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字第09200389150號函分行
壹、建築工程施工查核作業參考基準
貳、道路及排水工程工程施工查核作業參考基準
參、橋樑工程施工查核作業參考基準
肆、隧道工程施工查核作業參考基準
伍、防洪及防潮工程施工查核作業參考基準
陸、廠房工程施工查核作業參考基準
一、結構體查核作業參考基準
查核項目 | 查核細項 | 綱要基準 | 細部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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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板 | (1)模板品質 | 1.模板表面平整,無扭曲 2.模板整潔,表面無附著物 3.模板無過度重複使用、過度修補現象(修補面積低於檢查點面積之20%) |
1.模板表面平整,無扭曲 2.模板整潔,表面無附著物 3.模板無過度重複使用、過度修補現象(修補面積低於檢查點面積之20%) |
*(2)模板支撐 | 1.支撐間距適當,組立穩固,底座墊板不鬆動滑移 2.支撐材無彎曲、破裂或嚴重鏽蝕 3.同一木支撐材無搭接兩處以上之現象 4.高2m以上之垂直木支撐應有水平繫材繫連固定 |
1.支撐間距適當,組立穩固,底座墊板不鬆動滑移 2.支撐材無彎曲、破裂或嚴重鏽蝕 3.同一木支撐材無搭接兩處以上之現象 4.高2m以上之垂直木支撐應有水平繫材繫連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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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模板組立 | 1.模板組立完成後無彎曲、膨脹、不平直現象 2.模板連結緊密,無縫隙不透光 3.構件接頭處組立牢固緊密 4.倒角、收邊條、壓條裝置妥當 5.繫結材、螺栓、鐵絲、隔件及木楔設置牢固 |
1.模板組立完成後無彎曲、膨脹、不平直現象 2.垂直容許誤差±20mm/3m 3.水平容許誤差±10mm/3m 4.斷面尺寸容許誤差±10mm 5.平面位置容許誤差±25mm 6.模板連結緊密,無縫隙不透光 7.構件接頭處組立牢固緊密 8.倒角、收邊條、壓條裝置妥當 9.繫結材、螺栓、鐵絲、隔件及木楔設置牢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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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開口及預埋物 | 1.開口部分固定穩固無鬆動現象 2.模板內各種預埋物組立穩固不鬆動 3.開口有加強支撐 |
1.開口部分固定穩固無鬆動現象 2.模板內各種預埋物組立穩固不鬆動 3.開口有加強支撐 |
查核項目 | 查核細項 | 綱要基準 | 細部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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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筋 | (1)鋼筋配置 | 1.鋼筋間距均勻一致 2.配置無過度緊密影響混凝土澆置作業(間距大於25mm) 3.箍筋紮配確實 4.開口、角隅處加有補強筋 |
1.數量、尺寸、號數、間距位置與設計圖相符 2.配置無過度緊密影響混凝土澆置作業(間距大於25mm) 3.間距誤差小於5cm或規定間距之20%,以較小者為準 4.箍筋紮配確實 5.開口、角隅處加有補強筋 |
(2)鋼筋品質 | 1.鋼筋表面無浮鏽、油污、混凝土殘渣 2.鋼筋加工後無裂縫、龜裂、斷裂等現象 |
1.鋼筋表面無浮鏽、油污、混凝土殘渣 2.鋼筋加工後無裂縫、龜裂、斷裂等現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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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綁紮、錨定及搭接 | 1.鋼筋綁紮穩固,不鬆動 2.搭接接頭無集中同一斷面情形 3.鋼筋彎鉤正確,延伸段大於 6.5cm 4.樑柱接頭錨定之彎曲位置應越過柱中心線 5.小樑與大樑交接處,小樑主筋錨定之彎曲位置應伸入大樑15cm以上 |
1.鋼筋綁紮穩固,不鬆動 2.搭接接頭無集中同一斷面情形 3.鋼筋彎鉤正確,延伸段大於 6.5cm 4.樑柱接頭錨定之彎曲位置應越過柱中心線 5.小樑與大樑交接處,小樑主筋錨定之彎曲位置應伸入大樑15cm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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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護層 | 1.保護層厚度均勻一致,鋼筋無局部沉陷現象 2.樑保護層不少於3cm,柱保護層不少於4cm,版及牆保護層不少於1.5cm 3.墊塊或墊架設置穩固,無破損 |
1.保護層厚度均勻一致,鋼筋無局部沉陷現象 2.樑保護層不少於3cm,柱保護層不少於4cm,版及牆保護層不少於1.5cm 3.墊塊或墊架設置穩固,無破損 |
