)應以警示帶覆蓋 |
1.挖填施工應避免對路幅地貌及其他設施有損害 2.開挖工作不可防礙交通及排水 3.基礎高程不可超過附近地面高30公分 4.導線管之埋設深度至少60公分(車道下為120公分)應以警示帶覆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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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燈柱及燈具 | 1.燈柱及座厚度應符合設計規定並經鍍鋅或油漆處理 2.燈柱基座應確實錨錠且配置準確 |
1.燈柱及座厚度應符合設計規定並經鍍鋅或油漆處理 2.燈柱基座應確實錨錠且配置準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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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結合及接地 | 1.金屬導管,非金屬導管接地線,安定器,變壓器盒,供電設備,號誌開關,錨碇螺栓及金屬燈柱腳等應具有機械電氣安全之連續性及有效之接地裝置 | 1.金屬導管,非金屬導管接地線,安定器,變壓器盒,供電設備,號誌開關,錨碇螺栓及金屬燈柱腳等應具有機械電氣安全之連續性及有效之接地裝置 |
五、管理績效查核作業參考基準
查核項目 | 查核細項 | 綱要基準 | 細部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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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柵欄及護欄 | (1)護欄設置 | 1.路線彎曲度過大及路堤高差過大處均需設置護欄 2.護欄之設置不得妨礙行車及行人之通行 3.護欄之線型應平順 |
1.路線彎曲度過大及路堤高差過大處均需設置護欄 2.護欄之設置不得妨礙行車及行人之通行 3.護欄之線型應平順 |
(2)鋼鈑護欄 | 1.支柱埋入深度應符合設計規定 2.支柱應直立不可過度傾斜 3.發生破裂之RC支柱不可使用 4.鋼鈑設置高度須符合設計規定,不可過高或太低 5.鍍鋅鋼鈑切割處,須以高鋅量漆塗補 6.墊木須符合設計規定並做防腐處理 |
1.支柱埋入深度應符合設計規定 2.支柱應直立不可過度傾斜 3.發生破裂之RC支柱不可使用 4.鋼鈑設置高度須符合設計規定,不可過高或太低 5.鍍鋅鋼鈑切割處,須以高鋅量漆塗補 6.墊木須符合設計規定並做防腐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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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混凝土隔欄 | 1.隔欄高度應符合設計規定,外覆面至少大於81公分 2.設置適當排水口以排除路面水 3.相當長度應留伸縮縫 4.完成頂面不可成為波浪型或扭曲歪斜 |
1.隔欄高度應符合設計規定,外覆面至少大於81公分 2.設置適當排水口以排除路面水 3.相當長度應留伸縮縫 4.完成頂面不可成為波浪型或扭曲歪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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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央分隔帶 | 1.應依設計寬度設置分隔帶,其線型須平順 2.中央分隔帶內應依設計間距植樹,以便遮住反向行駛車輛反射之燈光 |
1.應依設計寬度設置分隔帶,其線型須平順 2.中央分隔帶內應依設計間距植樹,以便遮住反向行駛車輛反射之燈光 |
查核項目 | 查核項目 | 綱要基準 | 細部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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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管理 | (1)工作計畫與組織 | 1.施工計畫內容詳實 2.工地組織健全、權責劃分明確 |
1.施工計畫內容詳實完整 2.計畫進度符合合約需求 3.各階段動員資源(人力、機具、材料)分配合理 4.應有交通維持計畫 5.工地組織健全、權責劃分明確 6.有專責人員負責施工介面協調 |
(2)施工查驗紀錄 | 1.一般施工紀錄詳實記載 2.排水施工查驗紀錄完備 3.道路施工查驗紀錄完備 |
1.一般施工紀錄如日報、週報、月報、測量及施工照片等皆詳實記載 2.排水施工如鋼筋、模板、埋設物及混凝土管等檢驗紀錄完備 3.道路施工如土方、開挖、路堤填築、路面舖築及修面檢查等查驗紀錄完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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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混凝土品管及施工檢驗紀錄 | 1.具有混凝土材料與附加劑試驗紀錄 2.混凝土拌合生產紀錄齊全 3.混凝土澆置紀錄齊全 4.混凝土拆模、養生與修補紀錄齊全 5.混凝土試體強度試驗紀錄齊全 |
1.具有混凝土材料如水泥、骨材及附加劑等品質試驗紀錄 2.拌合場計量設備精度、粗細骨材篩分析、含泥量及混凝土配比設計、生產檢驗、坍度等紀錄齊全 3.混凝土澆置前檢驗卡及澆置實況紀錄齊全 4.混凝土拆模、養生狀況與修補紀錄齊全 5.混凝土試體強度試驗紀錄齊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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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材料設備檢驗紀錄 | 1.工程材料送審文件齊全 2.工程材料試驗紀錄齊全 3.工程設備製造文件齊全 4.工程設備安裝文件齊全 |
1.工程材料送審應附符合規範及產地或出廠證明文件 2.特殊結構材料如鋼構、天棚等應有工廠假組裝紀錄 3.大宗材料現場抽樣之材質試驗報告其他證明文件齊全 4.防火材料應貼防火時效或UL標籤 5.工程設備出廠證明、國內外合格檢驗機構之檢驗證以及假安裝及測試紀錄等文件齊全 6.工程設備裝船、報關、開箱等紀錄文件齊全 7.設備工地安裝及測試紀錄齊全 8.工程設備應附操作及維修手冊 |
(一)施工管理(續) | *(5)施工進度管理 | 1.有建立進度管理機制並落實執行 2.落後時有採取有效因應對策 |
1.有工程進度管制方式,如劃預定與實際進度管制圖、指派人員進行進度管制等,並確實管制 2.落後時有採取有效因應對策,如提出趕工計畫 |
