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政府採購重點摘要

(一)、 加國政府採購每年總金額約三七○億加幣,占3.5%的GDP。其中聯邦政府機關每年採購金額約一百億加幣,占1%的GDP;省政府及加國領域政府機關每年採購金額約七十億加幣;市政府機關、公立學術機構以及健康社會服務機構每年採購金額約二百億加幣。
(二)、 加拿大於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完成簽署WTO政府採購協定(GPA),除了謹守GPA規定,加國政府採購亦受其他國內、外協議影響,例如:國內貿易協定(Agreement on Internal Trade, AIT)、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NAFTA)以及加韓電信設備採購協定(Canada-Korea Telecommunications Equip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 CKTEA)。
(三)、 加拿大公共建設暨政府服務部(Public Works and Government Services Canada, PWGSC)是加國政府主要的採購部門,可代理其他政府機構辦理採購。加國聯邦政府機關皆依公開、公平的程序辦理政府採購,給予外國廠商平等競爭的機會,不但符合成本效益,亦符合加國所締結的國際條約或協定之規範。加拿大工業部(Industry Canada)則評估採購之效能,以協助其產業與區域發展。
(四)、 對於不適用NAFTA及GPA的採購案件,加國聯邦政府希望能配合國內產業與區域發展、原住民經濟發展、環境保護以及其他社會經濟的目標。此外,對於不適用NAFTA及GPA的採購案件,適用AIT之機關可對國內產製加值採行百分之十以下的優惠比率,適用AIT之機關亦得優惠當地廠商,限定僅國內廠商或產品參與競標。
(五)、 關於適用AIT、GPA、NAFTA及CKTEA之聯邦政府採購案件,廠商可向加拿大國際貿易法庭(Canadian International Trade Tribunal, CITT)提出異議及申訴。接受受理申訴案件後,CITT將對招標機關提出建議,例如:建議重新招標、重新評審或給予補償金。CITT審議過程需時約九十天,急件處理則約四十五天,可延長至一三五天。
(六)、 加國聯邦以下次一級(sub-federal)的政府機關,其政府採購受省政府及其他聯邦以下次一級的採購相關法令規章規範,未納入GPA開放清單內。加國表示除非其他GPA簽署國將對加國廠商相當重要的產業(如鋼鐵及運輸)納入GPA開放範圍,並且同意限制對小型企業的補助,加拿大才會願意將中央以下次一級機關納入GPA。此外,加國亦要求美國應確保外國廠商進入美國政府採購市場及享有不歧視待遇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