查核項目 | 查核細項 | 綱要基準 | 細部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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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骨 | (1)鋼骨組立 | 1.鋼骨間距均勻一致 2.柱保持垂直,無明顯歪斜 3.樑保持水平,無明顯偏斜 |
1.鋼骨間距均勻一致 2.斷面尺寸正確,長度容許誤差±3mm 3.構件寬度容許誤差±3mm 4.樑柱接頭,柱兩側樑無明顯高差,容許誤差±3mm 5.柱保持垂直,垂直容許誤差±15mm/3m 6.樑保持水平,水平容許誤差±15mm/3m |
(2)鋼骨品質 | 1.表面無浮鏽或損傷痕跡 2.鋼材油漆或表面處理無損傷 3.防火材料塗裝厚度均勻,無龜裂剝離現象 4.外觀平直無彎曲變形 |
1.表面無浮鏽或損傷痕跡 2.鋼材油漆或表面處理無損傷 3.防火材料塗裝厚度均勻,無龜裂剝離現象 4.外觀平直無彎曲變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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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焊接接合 | 1.焊道無浮渣及其他雜質 2.焊道無裂痕、孔隙、氣泡 3.焊道表面波形高度寬度整齊一致 4.焊道無凹陷不足、咬邊之現象 |
1.焊道無浮渣及其他雜質 2.焊道無裂痕、孔隙、氣泡 3.焊道表面波形高度寬度整齊一致 4.焊道無凹陷不足、咬邊之現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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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螺栓接合 | 1.螺栓無鏽蝕或損傷痕跡 2.螺栓位置、間距整齊一致 3.螺栓緊鎖無間隙、歪斜、鬆動現象 4.螺栓頭無嚴重敲擊痕跡 |
1.螺栓無鏽蝕或損傷痕跡 2.螺栓位置、間距容許誤差±2mm 3.螺栓緊鎖無間隙、歪斜、鬆動現象 4.螺栓頭無嚴重敲擊痕跡 |
查核項目 | 查核細項 | 綱要基準 | 細部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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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完成面 | (1)完成面尺寸 | 1.柱、樑無明顯變形 2.開口無明顯變形 3.樓板中央無下陷變形 4.樓梯級高、級深均勻一致 |
1.柱、樑無變形,尺寸容許誤差±10mm 2.開口位置容許誤差±25mm 3.樓板中央無下陷變形 4.級高、級深容許誤差±5mm |
(2)垂直及水平度 | 1.柱面垂直,無明顯歪斜 2.牆面垂直,無明顯偏斜 3.樑、版無凹凸不平現象 |
1.柱面應垂直,垂直容許誤差±20mm/3m 2.牆面應垂直,垂直容許誤差±20mm/3m 3.每層樓地板面高程容許誤差±10mm 4.水平容許誤差±10mm/3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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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蜂窩及裂縫 | 1.無蜂窩或空洞 2.裂縫寬不超過2mm(約拾元硬幣厚度) 3.裂縫長不超過10cm 4.開口、角隅無明顯裂縫 |
1.無蜂窩或空洞 2.裂縫寬不超過2mm 3.裂縫長不超過10cm 4.開口、角隅無明顯裂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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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外觀 | 1.表面平整無爆模突起現象 2.混凝土顏色無明顯差異(無冷接縫) 3.無鋼筋或管線外露 4.表面無大量修補痕跡(不超過檢查點面積10%) |
1.表面平整無爆模突起現象 2.混凝土顏色無明顯差異(無冷接縫) 3.無鋼筋或管線外露 4.表面無大量修補痕跡(不超過檢查點面積10%) |
二、建築物內外裝修查核作業參考基準
查核項目 | 查核細項 | 綱要基準 | 細部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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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牆 | (1)材料外觀 | 1.色澤一致 2.表面無破損、刮傷、裂縫 3.粉光面無起砂剝落現象 4.磁(石)磚尺寸一致 5.無白華、殘留污物 |
1.色澤一致 2.表面無破損、刮傷、裂縫寬小於1mm,長小於50mm 3.粉光面無起砂剝落現象 4.磁(石)磚尺寸一致,長寬容許誤差±1mm 5.無白華、殘留污物 |
(2)施工平整度 | 1.牆面垂直(偏差小於5mm/m) 2.無浮凸鼓起現象 3.轉角處理良好,線條平直 |
