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標案例名稱:國家圖書館南部分館暨國家聯合典藏中心新建工程
工程類型:建築
工程生命週期階段:□計畫 ■設計
項目 |
說明 |
案例概況 |
典藏書庫:地上5層地下2層之SS構造物;自動倉儲書庫:地上1層地下2層之SS構造物;總樓地板面積51,000平方公尺,預算金額34億4,832萬元,工期1,200日曆天;流標18次歷時約14個月決標。 |
流標主因 |
一、未依核定計畫內容辦理:原計畫核定為標準樓層、黃金級綠建築、鋼筋混凝土結構。惟招標時為挑高樓層、鑽石級綠建築、鋼骨結構。 二、招標文件有技術規格限制競爭(綁標)之情形:招標文件已於圖說列出規格,卻於主要材料及設備使用廠牌說明表,列出參考廠牌,甚或包括一般常用之鋼筋及混凝土材料,並載明諸如「投標廠商優先考量機關所訂參考品牌或擇更優之品牌,後續品牌之選擇須經雙方協議擇定」文字,易於審查時具有操作空間。 三、機關應善盡採購最終督導責任:機關認為本案已委外,過於信任委外廠商之設計及專家學者之審查,未發現招標文件有不合理之情形。 |
建議處理情形 |
一、計畫核定後應依計畫執行,如有修正需求,應即時循相關機制辦理:機關於計畫核定後,應依核定之內容執行,如有變更之必要,應分析原計畫經費是否足夠容納,於有必要變更或經費不足時即應辦理修正計畫,不應待多次流標後,將流標歸責於物價上漲等因素。 二、招標文件如可明確載明技術規格,無須再提及參考廠牌:機關就個案實際需求,如已於招標文件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明確之技術規格,又提及參考廠牌,易於審查時具有操作空間,造成施工廠商履約之困擾;爰技術規格涉及提及廠牌,應以「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技術規格」為限,並應依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3項規定加註諸如「或同等品」字樣,並應注意本會訂定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第8點內容。 三、機關對採購應負最終成敗責任並對設計成果把關:機關不可因已委託建築師設計或聘請之專家學者辦理審查認可而得減少或免除。 |
機關參採情形 |
一、檢討並修正計畫:針對預算不足情形,報院修正建設計畫調整計畫總經費及期程。 二、檢討招標文件:刪除「主要材料及設備使用廠牌說明表」,增加3層級物調條款、預付款20%,並增加說明文字,減少廠商投標疑慮。 |
*相關照片或圖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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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工程完成示意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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