查核項目 | 查核項目 | 綱要基準 | 細部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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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管理 | (1)安全衛生計畫 | 1.有詳實完整之安全衛生計畫 2.安全衛生計畫落實執行 |
1.安衛計畫中涵蓋勞工安全衛生組織、安全衛生教育及預防災害訓練、自動檢查、緊急災害處理、防颱防洪防火措施,危險物品管理及臨時用電管制等內容 2.有專人督導安衛管制計畫並執行追蹤考核 |
(2)個人防護具 | 1.具個人防護措施 | 1.工作人員皆應參加保險,並確實舉辦安全衛生教育與訓練 2.所有進入工區人員應戴安全帽 3.二公尺以上高架作業人員應按規定使用安全帶 4.焊接人員作業時應戴規定之護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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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地安全設施 | 1.安全圍籬按規定設置 2.開口管制措施完備 3.開挖管制措施完備 4.鷹架架設之管理措施完備 5.高架作業防護措施完備 |
1.圍籬及安全走廊應按規定設置且無變形、損壞 2.圍籬突出與轉角處及施工大門應裝設警示燈及警示標誌 3.大開口應設欄杆、警告標誌及水平安全網,小開口應隨時覆蓋 4.開挖深度≧1.5公尺應設緊急逃生梯,坑內人員距離逃生梯≦10公尺 5.挖除之土方堆置距開挖邊緣≧1公尺 6.鷹架架設時應有專業人員監督施工,組立高於四層時應有壁拉捍與牆壁連接,鷹架之邊角須用固定材緊結連於鷹架上,並置垂直安全網 7.鋼構高於二層或 7.5公尺應裝設水平安全網及安全索 8.高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平台應有適當之寬度,並在有墜落之虞處設置扶手、把手 |
查核項目 | 查核項目 | 綱要基準 | 細部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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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管理(續) | (4)緊急照明及其他安全設施 | 1.設有緊急及夜間照明設備 2.按規定配置消防設施 3.交通管制措施妥適 |
1.應按規定在適當位置裝設緊急及夜間照明設備 2.有足夠數量之滅火器材,配置位置適當,並有作定期檢查,均為堪用 3.機具進出工地或佔據道路施工時應設妥適之交通管制措施,警告標誌、燈號、欄柵及槽化設施 |
(5)臨時用電管制 | 1.工地臨時用電應設安全管制措施 | 1.工地臨時用電應設安全管制措施,如用電之申請、檢查、及缺點之改善、追蹤等 2.作業區上方之高壓線路應作絕緣處理 3.電氣設備應按規定接地,並裝設漏電斷路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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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一般車輛 | 1.一般車輛應有使用與安全管理措施 | 1.一般車輛每月應做安全性能檢查並保有檢查紀錄 | |
(7)重機具、吊車安全 | 1.重機具及吊車應有使用與安全管理措施 | 1.重機具及吊車應有年度檢查合格證、每日性能檢點及每月定期檢查紀錄 2.吊掛作業應有安全管制措施,如倒車、迴轉時之警示等。操作及指揮作業手應持有執照 |
查核項目 | 查核項目 | 綱要基準 | 細部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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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地環境管理 | (1)環境整潔 | 1.確實執行空氣污染防制措施 2.應有水污染防制措施 |
1.工地及工地周圍應經常打掃清潔,載運砂石車輛應加蓋並防止滲漏,以免飛揚散落污染空氣 2.工地應設廢水沉澱處理池,施工所產生之廢水,污泥及員工生活廢水應作適當處理後再行排放運棄 |
(2)材料、機具管理 | 1.材料置放應有管制 2.機具噪音應有防制措施 3.進場砂石車應依「維護公共安全方案」規定辦理 |
1.材料置放應整齊,穩固並不得佔用周圍道路,妨礙交通 2.磚、瓦、木塊堆放高度應小於1.8公尺 3.袋裝材料堆放高度應小於10層 4.易碎建材應加警示標誌,易潮建材應墊高堆放並適當覆蓋 5.桶裝乙炔、氧氣等應直立放置,不可平放,使用時亦同 6.乙炔、氧氣、油料等易燃物應隔離存放,並設警告標誌 7.爆炸物儲存應按相關法令辦理並持有核可證明 8.施工時應考量周邊環境,設定施工作息程序,採用低噪音之施工機具及工法,並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 9.噪音影響較大之施工地點應加裝隔音牆 10.工程合約中應訂定承商不得使用違規砂石車之規定及承商違規時之罰則 11.工程合約應編列合理之運費預算 12.工地對砂石車各項管理紀錄齊全(如檢查進出場砂石車之合格牌照、駕駛人之合格駕照、車體標示是否合乎規定、是否有超載、超高及計價、扣款等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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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廢棄物清理 | 1.應有廢棄物污染防治措施 | 1.工地應設置洗車台,清洗進出車輛 2.載廢土、污泥時不得污染路面 3.應有完整之棄土計畫與有效之防污染措施 4.工區內及周邊排水溝應維持通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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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衛生管理 | 1.應有衛生管理措施 | 1.勞工僱用前應作健康檢查,對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應作特殊健康檢查 2.應按規定設置護士,合格急救人員,醫生及安排特約醫院 3.應按工地人員比例設置足夠之臨時廁所及洗手、工具沖洗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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