1.牆面垂直容許誤差±3mm/1m 2.無浮凸鼓起現象 3.表面平整,2公尺見方內偏差小於3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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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接縫處理 | 1.接縫平直、整齊 2.接縫填塞良好,無殘缺不足或溢出現象 3.牆面與地板間無明顯縫隙 4.踢腳板與牆接合緊密無明顯縫隙 |
1.接縫平直、整齊 2.接縫填塞良好,無殘缺不足或溢出現象 3.牆面與地板間無明顯縫隙 4.踢腳板與牆接合緊密無明顯縫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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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內牆依其表面材料如壁磚、粉刷、壁紙、輕隔間等,分別選擇適用之基準評估。 |
查核項目 | 查核細項 | 綱要基準 | 細部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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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牆 | (1)材料外觀 | 1.色澤一致、無褪色 2.表面無破損、裂縫 3.粉光面無起砂剝落現象 4.磁(石)磚尺寸一致 5.外表潔淨,無殘留污物、白華 |
1.色澤一致、無褪色 2.表面無破損、裂縫 3.粉光面無起砂剝落現象 4.磁(石)磚尺寸一致,長寬容許誤差±1mm 6.外表潔淨,無殘留污物、白華 |
(2)施工平整度 | 1.牆面垂直 2.無浮凸鼓起現象 3.轉角處理良好,線條平直 |
1.牆面垂直容許誤差±3mm/1m 2.表面平整,2公尺見方內偏差小於3mm 3.無浮凸鼓起現象 4.轉角處理良好,線條平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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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接縫處理 | 1.接縫平直、整齊 2.接縫填塞良好,無殘缺不足或溢出現象 3.接縫寬度均勻一致 |
1.接縫平直、整齊 2.接縫填塞良好,無殘缺不足或溢出現象 3.接縫寬度容許誤差±1.5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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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滲漏 | 1.牆面、角隅無漏水漬痕 2.樓頂版與牆交接處無裂縫、滲水現象 |
1.牆面、角隅無漏水漬痕 2.樓頂版與牆交接處無裂縫、滲水現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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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外牆依其表面材料如壁磚、粉刷、壁紙、輕隔間等,分別選擇適用之基準評估。 |
查核項目 | 查核細項 | 綱要基準 | 細部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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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 (1)材料外觀 | 1.色澤一致 2.無污損、缺陷 3.無明顥裂縫 |
1.色澤一致 2.無污損、缺陷 3.無明顥裂縫 4.地磚尺寸容許誤差長寬各±1mm |
(2)施工平整度 | 1.表面平整,無鬆動現象 2.排水處需有適當之洩水坡度 3.無浮凸鼓起現象 |
1.表面平整,無鬆動現象,2公尺見方內偏差小於3mm 2.排水處需有適當之洩水坡度 3.無浮凸鼓起現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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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接縫處理 | 1.接縫平直整齊 2.接縫寬度均勻一致 3.與牆、柱接縫處理良好,無歪斜或漏空現象 |
1.接縫平直整齊 2.接縫寬度容許誤差應小於1.5mm 3.與牆、柱接縫處理良好,無歪斜或漏空現象 |
查核項目 | 查核細項 | 綱要基準 | 細部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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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花板 | (1)材料外觀 | 1.表面平整 2.色澤一致 3.無污穢及破損 |
1.表面平整,水平容許誤差±5mm/1m 2.色澤一致 3.無污穢及破損 |
