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約用人員進用公告表
職稱 |
約用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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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額 |
3 |
性別 |
不限 |
工作地 |
臺北市 |
上網期間 |
自113年12月24日~114年1月23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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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條件 |
一、 大學法律系(所)以上畢業。 二、 具個人電腦基本操作及中文輸入能力。 三、 具律師事務所或政府機關從事法律工作經驗者尤佳(退休人員亦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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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項目 |
一、 協助辦理政府採購申訴及調解爭議案件(包含個案程序審查、整理撰擬書類等相關工作)。 二、 參與並製作個案或委員會議議程及紀錄等資料。 三、 其他行政交辦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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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址 |
臺北市松仁路3號9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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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方式 |
(一) 本會為政府採購法之主管機關,除訂定、修正、解釋政府採購法令及契約外,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下稱申訴會)係處理機關與廠商間之政府採購爭議案件,包括招標、審標、決標、押標金與不良廠商爭議之申訴案(類似訴願案件),及履約爭議調解案件,約用人員協助辦理上揭採購爭議案件,承辦人須依委員指示就雙方爭點撰擬書類文件,除可從中學習政府採購法令及各採購專業等相關知識外,並得自工作中訓練養成爭點整理及書類撰寫能力,爰須具備民法、刑法及行政法之基本概念,與電腦文書處理基礎能力。 (二) 薪資:起薪每月4萬1,000元,如年終考核甲等,則次年薪級調升1,000元,薪資提升上限為4萬9,000元,每年另配合當年度行政院軍公教調薪方案調整。 (三) 試用期間30天,考核成績不合格者,本會得終止勞動契約;成績合格者,正式僱用之。 (四) 意者請上本會網站(網址:https://www.pcc.gov.tw/公告事項下點選「應徵者履歷表單」),下載應徵者履歷表單後依格式填寫。檢附履歷表、最高學歷證明書、工作經歷證明及其他證明文件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徐嘉君小姐收(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請註明「應徵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約用人員職務」,逾期或未註明者不予受理。 (五) 請於114年1月23日前寄出(郵戳為憑),信封上註明應徵職稱與白天聯絡電話,合者擇優通知應試,未獲通知應試或錄取者,均恕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未獲通知應試或錄取之應徵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 (六) 本職缺得視應試結果擇優錄取,並視需要酌列候補名額2名,候補期間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連絡電話:(02)87897553 徐嘉君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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