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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明尼加貿易體制政府採購部分

2002年WTO貿易政策檢討機構
政府採購重點摘要:
(一)多明尼加目前還未加入WTO政府採購協定(GPA),該國正審慎評估加入GPA之可能性,但對加入時程尚未決定。目前多國採取參加WTO政府採購透明化工作小組會議活動。多國表示該國正努力建造一個透明、有效率的政府採購制度,而Law 27-01就是制訂政府採購規章的第一步。此外,多國所有財物及勞務政府採購的法令規章都在國際團體所提供的技術協助之下審查,因而建置了符合國際標準的現代法律架構。
(二)多國政府採購總金額從1995年的55億披索(約3.3億美元;RD$: US$ = 16.8: 1)增加到1999年的100億披索,但在2000年時,卻下降至66億披索或百分之二的GDP。多國表示此乃因該國政府公用事業支出減少之故,此外,這些數字僅統計中央政府的採購契約案件。目前對外國廠商在多國所佔採購額比率尚無統計資料。
(三)在許多情形之下,多國有偏好國內廠商的情形。該國的Law 295就規定須給予國內廠商優惠,但該法令並無明定須給予國內廠商之優惠方式。此外,為保護國內產業,2001年二月一日所通過的新法Law No. 27-01規定禁止採購與國內產品相似之進口產品與服務,故有偏好當地廠商情形。多國政府表示正在建置政府採購網站,公告採購程序、優惠辦法、標價等資訊,如有必要將會作適度的修正。
(四)多國政府採購之規範可見於Law No. 295, Decree No. 262-98, 與Law No. 27-01,但公營事業之採購不受採購法規Law 295管理,而是由政府供應委員會(Government Supply Commission)代辦。政府供應委員會的主要業務為核准及監管政府機關之採購制度與程序。
(五)有關多國的政府採購決標結果申訴程序之規範可見於Decree 262-98,申訴廠商須依規定程序向招標機關申請申訴。倘若該申訴案件被採納受理,簽約機關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通知該採購案之得標廠商。得標廠商須自接到申訴受理通知之日起,在三個工作天之內提出說明。而簽約機關亦須自得標廠商回應之日起的十五個工作天之內處理爭議。簽約機關所做的決定,其他行政機關無法予以撤銷,然而,此決定仍適用行政訴訟救濟制度,招標機關須於收到行政法院通知後三個工作天之內公告暫緩決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