(2)裝設 | 1.吊架固定穩固無側移 2.無變形陷落現象 3.感應器、出風口固定良好無歪斜鬆動 |
1.吊架固定穩固無側移 2.無變形陷落現象 3.感應器、出風口固定良好無歪斜鬆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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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接縫處理 | 1.與柱、牆交接處無明顯縫隙,收邊處理良好 2.板面與吊架緊貼無明顯縫隙 3.燈具接縫處處理良好 |
1.與柱、牆交接處無明顯縫隙,收邊處理良好 2.板面與吊架緊貼無明顯縫隙 3.燈具接縫處處理良好 |
查核項目 | 查核細項 | 綱要基準 | 細部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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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窗 | (1)材料外觀 | 1.色澤一致 2.表面處理良好,平滑潔淨 3.無刮痕、生袉{象 4.框架無扭曲、變形現象 |
1.色澤一致 2.表面處理良好,平滑潔淨 3.無刮痕、生袉{象 4.框架無扭曲、變形現象 |
(2)裝設 | 1.門框、窗框保持水平、垂直無歪斜 2.裝設穩固無鬆動現象 3.玻璃安裝緊密不鬆動 4.零、附件安裝牢固,位置正確 |
1.門框、窗框保持水平、垂直無歪斜,其偏差3mm內 2.裝設穩固無鬆動現象 3.玻璃安裝緊密不鬆動 4.零、附件安裝牢固,位置正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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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功能 | 1.開、關順暢 2.緊密性良好 3.零、附件功能正常 |
1.開、關順暢 2.緊密性良好 3.零、附件功能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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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滲漏 | 1.無漏水漬痕 2.門框、窗框與牆間填塞良好,防水處理完善,無縫隙 3.玻璃防水處理良好不滲水 4.窗扇與框間尺寸密合不進水 |
1.無漏水漬痕 2.門框、窗框與牆間填塞良好,防水處理完善,無縫隙 3.玻璃防水處理良好不滲水 4.窗扇與框間尺寸密合不進水 |
查核項目 | 查核細項 | 綱要基準 | 細部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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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排水及衛生設備 | (1)材料外觀 | 1.材料無破損、袘k 2.露明管路排列整齊,用途標示分明 3.管路轉彎部分無強行彎曲現象 4.外表清潔無殘留污物 |
1.材料無破損、袘k 2.露明管路排列整齊,用途標示分明 3.管路轉彎部分無強行彎曲現象 4.外表清潔無殘留污物 5.材料規格符合規範 |
(2)裝設 | 1.管路吊架裝設穩固,接頭處或每3公尺間距應加吊掛鐵 2.衛生設備裝設牢固,無歪斜 3.接頭緊密無鬆動 4.落水管開口處有臨時封口處理 |
1.管路吊架裝設穩固,接頭處或每3公尺間距應加吊掛鐵 2.衛生設備裝設牢固,無歪斜 3.接頭緊密無鬆動 4.落水管開口處有臨時封口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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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功能 | 1.衛生設備操作功能正常 2.設備無堵塞現象 3.有設置清潔口 4.有設置存水彎 |
1.衛生設備操作功能正常 2.設備無堵塞現象 3.有設置清潔口 4.有設置存水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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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滲漏 | 1.接水槽、淨水槽及衛生器具無漏水現象 2.管路接頭無漏水 |
1.接水槽、淨水槽及衛生器具無漏水現象 2.管路接頭無漏水 |
查核項目 | 查核細項 | 綱要基準 | 細部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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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及機電設備 | (1)消防設備 | 1.消防栓箱、撒水頭、火警探測器、避難方向指示燈、緊急電源插座、緊急照明設備等外形完整無受損 2.安裝穩固無鬆動 |
