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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概況

67.2000年歐盟政府採購總額佔其GDP約16%,超過1兆3千5百億歐元,為整合目前政府採購的架構,執委會提出兩項指令建議案,並強制規定使用「共同採購字彙」(Common Procurement Vocabulary, CPV),以確保能對所有合格投標商作充分比較。
68.歐盟對政府採購是否公開競爭的指標是依據其採購案公開刊登於歐盟公報的比例來計算。根據最新資料,2000年歐盟政府採購案公開的比例約為15%,除了德國以外,2000年所有會員國政府採購公開的程度都已大幅改善。其中,希臘38%、西班牙25%、英國22%、丹麥21%、愛爾蘭21%、瑞典20%、義大利18%、比利時16%、法國及葡萄牙各15%、奧地利及芬蘭各13%、盧森堡12%、荷蘭11%,德國政府採購公開之比例僅從1995年之5%上升至2000年之6%。在與GDP之關聯方面,各會員國(除了德國、葡萄牙、希臘之外)公開刊登採購案之比例比1995年亦顯著提昇,而歐盟政府採購公開佔GDP之比例從1995年1.44%提昇至2000年之2.41%。
69.歐盟政府採購協定之承諾已於1994年納入歐盟法律Council Decision 94/800/EC。其範圍包括採購實體、時程、採購契約之門檻金額及採購項目等。此外,歐盟最近簽署之區域貿易協定亦開放相互參與其政府採購投標。

(b) 建議之立法架構

目前架構
70.在目前之立法架構下,有三個關於政府採購財物、工程及勞務的指令,另外一個是有關於公民營的水利、能源、運輸及電信等公用事業政府採購指令。每個指令所適用的契約門檻金額皆遵守GPA的規範,低於契約最低門檻者則依據歐盟條約的原則及規定處理。
71.在本次檢討期間,執委會對違反政府採購之案件採取更一致且調和的作法來處理,而非僅對所收到的控訴採取個案反應。其防範發生違反的作法係從規劃主要的內部建設計劃或採購案時便已開始,或在各會員國採取一套問題偵測的調和做法。歐盟目前仍有奧地利、法國、希臘及英國尚未將某些政府採購協定的規定轉換為其國內法,執委會2001年處理272件對所授予合約的控訴,其中103件為新案件。

建議立法
72.在所建議新立法架構下,第一組的三個指令將被整合成一個包含財物、工程、勞務的單一指令,但排除大部分的國防採購合約及公用事業指令的採購合約,歐盟對每一種類的採購合約將以歐元金額來表示單一調和的門檻。在財物與勞務方面,中央機關採購金額為13萬歐元,中央次級機關採購金額為20萬歐元;在工程方面,採購金額為530萬歐元,公共服務的範圍將延伸至電信服務,其不包含於目前的公共服務中。
73.目前歐盟有一個建議案對於“特別複雜的採購合約”,在投標的過程中允許由主管當局與候選廠商舉行對話。另外,並建議大幅修正技術規定,使之具有更大彈性,同時,並修正授予及選擇標準。
74.歐盟已建議一個新的公用事業採購指令,其範圍將縮小至水利、能源及運輸,執委會基於有效競爭及商業考量而將電信服務排除在本指令之外,新的門檻為財物、勞務及設計(40萬歐元),工程(530萬歐元)。
75.對兩組建議案的共同規定是將電子投標的範圍百分之百應用到所有政府採購合約上,縮短在某些情況下使用電子方式所造成合約授予程序之耽誤,以共同採購字彙描述投標案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