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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WTO「Viet Nam Factual Summary」報告

(一)越南於1999年九月一日公布採購法令(Decree No. 88/1999
/NDD-CP),至2000年五月五日在補充修訂該法令(Decree No. 14/2000/ND-CP)之
同時亦頒布採購規章(Regulation on Procurement)。該規章載明任何財物、勞務
之採購或政府機構及 公營企業之投資都必須以招標方式採購。

(二)該國採購法規中並未具體說明是否開放外國廠商參與競標,皆視採購案件之性質及目的而定。在1999採購法令規章中要求外國廠商若要參與投標,必須與國內廠商共同投標或分包給國內廠商,這些對外國廠商的規定已在2000年修訂的法令規章中鬆綁,僅限於工程及安裝招標案。

(三)越南的採購招標與決標資訊都依法刊登公告,惟該國法律並未規定特定之公告刊物,故越南的採購公告資訊可在全國性的大報上刊登,亦可在地區性的小報上刊登。

(四)目前越南尚未申請加入WTO政府採購協定(GPA),已有會員國提出希望越南能儘早先成為GPA觀察員,並在未來加入GPA。越南則回應歡迎各國提供經驗分享並協助其建立一公開透明的政府採購制度,惟加入GPA需視其國家經濟發展水平及能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