1.消防栓箱、撒水頭、火警探測器、避難方向指示燈、緊急電源插座、緊急照明設備等外形完整無受損 2.安裝穩固無鬆動 3.位置、數量、型號符合合約規定 |
(2)電氣及電話設備 | 1.電表箱、開關箱、電話箱、配電盤等外形無受損、生蚸帣皞ㄔB安裝穩固 2.插座、開關等外形無受損、生蚸帣皞ㄔB安裝穩固 3.變壓器、油斷器、無熔絲開關等外形無受損、生蚸帣皞ㄔB安裝穩固 |
1.電表箱、開關箱、電話箱、配電盤等外形無受損、生蚸帣皞ㄔB安裝穩固 2.插座、開關等外形無受損、生蚸帣皞ㄔB安裝穩固 3.變壓器、油斷器、無熔絲開關等外形無受損、生蚸帣皞ㄔB安裝穩固 4.位置、數量、型號符合合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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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升降設備 | 1.車箱出入口與地面平齊 2.升降設備運轉平穩 3.車箱門開關啟動正常 4.指示燈、開關及連絡裝置啟動正常 |
1.車箱出入口與地面平齊 2.升降設備運轉平穩 3.車箱門開關啟動正常 4.指示燈、開關及連絡裝置啟動正常 5.位置、數量、型號符合合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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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空調設備 | 1.冷凍機、冷卻水管、蒸氣鍋爐、泵浦、空調箱排煙機及送風機等外形無受損 2.機組安裝穩固 3.泵浦運轉時無異常雜音且無不平衡之震動 4.風管、冰水主機保溫處理,包敷完整無破損 |
1.冷凍機、冷卻水管、蒸氣鍋爐、泵浦、空調箱排煙機及送風機等外形無受損 2.機組安裝穩固 3.泵浦運轉時無異常雜音且無不平衡之震動 4.風管、冰水主機保溫處理,包敷完整無破損 5.位置、數量、型號符合合約規定 |
查核項目 | 查核細項 | 綱要基準 | 細部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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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 | (1)停車場 | 1.坡道表面使用粗面或不滑材料 2.標線整齊明顯,反射鏡設置適當 3.地面平整無明顯裂縫 4.排水良好無積水現象 5.照明充足視線良好 |
1.坡道表面使用粗面或不滑材料 2.標線整齊明顯,反射鏡設置適當 3.地面平整無明顯裂縫 4.排水良好無積水現象 5.照明充足視線良好 |
(2)騎樓、走廊、樓梯 | 1.表面平坦,邊緣整齊 2.地面不打滑 3.樓梯止滑條裝設牢固 4.欄杆及扶手設置牢固 |
1.表面平坦,邊緣整齊 2.地面不打滑 3.樓梯、踏步、級深、級高一致,容許誤差±5mm 4.樓梯止滑條材質正確、安裝牢固 5.欄杆及扶手設置牢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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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屋頂平台及陽台 | 1.表面無破損、凹陷、積水現象 2.落水罩設置牢固,無雜物阻塞 3.防水層與牆交接處處理良好 4.屋頂水箱無龜裂、漏水現象 |
1.洩水坡度≧1/100 2.排水溝坡度≧1/150 3.女兒牆高度≧1.2m 4.表面無破損、凹陷、積水現象 5.落水罩設置牢固,無雜物阻塞 6.防水層與牆交接處處理良好 7.屋頂水箱無龜裂、漏水現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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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戶外空地 | 1.植栽、草皮無枯死 2.步道平整、不打滑 3.化糞池蓋、管線孔蓋與地面平齊 |
1.植栽、草皮無枯死,規格符合規定 2.步道平整、不打滑 3.化糞池蓋、管線孔蓋與地面平齊 |
三、管理績效查核作業參考基準
查核項目 | 查核細項 | 綱要基準 | 細部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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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管理 | (1)工作計畫與組織 | 1.有施工計畫,內容詳實完整 2.工地組織完整,權責劃分明確 3.有安衛計畫,內容詳實完整 4.有專職安衛人員負責執行計畫 5.主辦機關、監造單位、廠商是否有建立進度管理機制並落實執行。 6.落後時是否採取有效因應對策。 |
1.有施工計畫,內容詳實完整 2.工地組織健全,權責劃分明確 3.有安衛計畫,內容詳實完整 4.有專職安衛人員負責執行計畫 |
*(2)施工查驗紀錄 | 1.具有各施工階段完整紀錄、照片 2.具有各樓層工程測量紀錄 3.具有鋼筋工程查對紀錄或鋼構製作組合檢驗紀錄 4.具有混凝土澆置檢驗紀錄 5.具有安衛檢查紀錄 6.具有各項支撐工檢驗紀錄 |
