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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貿易暨投資障礙報告資料政府採購部分

歐盟執委會2002年11月

(一)、 儘管美國已為WTO政府採購協定(GPA)之簽署國,歐盟執委會認為其「買美國貨法」(Buy America Act, BAA)仍有偏好當地廠商情形及保護國內產業政策措施,在實際執行面上,美國並未落實GPA精神。最明顯一例為:在許多不同的法案下(包括公路管理法、都市大眾運輸法以及機場改善法),美國交通部(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 DoT)給予州政府與地方政府辦理符合「買美國貨法」規定(通常達60%國內產製條件)運輸相關之採購40%~80%的聯邦補助。歐盟執委會估計二○○一年受「買美國貨法」影響的契約金額大約有250億美元,尤其在歐盟最具有競爭力的大眾運輸及機場改善方面。
(二)、 歐盟執委會也質疑美國國防部(Department of Defence, DoD)的採購濫用GPA第二十三條有關國家安全的除外規定,排除國外廠商參與。除了法律上的障礙,美國複雜的採購法規也造成了間接障礙。超過半數以上的州政府與大部分的地方政府都有「買當地貨」(Buy local legislation)相關法規,偏好當地廠商情形嚴重,甚至連受限於GPA的州內,眾多免適用GPA的採購項目亦不對外國廠商開放。此外,政府對小型企業的補貼也大大限制歐盟廠商參與競標的機會。
(三)、 一九九三年,因電信設備採購自由化失敗的結果,美國對歐盟及幾個特定歐盟會員國採取制裁(Title VII of the 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veness Act of 1988),限制歐盟廠商參與美國聯邦政府所辦理低於GPA門檻金額採購之競標。歐盟也報以反制裁(Regulation 146/93),限制美國廠商參與歐盟中央政府低於GPA門檻金額採購之競標。鑒於雙方電信產業已成功自由化,歐盟於是提議美國政府雙方相互解除電信設備採購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