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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歐盟二○○二年政府採購總金額為一兆四千九百三十億歐元,佔GDP 16%。確保歐盟政府採購市場透明並提昇有效競爭仍為歐盟內部市場之首要策略。

(二). 在目前之立法架構下,歐盟有三個政府採購財物、工程及勞務的指令(一九九三年的Directive 93/36/EC及Directive 93/37/EC,以及一九九二年的Directive 92/50/EC加上其一九九七年之修正指令Directive 97/52/EC)。另亦有公民營的水利、能源、運輸及電信等公用事業政府採購指令。上揭每個指令所適用的契約門檻金額皆依歐盟GPA的門檻(財物及勞務門檻金額為二十萬歐元,工程門檻金額為五百萬歐元),低於最低門檻者則依據歐盟條約(EC Treaty)的原則處理。

(三). 在歐盟相關修正指令下,未得標廠商可向國家救濟機構(national review bodies)提起對簽約機關決標程序之申訴。在契約簽定前,國家救濟機構有權採取臨時補救措施,包括暫停決標程序,或撤銷違反規則的決定,例如:移除歧視性規格或取消決標。有些歐盟會員國對公用事業案例,會以日計罰款來替代補救措施。另在契約已簽定的情形下,國家救濟機構(有些歐盟會員國則為民事法庭)有權判予受害廠商損害賠償。此外,歐盟會員國若未遵守歐盟法(EC Law)下的義務,對疑似違法行為採取適當糾正之措施,歐盟執委會可向歐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提起爭議訴訟,歐洲法院將對該項疑似違法行為作出明確裁決。

(四). 歐盟係WTO政府採購協定(GPA)之簽署國,二○○四年五月一日起,歐盟的十個新會員國(塞浦路斯、捷克、愛沙尼亞、匈牙利、拉脫維亞、立陶宛、馬爾他、波蘭、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亦成為GPA簽署國。

(五). 歐盟公報(Official Journal)所刊登的公開採購案件統計顯示,歐盟政府採購公開的比例由二○○一年的15.4%小幅提升到二○○二年的16.3%。歐盟執委會表示,相對於招標資訊的公開公告,決標資訊較少被公開,因此近年來招標與決標資訊公開比例之差距有逐漸成長的趨勢。

(六). 為簡化並標準化採購標的公告說明,二○○二年歐盟執委會規定使用「常見採購字彙」(Common Procurement Vocabulary, CPV)。另歐盟執委會提出兩項新指令建議案,一案係規範財物、勞務及工程採購契約決標之協調程序;另一案則為協調水利、能源、運輸及郵政服務等事業之採購程序。上揭兩項新指令已於二○○四年初獲歐洲國會與地方議會核可,可望於二○○四年五月生效。歐盟執委會表示新指令中的門檻金額不會影響歐盟在GPA中的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