1.具有各施工階段完整紀錄、照片 2.具有各樓層工程測量紀錄 3.鋼筋工程查對紀錄或鋼構製作組合檢驗紀錄,符合規範要求 4.混凝土澆置檢驗紀錄符合規範要求 5.具有安衛檢查紀錄 6.具有各項支撐工檢驗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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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混凝土品管紀錄 | 1.具有各批次出廠紀錄 2.具有各批次現場坍度試驗紀錄 3.具有各樓層混凝土抗壓強度試驗紀錄 |
1.各批次出廠混凝土之配比紀錄、出廠紀錄及運送紀錄均符合規範 2.坍度試驗、含氣量試驗符合規範 3.試體取樣、製作、養護符合規範 4.試體強度符合規範要求 |
施工管理 (續) | (4)其他材料檢驗紀錄 | 1.鋼材、門窗及衛生設備具有出廠證明文件 2.鋼筋具有抗拉試驗報告 3.鋼骨具有高拉力螺栓、焊條之材質檢驗證明 4.具有空調、消防及水電設備之測試紀錄 |
1.鋼材、門窗及衛生設備具有出廠證明文件 2.鋼筋具有抗拉、降伏點、抗彎、單位重、伸長率等試驗報告 3.鋼骨具有高拉力螺栓、焊條之材質檢驗證明 4.具有空調、消防及水電設備之測試紀錄 5.各項證明紀錄符合規範要求 |
*(5)施工進度管理 | 1.有建立進度管理機制並落實執行 2.落後時有採取有效因應對策 |
1.有工程進度管制方式,如劃預定與實際進度管製圖、指派人員進行進度管制等,並確實管制 2.落後時有採取有效因應對策,如提出趕工計畫 |
查核項目 | 查核細項 | 綱要基準 | 細部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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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 | (1)安全圍籬、安全走廊 | 1.圍籬、走廊材料無嚴重破損或變形 2.設置穩固 3.安全圍籬高≧ 2.4m 4.走廊走廊淨寬≧1.2m,淨高≧ 2.4m 5.圍籬突出和轉角部分以及施工大門、出入口設置警示燈及警示標誌 |
1.圍籬、走廊材料無嚴重破損或變形 2.設置穩固 3.安全圍籬高≧ 2.4m 4.走廊走廊淨寬≧1.2m,淨高≧ 2.4m 5.圍籬突出和轉角部分以及施工大門、出入口設置警示燈及警示標誌 |
(2)鷹架、護網、護欄 | 1.材料無破損、變形 2.鷹架設置穩固, 組立高於4層時設壁拉桿將鷹架與牆面連接 3.鋼構高於2層或 7.5m均設置防護網 4.高2m以上之開口、樓梯、階梯、工作台等,設置護欄、護網,並加警示標誌 |
1.材料無破損、變形 2.鷹架設置穩固,組立高於4層時,設壁拉桿將鷹架與牆壁連接 3.鋼構高於2層或 7.5m均設置防護網 4.高2m以上高度之開口、樓梯、階梯、工作台等,設置護欄、護網,並加警示標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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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人安全裝備 | 1.施工人員均有佩戴安全帽 2.焊接作業人員佩戴護目鏡、手套、護胸、口罩 3.鋼架、鋼標組立作業高度大於8公尺時,施工人員佩載安全帶 |
1.施工人員均有佩戴安全帽 2.焊接作業人員佩戴護目鏡、手套、護胸、口罩 3.鋼架、鋼標組立作業高度大於8公尺時,施工人員佩載安全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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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緊急照明及其他安全設施 | 1.設置緊急照明及夜間照明設備 2.臨時升降機入口清楚標示注意事項,並由專人負責操作維修 3.設有滅火器 4.設置臨時電源及高壓電防護措施 5.車輛出入口均設置交通號誌標示或柵欄 6.設有簡易急救站或配備 |
1.設置緊急照明及夜間照明設備 2.臨時升降機入口清楚標示注意事項,並由專人負責操作維修 3.設有滅火器 4.設置臨時電源及高壓電防護措施 5.車輛出入口均設置交通號誌標示或柵欄 6.設有簡易急救站或配備 |
查核項目 | 查核細項 | 綱要基準 | 細部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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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環境管理 | (1)環境整潔 | 1.工地保持清潔,垃圾清理乾淨 2.車輛出場時有清洗 3.砂石車有加蓋 4.排水良好,無積水 5.放流廢、污水有處理 |
1.工地保持清潔,垃圾清理乾淨 2.車輛出場時有清洗 3.砂石車有加蓋 4.排水良好,無積水 5.放流廢、污水有處理 |
(2)材料機具管理 | 1.材料置放整齊、穩固 2.無佔用周邊道路,妨礙交通 3.磚、瓦、木塊堆放高度小於1.8m,袋裝材料堆放高度小於10層 4.易碎建材加警示標誌,易潮建材墊高堆放並加適當覆蓋;乙炔、氧氣、油料等易燃物隔離存放並設警告標誌 5.進場砂石車應依「維護公共安全方案」規定辦理 |
1.材料置放整齊、穩固 2.無佔用周邊道路,妨礙交通 3.磚、瓦、木塊堆放高度小於1.8m,袋裝材料堆放高度小於10層 4.易碎建材加警示標誌,易潮建材墊高堆放並加適當覆蓋;乙炔、氧氣、油料等易燃物隔離存放並設警告標誌 5.工程合約中應訂定承商不得使用違規砂石車之規定及承商違規時之罰則 6.工程合約應編列合理之運費預算 7.工地對砂石車各項管理紀錄齊全(如檢查進出場砂石車之合格牌照、駕駛人之合格駕照、車體標示是否合乎規定、是否有超載、超高及計價、扣款等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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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廢棄物清理 | 1.工地設置適當之廢料堆置場 2.垃圾(保麗龍、罐頭、檳榔渣、煙蒂...)清理乾淨 3.具有棄土處理紀錄 4.設置垃圾桶及清潔工具 |
1.工地設置適當之廢料堆置場 2.垃圾(保麗龍、罐頭、檳榔渣、煙蒂...)清理乾淨 3.具有棄土處理紀錄 4.設置垃圾桶及清潔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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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臨時衛生設備 | 1.設置臨時廁所 2.設置洗手及工具器物沖洗設施 |
1.設置臨時廁所 2.設置洗手及工具器物沖洗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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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表示為查核重點。 |
一、路基工程查核作業參考基準
查核項目 | 查核細項 | 綱要基準 | 細部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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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除整修及地盤處理 | (1)雜物清除、掘除與路幅之整修 | 1.原地面雜物須清除與掘除 2.表土層須搜集運棄 3.路肩及邊坡應按設計斷面整修 4.已完成之結構物內之雜物應清除乾淨 |
1.原地面樹木、殘幹樹根、草根、農作物、碎屑、廢物、垃圾、障礙物須完全掘除,清理乾淨 2.舊有建築物、圍牆等須完全拆除 3.各種牆基、木架、水管、路面、地坪基礎須完全掘除 4.表土層須搜集運棄 5.整修後之路肩及坡面應平順整齊並具均勻之斷面6已完成之結構物內之雜物應清除乾淨 |
(2)不適用材料之挖除 | 1.各種不適用材料應先挖除 2.不適用材料挖除後應先回填一層潔淨之河砂或陸地砂 |
1.池塘、沼澤地、水田、窪地之爛泥等不適用材料應挖除清運 2.不適用材料挖除後應先回填一層潔淨之河砂或陸地砂,厚度至少達75公分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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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礎土壤之物理改良 | 1.基礎土壤須確實夯實 2.控制最佳含水量 3.施加預壓力使土壤增加夯實度 |
1.基礎土壤須確實夯實以達規定之壓實度 2.含水量大之粘土層,須籍排水、翻曬與地下水位控制,以降低含水量增加夯實度 3.施加預壓力使土壤增加夯實度 |
查核項目 | 查核細項 | 綱要基準 | 細部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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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填方 | (1)路基(路堤)填築 | 1.填築材料必須符合設計規範 2.由下而上分層連續填築至全斷面寬度 3.每層填築厚度必須符合設計規範 4.完成後之路幅應符合設計之線路、坡度、高程及橫斷面 5.完成後之邊坡面應符合設計坡度 |
1.填築材料必須符合設計規範 2.由下而上分層連續填築至全斷面寬度 3.土質或砂質填方料,每層填築鬆方厚度不得大於30公分 4.土石填方料,每層填築厚度不得大於75公分 5.砂堤填築之前須沿填築稜體之外緣構築縱向護堤 6.完成後之路幅應符合設計之線路、坡度、高程及橫斷面 7.完成後之邊坡面應符合設計坡度 |
(2)滾壓 | 1.應有足夠之施工機具且性能良好正常操作 2.滾壓作業應沿路堤縱向進行,由外緣漸向中心滾壓 3.每層路堤應壓實至規定壓實度 |
1.施工機具應為推土機、膠輪或鐵輪壓路機、震動壓路機、灑水車、羊腳滾等性能良好正常操作者 2.滾壓作業應沿路堤縱向進行,由外緣漸向中心滾壓 3.每層路堤應壓實至規定壓實度 4.滾壓完成面經載重車輛行駛,應無變形、車轍或位移及隆起等現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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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監測系統(無,則免查核) | 1.大填方區應設觀測沉陷量用測沉板 2.地質不穩定地區應設觀測側向位移用位移計及固定基點 3.含水量較多之粘土層應設水壓計及土壓觀測計 |
1.大填方區應設觀測沉陷量用測沉板 2.地質不穩定地區應設觀測側向位移用位移計及固定基點 3.含水量較多之粘土層應設水壓計及土壓觀測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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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透水砂層(無,則免查核) | 1.依設計之規定舖築於經過清除、掘除、並移除不適用材料之地區上 2.砂層舖築後其上覆蓋一層30公分之適用材料並按規定夯實後方可繼續填築 |
1.依設計之規定舖築於經過清除、掘除、並移除不適用材料之地區上 2.砂層舖築後其上覆蓋一層30公分之適用材料並按規定夯實後方可繼續填築 |
查核項目 | 查核細項 | 綱要基準 | 細部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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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挖方 | (1)開挖區排水 | 1.開挖路段應維持原有水路系統暢通 2.保持開挖區內無集水現象 |
1.開挖路段應維持原有排放水路系統暢通,必要時須設臨時改道設施 2.挖掘雨水、洪水渲洩水路等臨時導引設施 |
(2)開挖 | 1.應由上向下順序開挖並保持坡面穩定 2.開挖及運輸機具須充足,性能良好操作正常 3.完成後之路幅應符合設計之線路、坡度、高程及橫斷面 4.完成後之邊坡面應符合設計坡度 |
1.應由上向下順序開挖 2.有滑動傾向之材料均應挖除及移除及移棄 3.有可能塌方之地段,應以台階方式挖至穩定坡度或設置擋土設施 4.開挖及運輸機具須充足,性能良好操作正常 5.完成後之路幅應符合設計之線路、坡度、高程及橫斷面 6.完成後之邊坡面應符合設計坡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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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下排水 | 1.路基頂面1公尺範圍若發生地下水,應埋置地下排水設施 2.地下排水以硬質有孔透水管,無孔通水管或盲溝設置 3.地下排水管應外覆非織物及透水粒料應適當夯實緊密 4.開孔透水管之開孔部份應朝下方 5.地下排水管應就路基面下均勻佈設,排水高程及流水坡降應配合區域排水系統 |
1.路基頂面1公尺範圍若發生地下水,應埋置地下排水設施 2.地下排水以硬質有孔透水管,無孔通水管或盲溝設置 3.地下排水管應外覆非織物及透水粒料應適當夯實緊密 4.開孔透水管之開孔部份應朝下方 5.地下排水管應就路基面下均勻佈設,排水高程及流水坡降應配合區域排水系統 |
查核項目 | 查核細項 | 綱要基準 | 細部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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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邊坡保護 | (1)綠化、植生保護 | 1.坡面應平順 2.應先舖設一層表土至少10公分厚 3.須適當施肥 4.應依設計規定槙栽或噴植草種及植栽樹木 |
1.坡面應平順 2.應先舖設一層表土至少10公分厚 3.須適當施肥 4.應依設計規定植栽或噴植草種及植栽樹木 |
(2)邊坡擋土設施 | 1.如遇不穩定地質帶或受地形地物之限制,可設置擋土設施 2.框條擋土牆應按設計規定施工 3.蛇籠護坡應按設計規定施工 4.地錨護坡應按設計規定施工 5.格框護坡應按設計規定施工 6.噴凝土護坡應按設計規定施工 7.鋼筋混凝土擋土牆應按設計規定施工 |
1.如遇不穩定地質帶或受地形地物之限制,可設置擋土設施 2.框條構造物及基礎應依照設計之尺寸、線向、坡度及高程施工 3.框條構造物之內部應即回填透水料 4.蛇籠材料之型式、大小、長度及卵石料徑應符合規定 5.蛇籠安放位置應符合圖樣之規定,安放時尤須錨接穩穩固,以保持永久不變之位置 6.地錨位置間距應符合設計規定 7.地錨鉆孔深度、斜度鉸線、端線等應符合設計規定 8.施拉預力須確實記錄 9.須辦理拉拔試驗以便校正固定錨長度10.封頭應確實處理11.格框應平順無歪斜凹凸現象1 2.格框完成後應立即舖設植生袋1 3.噴混凝土前應依設計規定加舖鋼網1 4.噴凝土厚度應達設計要求1 5.鋼筋混凝土擋土牆牆面應平順無扭曲歪斜現象1 6.鋼筋混凝土模板應按規範規定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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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護坡排水 | 1.地下水位較大處應設置水平排水孔 2.洩水孔應按設計規定設置 3.聚流槽應按設計規定施工 |
1.地下水位較大處應設置水平排水孔 2.洩水孔應無阻塞,位置應符合設計規定 3.聚流槽應按設計規定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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